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正音譜》所載雜劇數目與“二本”考

《太和正音譜》所載雜劇數目與“二本”考

陳艷林[1]

摘要:元鍾嗣成《録鬼簿》中,當同名劇目有兩個不同劇本時,注明“次本”以作標識。在天一閣鈔本《録鬼簿》中,有時也用“二本”説明是先作之劇,用“次本”來稱後作之劇。到《太和正音譜》,則都注作“二本”,當是因爲元代的同名劇作,此時已無法判别孰先孰後。到明代萬曆之後,人們多把“二本”視作“2本”,即2個一本四折。據此,又可把此譜的版本分爲兩類:一是仍計“二本”當作一個劇目的何鈁刻本、《嘯餘譜》、藝芸書舍本;二是當作“2本”統計的内閣文庫本、《北雅》、姚燮舊藏本。萬曆末年,臧懋循編《元曲選》,卷首所列作家及劇目,主要據《北雅》移録改創,不僅把所有“二本”視爲“2本”,還把《西厢》五本、《西遊》六本,分别計作“5本”“6本”。

關鍵詞:太和正音譜 録鬼簿 元曲選 二本 次本

朱權《太和正音譜》卷首“群英所作雜劇”内,收録元至明初作家的568種劇目,但現存此譜各個版本,對具體雜劇的“本”數的統計頗存差異。如何鈁刻本等爲“五百六十六本”,《北雅》則作“六百八本”,《元曲選》卷首據《北雅》而稍加改訂,變作“五百四十九本”。這種統計數字的不同,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太和正音譜》的成書和接受過程,所以本文主要從“二本”在各版本中的不同統計入手,加以考察。

一 “群英所編雜劇”的統計數字

《太和正音譜》現存十一種版本[2]分别爲:

(1)日本内閣文庫藏明刊本;(2)黄裳藏明刻本;(3)明萬曆二十二年(1594)何鈁刻本;(4)明萬曆三十年(1602)黛玉軒刻本(《北雅》);(5)明萬曆四十七年(1619)程明善刻本(《嘯餘譜》);(6)清姚燮舊藏明鈔本;(7)清汪士鐘藝芸書舍藏本;(8)清周大輔鈔本;(9)美國國會圖書館藏影鈔本;(10)民國十五年(1926)上海古書流通處據海寧陳氏藏鈔本石印本;(11)清王禮培掃塵齋藏清鈔本。

以上所列(2)(7)(8)(9)(10)(11)六種屬同一系統,因黄藏本未見且爲殘本,餘者藝芸書舍藏本最早,故以下主要通過内閣文庫藏本(簡稱“閣本”)、何鈁刻本、《北雅》、《嘯餘譜》、藝芸書舍藏本(簡稱“藝芸本”)、姚燮舊藏明鈔本(簡稱“姚藏本”)六種版本的考察展開討論。

“群英所編雜劇”欄,在作家名下注有雜劇的“本數”,但六個版本之間頗有出入,今列表如下(表一)。其中漢字數字爲原書所注之數(本),阿拉伯數字爲實存之數(種)。

表一 “群英所編雜劇”所注“本數”之比較

根據第一欄“總目”所標數字,可以將這些版本分爲兩組:第一組含何本、《嘯餘譜》兩種,爲五百六十六本。藝芸本未注明總數量,但把各部分合計,亦是五百六十六本,故亦屬第一組。第二組爲閣本、姚藏本、《北雅》三種,均作六百零八本。

第二組比第一組多出四十二本。爲什麼會這樣呢?原來,同名劇目下原有小字注“二本”,正是對這“二本”的理解與計算的不同,造成了這兩組版本在“本數”統計上的歧異。

第一組何本等三種,“元”一欄注“五百三十五本”,今再核查,實存劇目417種,加上内含“娼夫”“無名氏”劇目,其統計格式可以表述爲:

417(元)+107(内含無名氏)+11(内含娼夫)=535

而“總目”欄注“五百六十六本”,則是將每一欄下實存之數相加得出:

