第一章 宋代的女作家

第一章

宋代的女作家

在过去二十五年中,学者已发掘出数量庞大的女性作品,多写于1500至1900年左右的中华帝国晚期。在它们被发现以前,人们普遍认为直至帝制时代晚期,中国的文化妇女依然很少,而她们中间几乎无人从事写作——我们现在知道这并不符合实情:自晚明起,众多女性以读者、作家、编辑、资助人和选集编者等身份参与文化事业。尽管我们曾认为阅读和写作专属于男性、18世纪中国妇女的文化成就要远远落后于同时代的欧洲女性,但如今许多学者都深信,当时的中国女作家要多于其他任何国家。

我们不难理解,宋代与明清时期的情况不同,但两者间的具体差异却显得相当微妙复杂。在我们的印象中,宋代男性主导着当时的阅读与写作,但某种程度上这一印象也可能被夸大。事实上,受过教育、能读会写的妇女数量比我们想象的要多,一些证据暗示妇女具备文化素养至少在大家闺秀中并非罕见,女性写作也绝不稀奇。但也有两点需要我们加以警惕:首先,身为作家和读者的妇女参与文化事业这一现象,远不如帝制时代晚期那么普遍而常见。没有证据表明宋代已出现如晚明至清代的女性文人团体,宋代女作家几乎孤身一人从事创作,得不到其他妇女或男人的同情、劝慰和支持,这与后代的情形不同。我们所了解的关于李清照的一切都指向了这种孤立的情况,她不是女性文人团体的一员。

其次,即便我们承认宋代妇女的写作数量要多于以往的推测,同时又远远少于明清时期,我们仍须直面以下现实:即太多的宋代女性作品已经散佚,使得当时女性写作的“真相”对我们而言将永远是个谜。就明清时段而言,至今学者们仍不断地发现大量的现存女性作品,它们在较早的文学史中被完全忽视。这样的再发现对于宋代研究并不可行,因为大多数女性作品早已不复存在。

仅就历史因素考虑,宋代较明清更为久远,现存的宋代史料自然远远少于帝制时代晚期的文献。但宋代女性作品受到的待遇尤为不公,这与男性精英文化产生的偏见有很大关系,这种文化或多或少支配着文献的传承与流布。胡文楷在他关于中国历代女性写作的权威传记中,列举了约三十种曾经出版的宋代女性诗文集。[1]他的发现基于早期文献中被提及的文集数量,而当时妇女文集的确切数字应比征引的三十种更为庞大。然而,仅就这三十部文集而言,也只有其中的三种留存至今,同现存成百上千的男性文集形成鲜明反差。而三部文献中的一种还是一位帝后(而非寻常女子)的集子,另两部的来源与真伪也相当可疑,我们将在下文加以讨论。[2]在书籍印刷已经非常普及的宋代,三十种文集仅有三部保存下来,情况不容乐观。实际上,李清照本人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她在年轻时即展露才华、受人称许,易安词在她生前就以刻本形式在坊间流传,而她的文集则吸引了显要文人的关注和赞誉;然而,无论是易安词还是她的文集,最终都因不再流行而散佚了,如今我们所知道的李清照作品,仅是那些被编入选集或在其他集子中被引用的部分。很难想象这种情形发生在同时代的男作家身上——他在当时以文名世,可后来他的作品竟失传了。李清照及其作品在历史上的不公待遇,无疑与她的女性身份密切相关。

让我们先来看看相关数据:留存至今的宋代女性作品近乎为零。例如,《全宋诗》(完成于1998年)里零星分布的女性诗歌少于总量的百分之一,而通过从这部庞大出版物(共45698页)中抽取数百页样本进行数据分析,我的推测是,女性诗作约占总数的千分之一。非但如此,相比于有确切姓名的作品,更多的诗系于无名氏,或用化名指代(如“平江妓”或“某人妻”)。类似的情况亦见于《全宋词》。

宋代妇女文学创作的极端边缘化处境,同样体现于《苕溪渔隐丛话》的内容比例。它是胡仔于12世纪中叶编撰的一部文学批评笔记,收录了北宋至南宋初期的若干文集和诗话,由《前集》(完成于1148年)和《后集》(完成于1167年)两部分组成。笔记的主要内容是关于重要文人的文学批评,并以年代先后排列文人次序。但书中没有单列李清照在内的任何一位女作家,而是将有关妇女的条目合为一卷,题为“丽人杂记”,占去每集末尾的数页篇幅,附于“缁黄杂记”、“神仙杂记”、“鬼诗”和“长短句”之后。《“”前集》丽人杂记在全书的418页中仅占两页半(以现行排印版为准),[3]《后集》相应部分则在343页中占了8页。[4]除了篇幅简短,“丽人杂记”的显著特征还在于多数条目写的不是女作家,而聚焦于诗中描绘的女子,这与其他关乎文人与作品的条目显然不同。当然,“丽人杂记”中也有评论女作家及其文学的内容,其中也涉及李清照的诗歌,但仍占少数。我们更常读到的是男人作诗来描写迷人的女子、天赐的姻缘、亡妻和才妓,或用诗歌记录下妻妾的机敏、侍女的憨态,却绝少读到一位自创诗词的女子。

