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也有隐私

上帝也有隐私

下午去“前进”大厦参加《法苑》召开的座谈会,为的是讨论《心理魔方》是否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到会者有我、邓伟志、金钟伟等。

《心理魔方》在上海东方电视台播放后,反响之强烈大大出乎我的意料。收视率高达44%,一时成为社会热点。由于我在该片中除担任策划外,还担任节目主持人,所以我也成了明星人物。走在街上常被路人指认:“喏,沙叶新!沙叶新!”此时我就如关在动物园笼子里的熊猫。

一件事若引起人们的注意,则必然毁誉俱来,所谓树大招风是也。对《心理魔方》的一点非议是出自某一“无冕皇帝”的文章,他说《心理魔方》侵犯了被采访者的隐私权。此事本可不必理会,因我在做此节目前,曾认真研究过隐私问题,并已在拍片时妥善处理,否则我怎敢率尔操“机”?不过这位老记的文章,本意在于提醒人们对隐私问题的注意,这我倒是赞同的。

其实谁都有隐私,写《耶稣·孔子·披头士列侬》时我曾研读《圣经》,发现上帝也不例外。有一次,耶稣和门徒来到耶路撒冷,显露了不少圣迹,祭司和长老问他:“你仗着什么权柄做这些事?”耶稣不答,门徒又问他,他说:“我也不告诉你们!”就最一般的意义而言,凡是不愿意告诉别人的事,都可叫作隐私。上帝都有隐私,你我之辈岂能没有?

可是封建专制和儒学传统使龙的传人无视自己的隐私,亦不尊重他人的隐私。在人际交往中喜欢标榜“君子坦荡荡”,崇尚“事无不可与人言”。清代文人张潮说“言妻子难言之情,乃为密友”,也是这一主张。解放之后,人们的隐私也愈加“解放”。平时的民主生活、定时的思想汇报要将自己最最隐秘的事情都坦白出来,否则便是对同志的欺骗、对组织的不忠!我认识一位艺术家,人非常善良,但有些迂诞,他是第二次结婚,爱人也是再婚,并和前夫生有两个孩子,他便以为别人的婚姻状况也和他完全一样。据说有一次他去纺织厂体验生活,和一个女工交谈。他极为热情地问这个女工:“你结过婚吗?结过婚吗?”女工说:“结过。”他继续问:“结过几次?第几次?”女工说:“第一次。”他又接着问:“有孩子吗?有孩子吗?”女工说:“有,有两个。”他再次追问:“都是自己的吗?都是自己的吗?”女工被他问得差点昏倒!能如此随便地询问别人的私事,可见当时人们隐私意识之淡薄!到了“文化大革命”十年,以“私”为耻,以“私”为敌,要在“灵魂深处爆发革命”,整个社会已将“隐私”理解为最见不得人的丑事,还遑论什么尊重人们的隐私权呢?那时有的人表面看来很坦诚,其实是十足的虚伪,是从未有过的虚伪!当然这虚伪是由恐怖造成的。

《心理魔方》中有一集叫《个人空间》,就是为了宣传隐私意识,呼吁保护隐私权。可长期以来我国在保护公民隐私权方面无法可依。1979年修订的《辞海》中竟无“隐私”这一条目。1988年我国才仅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第一次对隐私权做了初步的法律规定。而美国、英国则有专门的隐私权法,日本刑法有泄露隐私罪,瑞士刑法有窃听和监录他人谈话罪。西方发达国家早就在法律上对隐私权有所认定,不过失之于宽泛,有时令人不可思议。比如美国有一真事,一对夫妻在公园里当众性交,法院未以有伤风化定罪,而判为侵犯游人(目击者)的隐私权。原来美国法律认为,公民的“清静权”也属于隐私权的范围,在公园当众性交的夫妻使其他游人的身心受到刺激,骚扰了游人的清静,因而构成对游人隐私权的侵犯。再如,美国有“家庭教育隐私法”,规定学校无权调查学生的家庭状况,家长也无权调查学生的在校表现。而我们的教育是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老师经常进行家庭访问,家长则到校参加家长会。学生的一举一动都被全方位地监督着,或是说关心着,谁也不会认为是侵权。这大概就是国情的不同,就是东西方文化的差异,这倒是不可全盘西化的。再如西方的国家元首和政府官员全属公众人物,他们的财产状况、收入来源、身体是否有隐疾、婚姻是否有污点等等,不属于他们的个人隐私,公民对此都有知情权。相对而言,我国老百姓的隐私权比西方小,官员的隐私权比西方大,这也很有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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