417(元)+30(國朝)+110(無名氏)+11(娼夫)[3]=566+2(合作)

這裏,比所注“566”多出二本,是因爲有兩種劇目是多人合作寫成,馬致遠《黄糧(粱)夢》[4]下注“第三折花李郎 第四折紅字李二”,范冰壺《鷫鹴裘》下注“第二折施君美 第三折黄德潤 第四折沈瑛之”,可以理解爲這“五百六十六本”是由兩種合作劇目只算一劇而來。

也就是説,在第一組中,對注有“二本”者,都只是作爲一個劇本來統計的。

第二組閣本等三種,著録元人劇目418種,其中因將《曲江池杜甫遊春》拆分作《曲江池》《杜甫遊春》兩劇,故多計一種。而“元”這一欄的統計數却是“四百五十五本”,其間相差37種。今核查統計其中注有“二本”者,正好是37本[5],這説明,該組實是把這“二本”當作“2本”來統計的。其統計格式可以表述爲:

418+37(凡注“二本”者重計一次)=455

這個解釋,還可從“國朝”與“娼夫”欄得到驗證。這兩欄實存三十種和十一種,欄中所注却是“三十一本”和“十二本”,這是由於兩欄中各有一劇注“二本”,分别重計一次後,便比實存劇目各自多出了一本。

第二組各本所列總數爲“六百八種”,其統計方式如下:

455(元代+重計“二本”37種)+31(國朝+重計“二本”1種)+110(無名氏)+12(娼夫+重計“二本”1種)=608

這裏,將“二本”視作“2本”,故重復計算了39種。

這兩組之間相差的42本這個數字,來自39本“二本”,1本拆分劇目,2本合撰劇目。

另,“内無名氏三本”“内娼夫十一本”等附注,意思是在“元”這一欄所列的統計數,是元劇的總數量,但有三本、十一本,其劇目實際列在“無名氏”“娼夫”欄内。例如何鈁刻本在“元”一欄注“五百三十五本”,實存劇目却只有417種,即是把無名氏、娼夫所作都計入而得。又,本欄的統計總數與本欄實存數量存在以上所説的差異,而《北雅》的校理者不察,導致了混淆。

在“國朝”欄中,各本的處理是注“三十三本。内無名氏三本”,即本欄内“三十三本”這個數量,是另外加上了在“無名氏”一欄中的三個劇目。唯獨《北雅》注作:“三十本。内無名氏三本。”應是核查統計了本欄的實際劇目之後,把“三十三”這個數字修正爲“三十”,但忽略了“内無名氏三本”一句之義,却又未删去,致所計總數量,漏計了無名氏的3種。序中稱“久之,乃獲海虞何氏覆梓”[6],可知參考了何本。由於《北雅》考明了原爲無名氏劇目的《龍虎風雲會》《張鼎勘頭巾》《還牢末》《馬丹陽度脱劉行首》《大鬧相國寺》等五劇的作者,並把這五劇從“無名氏”欄内移出,但欄内的總數字未改,導致比實存劇目多出5種。

又《太和正音譜》“無名氏”欄共一百一十本,“國朝”又欄注“内無名氏三本”,即無名氏劇目中,有三種是明代作品。

青木正兒當時所見爲涵芬樓影印藝芸本,他認爲“無名氏”欄所録最後三部作品《危太樸衣錦還鄉》《郭桓盗官糧》《陶侃拿蘇峻》屬於明代:

因思所謂“内無名氏三本”的明朝人的作品,應該認爲是列在“古今無名氏雜劇”裏面:那大概就是寫在最後的《危太樸衣錦還鄉》以下的三種吧。危太樸名素,是卒於明初洪武五年(1372)的有名的人。[7]