一些名门闺秀受过扎实的古典教育,有的更培养出创作技能。然而,在教育妇女、容许她们写作,甚至将其作品存世流传等方面,宋代社会表现出游移不定的矛盾态度。著名史学家兼政治家司马光在《家范》中就把创作“歌诗”纳入闺门不应研习的诸项技能之一。[5]有一则《家范》的早期评注,很可能就是司马光本人的手笔,更针对性地指出“今人或教女子以作歌诗、执俗乐,殊非所宜也”。[6]考虑到司马光自己赞成教化妇女、鼓励她们研读经史,上述评语就更加耐人寻味了。[7]他始终认为求学问道对女子而言同样重要,可一旦涉及写作,他却坚守底线:他显然找不出任何理由支持女子习文。

然而,从司马光的言论中能明显看出,许多贵族家庭的确教会他们的女儿作诗,就像教她们针黹女工和弹琴习乐那样。对于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家族而言,教会他们的闺女如此高雅的才艺确实值得夸耀,作诗本身也给她和她的家人带来无穷乐趣,并极有可能在女子定亲、出嫁时抬高她的身价。但对于女儿的诗作在自家门墙外的坊间流传,又有多少人家会泰然处之呢?而当她不再是一位崭露头角的才女,而身为妻子和母亲,并最终成为祖母或一家之主时,又将如何看待她的文学成就呢?有多少夫家亲属会容忍他们的媳妇或寡妻有诗歌流布在外呢?又有多少家族甚至努力汇集族中妇女的诗文,并以抄本形式留传后世呢?

即便到了晚明及清代,特定场合的确接受并鼓励妇女写作,但将这些诗文公之于众仍备受争议,因为公开一位女性作品僭越了“女主内,男主外”的伦理界限。正如费侠莉(CharlotteFurth)所言:“一位妇女的诗文被外人看见或听闻,就好似她遭到了肆意的窥视。”[8]直至晚近数百年,情况依然如此。这一点让我们回想起清代著名小说《石头记》(又名《红楼梦》)中的场景:宝玉曾偷偷将众姊妹诗作带出大观园,甚至有族人提议将之刊印出版,探春和黛玉得知后大惊失色、忧虑重重,因为这些诗作本是在封闭、私密、受保护的大观园中写成的,不宜外传。[9]我们时常听闻明清妇女的诗文被焚毁,或由女子自身所为(听说一些女子每写完一首诗,便立即销毁),或被家人在她身后处理掉,这不足为奇。[10](我们再次想起黛玉焚稿的临终一幕。)而现存的每部明清女性文集背后,一定还有无数被故意销毁的失传之作。

销毁诗稿的举动在宋代女性写作中很常见。焚弃的手稿、遗失的原作、以残章形式或仅在笔记中被征引而留存下来的诗歌片段——这些情况是宋代女性写作的常态。另一个反复出现的难题是女子的姓名及身份。我们甚至不知道多数女作家的全名,仅以姓氏称呼她们(如谢氏、卫氏);即便我们知道她的名字,其确切身份、生活年代和出生地仍不可考,或是没有定论。除了李清照,宋代最有名的女作家要属朱淑真,但其生卒年月在不同版本中说法不一,竟能前后相差两百多年;同样,她的出生地也有诸多猜测;关于她的婚姻状况也是众说纷纭,有些学者坚持认为她仅结过一次婚,有些则说她有段婚外情,另一些又说她于离婚后再嫁。这些分歧与不确定因素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女作家的生平在以往传记文献中的记载相当简略,而我们也将看到,类似的史料残缺同样发生在李清照身上。

[1] 胡文楷,《历代妇女著作考》,第40—69页。

[2] 这位帝后是杨皇后,宋宁宗(1195?—1224)的妻子,她的文集名为《杨太后宫词》。关于这位杰出女性通过不同艺术形式所展现的才能,可参见李慧漱(Lee Hui-shu)《宋代帝后、文艺与相关机构》(Empresses,Art,and Agency in Song Dynasty China),第160—218页。

[3] 胡仔,《苕溪渔隐丛话》前集,卷六〇,第416—418页。

[4] 胡仔,《苕溪渔隐丛话》后集,卷四〇,第329—337页。

[5] 司马光,《家范》,卷六,2b。

[6] 司马光的现行文集没有收录这则材料及《家范》的评注,但真德秀在《西山读书记》中引用了《家范》的这条注释,见此书卷二一,第40页。

[7] 司马光,《家范》,卷六,1b—2b。

[8] 费侠莉(Charlotte Furth),《帝制时代晚期的女性诗歌与文化:编者导言》(“Poetry and Women's Culture in Late Imperial China:Editor's Introduction”),第6页。

[9] 曹雪芹《红楼梦》第四十八回:“黛玉、探春听说,都道:‘你(宝玉)真真胡闹。且别说那不成诗;便是成诗,我们的笔墨也不该传到外头去。’”

[10] 参见高彦颐(Dorothy Ko)《追求才德:17至18世纪中国妇女教育及文化》(“Pursuing Talent and Virtue:Education and Women's Culture in Seventeenth-and Eighteenth-Century China”),第18—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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