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8世纪的中国海洋贸易组织与地方精英
吉浦罗[1]
首先,非常感谢厦门大学和中山大学历史学系邀请我参加这一次学术研究会,也非常感谢杨国桢教授对海洋史研究做出的突出贡献。我的论文题目是《16~18世纪中国海上贸易组织和地方精英:官方经济机构与民间经济机构的互动》。1567年隆庆皇帝解除了海上活动禁令,直到1644年明朝终结,中国的海上贸易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这种自由贸易产生了长期的影响,它打破了朝贡贸易所施加的限制,有利于白银涌入中国,加速了中国经济的货币化,越来越多来自福建、浙江、广东等沿海地区的商人参与长途贸易,除了传统奢侈品外,消费品和纺织品被普遍的交易。这是否改变了中国对外贸易的性质?此类贸易又是如何组织的?
一 海上贸易的参与者及其经济功能
中国历史学家傅衣凌概述了明代商人的主要类型。然而,海上贸易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可以分为更精细的类别:船只所有人、托运人、租船人等散商。我简单地说最后的两个类别:绅商和官商。他们并不直接参与海上贸易,官商和绅商将其活动直接委托给他们的仆人,或说养子、义男,由后者直接参与海外贸易活动。散商,即流动商人,在国内外和经济流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没有经济能力建造、租赁或购买船只的小商贩,只能以流动商人的身份,登上大商人的海船,并借用船上所有的狭窄空间来存放他们的货物。
二 中世纪欧洲的海上贸易和经济机构
如果我们将视线转向中世纪欧洲的海上贸易,可以观察到几个相似之处,但中西之间也有很大的差异。与中国的海外贸易一样,地中海海上贸易的特点是:(1)高利润;(2)高风险;(3)因造船和货物采购产生的直接投资。然而,其中的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热那亚和威尼斯组成了海上共和国,在中世纪结束时已经进入了良性循环:长途贸易创造了有利于产权改善和合同机构发展的条件;这些条件又进一步刺激了国际贸易的增长。14世纪初,对于长期贸易的要求,一系列金融创新构成了可持续和有效的反应。对于海上贸易而言,这些制度创新是必要的,其原因有三点:(1)与农业或手工业等其他经济活动部门相比,海洋贸易需要大量的资本;(2)抵押品在其中很难产生效益,因为资本已经远远脱离了贷款人的掌控范围;(3)由于道德风险,商人和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代理问题。对此,威尼斯给出了一种名为“海会”的答案。这种商业协议指明合伙人的名称,详细记录当地坐商所提供的资本,并具体说明利润的分配比例。如果产生损失,风险完全由身为投资人的坐商承担。最后,假如到期未支付利润,罚款将是资本和利润的两倍加上20%的年利息。这种商业保证了以下几种商业资助的出现:(1)有限责任;(2)合股公司;(3)经济流动(很大一部分人口被允许获得国际贸易、财富和政治权力介入)。
不可否认,在明代中期,中国的海上贸易规模很大。但矛盾的是,我们发现几种可以让交易具有可预测性并使得公司具有可持续性的制度,但会徒劳无功:(1)贸易职能如何区别于运输职能;(2)海上保险如何承担风险成本,如何分散风险,中国的史料中很少涉及这个问题;(3)严格的会计方法,没有这种方法,投资人几乎不可能监测投资和资本账户的变化。中国海上贸易模式并不像南洋在法律上有较大的改进。为什么?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无法回答这个问题。
吉浦罗在大会演讲
[1] 作者系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主任、高等社会科学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