《罪惟録》帝紀卷之一載洪武十八年(1385)事:“户部侍郎郭桓等盗官粮七百萬石,諸連及皆伏誅”[8]。郭桓案事發於洪武年間,故《郭桓盗官糧》一劇亦作於明初無疑。

最後一種《陶侃拿蘇峻》,《録鬼簿續編》未著録,其寫作時間俟考。

二 《元曲選》所據底本及所注“二本”問題

從“二本”到“2本”,造成了統計數字不同,實緣於對後者的誤解。

關於“2本”,包含兩种理解:其一是相當於“2劇”(兩種劇本);其二,雜劇標準格式爲一本四折,從文本長度而言,1本爲四折,“2本”即八折。由於《太和正音譜》没有在《西厢記》下注明“五本”,所以在統計“本”數時,没有被算作“5本”,“文本長度”這一個意義還不是很明顯,到了臧懋循《元曲選》卷首,纔得到了確認。

《元曲選》“元群英所撰雜劇”注:“以下俱見‘涵虚子’。”知其所列,俱來自《太和正音譜》。再核其實際所列劇目,缺四種劇目,爲五種原本歸入無名氏的劇作注明了作者,這正是《北雅》的顯著特徵,可知所據的版本是《北雅》。

臧氏在《寄謝在杭書》中曰:“比來衰懶日甚,戲取諸雜劇爲删抹繁蕪,其不合作者,即以己意改之,自謂頗得元人三昧。”[9]他在編《元曲選》時,不僅對所選元曲頗多改動,對作者及時代,也頗加修訂。他所説“元”,已經包括了由元入明的作家,不僅將八種明初人劇作收録,在卷首還將原譜“國朝一十六人”直接歸入元人。

《元曲選》對曲家名下劇目的計算,延用了把“二本”視爲“2本”的算法,例如孔文卿名下注“共二本”,實際上他名下只有“《東窗事犯》(二本)”一種雜劇。不僅如此,他將“王實甫《西厢記》五本”“吴昌齡《西天取經》六本”,分别計作5本和6本,這是《太和正音譜》各版本中不曾有的。也就是説,他從“文本長度”的角度,把“2本”明確界定爲“2本八折”了。

而這“二本”“五本”“六本”,又涉及對雜劇“一本四折”體制的理解問題。何良俊在隆慶年間所刻《四友齋叢説》卷三十七中説:“《西厢》首尾五卷,曲二十一套,終始不出一情字。亦何怪其意之重復、語之蕪類耶?乃知金元人雜劇,止是四折,未爲無見。”[10]又,萬曆間顧起元《客座贅語》“戲劇”條稱:“若大席,則用教坊打院本,乃北曲大四套者。”[11]萬曆時沈德符《顧曲雜言》“南北散套”條也説:“元人如喬夢符、鄭德輝輩,但以四折雜劇擅名。”[12]臧氏《元曲選序》則説:“唯雜劇以四折寫傳奇故事。”[13]

雜劇一本四折,每折由一套曲文組成,亦即一本四大套。《西厢記》打破了這一體例,所以臧氏記爲“五本”。凌濛初在《西厢記凡例》中也説:“北曲每本止四折,其情事長而非四折所能竟者,則又另分爲一本。如吴昌齡《西遊記》則有六本,王實甫《破窑記》《麗春園》《販茶船》《進梅諫》《于公高門》,各有二本。關漢卿《破窑記》《澆花旦》,亦各有二本,可證。”[14]此處,凌氏同樣把“二本”視爲八折,當作對雜劇體制之突破。對他們而言,自王實甫《西厢記》起,方有兹“二本”的出現,所以從明初朱權到明末臧氏時,“二本”已被視爲突破雜劇“一本四折”體制的“二本(八折)”。

與《太和正音譜》各版本不同,《元曲選》總數爲“五百四十九本”,將它與《北雅》對看,大致可推知臧氏的改訂過程與邏輯。

表二 《北雅》與《元曲選》劇目數量比較

以《元曲選》的實存劇目來算,將元、國朝、無名氏群英劇目相加(娼夫下注“不得與名士並列”),則統計結果可表示爲:

