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 论放贷
许多人都曾经巧妙地说过咒骂放贷者的话。他们说,人类应给上帝的贡献是每人的收入的十分之一,而现在这上帝应得的一部分竟被魔鬼给占了,这真是一件可悲的事情。他们还说,放贷的人乃是最大的破坏安息日的人,因为他的犁耙是每个安息日都在工作的。又说放贷的人就是维吉尔所说的雄蜂。
他们把那些雄蜂(一群偷懒的东西)从蜂房中驱逐出去了。又说放贷的人把人类自失乐园以后的第一条戒律给破坏了。这第一条戒律就是“你将汗流满面然后得食”,而放贷的人却是“借他人面上的汗而得食”的。又说放贷的人应该戴姜黄色的帽子,因为他们变成犹太人了。又说钱生钱是有悖天道的,诸如此类。而我只能这么说,放贷是“因为人心太硬而始蒙上帝允许的一种事情”。因为既然借与贷是免不了的,而且人的心肠是硬得不肯白借钱给人的,那么放贷的事情便非准许不可了。又有些人也曾经关于银行及财产呈报和其他的办法作过多疑而巧妙的建议,但是很少有关于放贷这件事说过有用的话。把放贷的利与害列举在我们眼前,以便我们酌量采择其利,并且小心办理,以便我们在走向改良之途的时候不要遇见比现在更坏的事情,这样做是最好的。
放贷的害处:第一,它使商人的数目减少。因为要是没有放贷这种懒惰生意,金钱是不会静止不动的,反之,大部分的金钱将被用在商业上,而商业乃是国家的财富的“静脉”。第二,放贷使商人性质变劣。因为一个农人假如他住在一个租价很大的田地上,他就不能够好好地经营自己的土地;同样地,假如一个商人不得不靠高利贷的话,他就不能好好地进行他的生意。第三种害处是附属于上述的两种害处的,那就是帝王或国家的税收减少,税收原是随着贸易而涨落的。第四种害处是放贷把一国的财富都聚集在少数人手上。因为放贷的人是稳赚而别的生意人是不能稳赚的,所以到这场戏快结束的时候大多数的钱都进了放贷为生的人的箱子里了。然而,一个国家总是在财富分配得最为平均的时候最为兴盛。第五种害处是放贷之举把土地的价值贬低了。因为金钱的用处,主要是在做生意或购置田产,而放贷却把这两种事业都劫持了。第六种害处是放贷让一切的工业、改良以及新的发明都遭受挫折和压抑,因为假如没有放贷这种行当的阻挠的话,上述的种种事业自会有金钱活动的。最后的第七种害处是,放贷是蠹害许多人的财产的东西,而这种行为经过了相当时间之后是会引起一种共同的贫乏。
而另一方面,放贷的好处是:第一种好处是,无论放贷之举在某种程度上是多么地阻挠商业,在另外一方面它却是助长商业的。因为商业的最大部分是由年轻的商人靠着借有利息的债而经营的,这是毫无疑问的。如果放贷的人把他的钱收回或者不放出去,马上就会发生商业上的巨大停滞。第二种好处是,要没有这样容易的用利息借债的办法,人们的需要将使他们骤然陷于没落。因为他们将不得不被迫卖掉他们赖以为生的资产(无论是田产或货物)而且卖得的价值远不及这些资产的真正价值。所以,放贷的行为固然是蠹蚀这些人,但是若没有放贷的行为,则坏的市面将把他们整个吞噬了。至于抵押或典当之举,那也是于事无补的。因为不是人们不肯无利息地收受抵押和典当,如果他们肯这样做,他们必定会眼睛专注在没收那些资产上面的。记得有一位乡下的狠心富翁,他常说,“鬼把这种放贷的举动拿去才好,它使得我们不能够没收抵押的产业和证券”。最后的第三种好处是,设想能有不带利息的一般借贷乃是虚妄的,并且如果借贷之事一受拘束,将发生的不便之处其数目之多是不能想象的。因此要废止放贷业的话是空话。所有的国家都有过这种生意的,不过只是种类与利率的不同罢了。所以这种意见只好送到乌托邦里去了。
现在谈一谈如何改良并管理放贷活动,如何可以避免它的害处而保持它的益处。从放贷业的利害相权看来,有两件事是应当调和的:一件是,放贷业的牙齿应当磨得钝一点,使它不至于咬人咬得太厉害;另一件是,应当留一个门户,可以鼓励有钱的人放贷给商家,以便商业能够继续并活动。这件事情除非你创立两种大小不同的放贷,这是办不到的。因为,假如你把放贷业全减到一个低利率上去,这种办法对一般的借债者将要容易一点而商人将不容易找到钱了,并且我们也应当注意,商品交易的事业因为获利最厚,所以能担负高利贷,而别的事业则不如此。
要把上述的两种目的都达到,其方法要有两种利率:一种是自由而且公开的。另一种是受统治的,唯有某种人并且在某种商业地域才可以得到允许的。因此第一,应当使普通放贷的利率减到百分之五,这种利率应当公布为自由的通行的利率,并且国家应当担承这种利率不加以罪。这个办法可使借贷之举免于停止或枯竭,也可以便利国内无数的借款人。并且,这个办法在大体上将提高田地的价值,因为以十六年交清买款为期买来的地一年之中可以产生百分之六或稍高的利息,而这种放贷的利率则只能产生百分之五的利息。以同样的理由,这种办法也将鼓励并刺激工业和有益的改良,因为许多人将宁愿投资于这些事业而不愿收百分之五的利益,尤其是收惯了较高的利息的人更要如此。第二,应该让一部分人得到允许,可以用较高的利率放贷给知名的商人。这种事并且还得有如下的预防。这种利率,即在那些商人的方面,也应该比他从前惯付的利率较为轻一点,因为由这种方法,所有的借款人都可以得到一点便利,无论他是商人还是任何人。放贷的人不可是银行或公司,而每个人都应当是他自己的钱的主人。这并不是我完全憎恶银行,而是因为他们为了某种嫌疑的缘故很难受一般人的信任。国家为了所发的允许证应当使放贷人负责缴纳一笔小捐税,其余的利益则应当归之于放贷的人,因为假如这种捐税的数目很小的话,它是决不会使放贷的人灰心的。举例来说,那原先收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九的利息的人,是宁可降到百分之八而不肯放弃他的放贷事业、撇下拿得稳的利益跑去求冒险的利益的。这些持有允许证的放贷者其数目可以不必限定,不过他们营业的地点却应当限于某几个商业的城市,因为这样他们就不能掩饰圈中他人的钱财:持有特许证可以放百分之九的利率的债的人,就不会把那一般流行的百分之五的利率的钱吸收尽了,因为没有人肯把钱放到远处或放在不相识的人的手里。如果有人反对说,以前放贷的事业不过是在某种地方受容忍,而我的办法差不多要使它成为合法的营业了。我的回答是,用公开承认的办法补救放贷的害处,要比默认其存在而任其横行的要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