415(元)+30(國朝)+105(無名氏)=550

這裏尚有一本之差,緣於其將《北雅》所考訂出的原無名氏《張鼎勘頭巾》,直接改列在元孫仲章名下,所以實存劇目比《北雅》的“元”一欄,多了一種。若直接以《北雅》的數字來看,則可計算爲:

414(元)+30(國朝)+105(無名氏)=549

又,《北雅》原是把孫氏的《張鼎勘頭巾》移到無名氏前,臧氏又將其移至元曲家“孫仲章”名下,注“共三本:《張鼎勘頭巾》《白頭吟》《遺留文書》”——因此臧氏不但改了無名氏數字,還移動了一個劇目。從“共三本”可知,每位曲家名下的劇目合計應是在這些改動之後纔注明的。

這裏,雖然《元曲選》中把“二本”視作“2本八折”,與其並列的還有“五本”“六本”,在計算實存劇目時,臧氏依然將“二本”算作一種雜劇。

三 “二本”與“次本”考

討論“二本”,必須聯繫各版本《録鬼簿》中的“次本”。在天一閣鈔本《録鬼簿》中,“二本”與“次本”並存。《經籍籑詁》曰:“次猶貳。”[15]義可通,所以應當聯繫起來考察。

王國維在《宋元戲曲史》中説:

《録鬼簿》於李文蔚《謝安東山高卧》,下注“趙公輔次本”,而於趙公輔之《晉謝安東山高卧》下,則注“次本”;武漢臣有《虎牢關三戰吕布》,下注“鄭德輝次本”,而於鄭德輝此劇下則注“次本”。蓋李、武二人作前本,而趙、鄭續之,以成一全體者也。[16]

按王先生這裏的解説,“次”是序次;“次本”是用來區分“前本”與“續之”者的關係,而前本與後續之本,“以成一全體”。據此,則是一個劇目,情節相承,前後相續,分爲前本、後本。顯然,這個説法是有欠準確的。

孫楷第《釋〈録鬼簿〉所謂“次本”》,則針對“次本”,提出了“摹本”的概念:

次本是對於原本説的,就是摹本。以戲曲言,一個故事,最初有人捻此事爲劇,這本戲是原本。同時或後人,於原本之外,又拈此一事爲劇,這本戲便是次本。……注二本是説明劇的本數,注次本是説明劇的先後。……《正音譜》原文,前一劇劇名下注的是二本,後一劇劇名下的注是次本。抄書人不知道二本、次本的意義不同,便一律寫作二本了。[17]

孫先生認爲“注二本是説明劇的本數,注次本是説明劇的先後”,應當説這裏很準確地解釋了次本的含義。他推測《太和正音譜》原本對二本、次本有不同的運用,只是抄書人不明白二者意義不同,“便一律寫作二本了”。但我們認爲,也可能是到了明初,已經很難判定何者在先,何者在後,所以只注作“二本”,表明同名劇目有兩種不同的劇本存在。

趙景深在《元曲的二本》中認同孫文看法,認爲《太和正音譜》中的“二本”,只是指“同名者有二本”,是針對二人所作同題材戲曲而言。而《録鬼簿》中的“次本”,或確爲“後本”。[18]嚴敦易《元劇斟疑》[19],范麗敏《二本、次本問題》[20]則是在認同孫楷第“摹本”之説的基礎上,加以闡釋,但仍不出孫説範圍。

康保成《元雜劇中的“次本”》,則否定了王國維的“續寫本”及孫楷第的“摹本”概念,認爲“次本”原爲佛教術語,借來指“改編本”[21]。按:“改編本”之説,顯然與“次本”“二本”在《録鬼簿》中的原意不符。它其實與今天電影、電視之重拍名著的現象相類似,同名同題材,分先後,但具體處理完全不同。

《録鬼簿》今存“簡本”“繁本”“增補本”三個系統[22]。今以簡本系統的“孟稱舜刻本”,繁本系統的“曹楝亭刻本”,和增補本的天一閣鈔本爲據,並對比《太和正音譜》,得出所記“次本”與“二本”情况如下:

表三 《録鬼簿》及《太和正音譜》所録“次本”“二本”[23]

續表

續表

據表三,注“次本”或“二本”的劇目基本上都可以找到同名之劇,有的甚至有三四種,如《兩團圓》《嬌紅記》。在各本《録鬼簿》中,有注者合計46次,其中“次本”出現26次,超過了半數。而“二本”只在增補本出現,計6次。因此《録鬼簿》各本,原則上,是只注“次本”,不注首本,這意味着另一個未注的同名劇本,是先創作的劇本,但用韻、主唱角色不同等時,也用來作區分。由於這只是一個目録,並不與實際劇本相對應,所以,作注的目的之一,是讓人知道有兩種同名劇目,並且能據所見劇本的特徵,知道是誰所作。

所注“次本”,結合其他版本的相應條目,可分作兩種情况:

第一,若兩劇同名標注兩本,會在“次本”基礎上對二者加以區别。如簡本中《崔護謁漿》,白仁甫名下標“末本”,尚仲賢名下標“次本”;繁本中《三戰吕布》,鄭德輝名下標“末旦頭折次本”,武漢臣名下標“鄭德輝次本”。此種情况下,同名劇目主要用脚色、作者、用韻等作區别。

第二,兩劇同名而無其他信息可作區分時,則“次本”標在晚出之劇下,可以看作爲區别已著録但未作標注的“原本”而設。如王仲文、趙子祥同有《石守信》,只有後者注“次本”;李直夫、趙明鏡均有《錯立身》,只有後者標“次本”。

在增補本中,“二本”出現了6次。其中2處(東窗事犯、張生煮海),其對應的同名劇本下注“次本”,則它應是“首本”的意思。但另有2處(害夫人、細柳營),别本標作“次本”,則似乎義同“次本”;另有2處(販茶船、進梅諫)則别本及相對應劇目無注,只是簡本在《販茶船》下注明用韻有别。所以,還不能從統計來判斷藍格鈔本《録鬼簿》所用“次本”與“二本”,是否有先後之義。

在《太和正音譜》中,注“二本”的劇目共42種,其中六個版本都注“二本”的有30種,與《録鬼簿》重合者23種。這説明有半數標注是朱權在編寫時新增的。《録鬼簿》各本不一定同名者都標注,然《太和正音譜》基本都注明了“二本”。

在《太和正音譜》中,除楊顯之《酷寒亭》所注爲“旦末二本”外,他處都只注作“二本”。楊顯之《酷寒亭》,閣本、《北雅》、姚藏本、《元曲選》、藝芸本均作“旦末二本”,何本、《嘯餘譜》作“旦二本”,當脱一“末”字。孟稱舜本《録鬼簿》著録時,有注作“旦末本”,他本皆無注,故疑《太和正音譜》或受過簡本系統《録鬼簿》的影響,但《酷寒亭》今存有《古名家雜劇》本、《元曲選》本,查其主唱,實均爲“末本”,則其或非楊氏所作。根據藍格鈔本著録,花李郎也有《酷寒亭》,孫文認爲:“如果《元曲選》題楊顯之是對的,花李郎作的該本是旦本”[24],那麼“旦末本”或“旦末二本”是説明該劇有“旦本”“末本”兩種。

朱權往往是同名者均標注,典型者是王實甫、庾吉甫、高文秀三人所作《麗春園》。這説明單用“次本”或“次本”“二本”兼用的狀態在此爲“二本”替代,只能區分同名不同劇,而無法辨别先後了。

這裏可以看出兩種目録的區别,《録鬼簿》爲避免誤解,用“次本”來區分同名劇目之先後,一方面“次本”存在局限或有時亦無法判斷先後者,一方面描述没有定例,若進一步闡釋同名之别,遂有“末旦頭折次本”“十六曲次本”等表達。而到了朱權時,許多曲家已不可考,“二本”只區分同名劇,適用性比“次本”更大。

結語

通過對《太和正音譜》的群英所編雜劇名目計算異同,我們發現:

在元代鍾嗣成編寫《録鬼簿》時,考慮戲曲目録性質,對晚出之劇標“次本”;到了明人增補《録鬼簿》,則同時用了“二本”與“次本”。

明初《太和正音譜》各版本中,第一組中雖然注“二本”,仍是計一種,而到了第二組中,則曲解成爲計數之“2本”。《元曲選》卷首曲論部分是據《北雅》鈔撮成的,但是對劇目總目的五百四十九本以實存劇目爲準,每位曲家名下的本數則是按照雜劇長度衡量。當“一本四折”體制被打破,故有“二本”“五本”“六本”一同出現。

概言之,“二本”一詞在明代經閣本、姚藏本、《北雅》一組的修改,又臧氏、凌氏等再度誤解,已經演化爲三層含義,我們亦可從“二本”概念的兩次誤讀與接受,了解《太和正音譜》的版本差異。

附記:本文觀點及論證過程係課堂討論結果,蒙黄仕忠老師指導,得李舜華、陳志勇等老師賜正,李萬營、李健、李越等同門提供參考,一併致謝。


[1]陳艷林,女,中山大學中國語言文學系碩博連讀生。主要研究方向爲明代戲曲。

[2]詳見本輯《〈太和正音譜〉版本源流考》。

[3]葉天山《〈太和正音譜〉考異二題》中以353+30計算,有誤。參見王萍主編《中國古代小説戲劇研究叢刊》第11輯,甘肅教育出版社,2015,第187~193頁。

[4]《録鬼簿》各本在李時中《黄糧夢》下注:“第一折馬致遠 第二折李時中 第三折放學士 第四折紅字李二。”

[5]姚藏本原36本,其中武漢臣《三戰吕布》是閣本、《北雅》在内各本具注二本而姚藏本所無,故姚藏本二本數量亦爲37本。

[6]姚品文:《太和正音譜箋評》,中華書局,2010,第400頁。

[7]〔日〕青木正兒著,隋樹森譯《元人雜劇概説》,中國戲劇出版社,1957,第116頁。

[8](清)查繼佐:《罪惟録》,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第39頁。

[9](明)臧懋循:《負苞堂集》,古典文學出版社,1958,第92頁。

[10](明)何良俊:《四友齋叢説》,中華書局,1997,第338頁。

[11](明)顧起元:《客座贅語》,中華書局,1997,第303頁。

[12](明)沈德符:《顧曲雜言》,載《中國古典戲曲論著集成》(四),中國戲劇出版社,1959,第202頁。

[13](明)臧懋循編《元曲選》第1册,中華書局,1958,第3頁。

[14](明)凌濛初評:《西厢記》,載《中華再造善本》(明清編)第198册,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13,第3頁。

[15](清)阮元:《經籍籑詁》,中華書局,1982,第6174頁。

[16]王國維著,黄仕忠導讀《宋元戲曲史》,鳳凰出版社,2010,第110~111頁。

[17]孫楷第:《釋〈録鬼簿〉所謂“次本”》,載《滄州集》,中華書局,2009,第266~271頁。

[18]趙景深:《元曲的二本》,載《趙景深文存》上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第251~252頁。

[19]嚴敦易:《三戰吕布》,載《元劇斟疑》,中華書局,1960,第92頁。

[20]范麗敏:《二本、次本問題》,載《互通·因襲·衍化宋元小説、講唱與戲曲關係研究》,齊魯書社,2009,第172頁。

[21]康保成:《元雜劇中的“次本”》,《文學評論》2003年第6期。該文收入《中國古代戲劇形態與佛教》第三章第一節“金元雜劇‘次本’對佛教術語的借用”,東方出版中心,2004,第165~177頁。

[22]參見王鋼《校訂〈録鬼簿〉三種》“前言”,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第16~20頁。

[23]表中空白格表示該劇目下無注,斜線格表示無該劇目。

[24]孫楷第:《釋〈録鬼簿〉所謂“次本”》,《滄州集》,中華書局,2009,第26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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