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社会言论出版禁令考

中国封建社会言论出版禁令考

中国历代的封建统治者,对言论的限禁是十分苛细的,其专横程度也是历史上的其他国家的封建统治者所望尘莫及的。

最先实行言禁的是秦朝。《史记·始皇本纪》引丞相李斯关于严言论之禁的建议说:“入则心非,出则巷议,……率群下以造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秦始皇接受了这个建议,颁布了“偶语弃市”的法令。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关于言禁的法令。其结果正如司马迁在《史记》中所说:“使天下之士,倾耳而听,重足而立,钳口而不言。”

汉朝的太学生因为议论朝政,攻击外戚和阉宦擅权,而受到党锢之祸。而当时的封建政府为了防止士民谈论国事,甚至连三人以上“无故聚饮”也悬为厉禁,科以罚金。

言论之禁,在宋朝以后,更为严密。统治者深文周内,对那些敢于放言高论,对时局和统治阶级中的当权人物流露了不满情绪的人,进行了残酷的迫害。

宋高宗时期,由于封建统治集团坚持对金议和,害怕人民反对,因此严禁谈论时事。不少人都因为对时局发表了不同意见,而受到刑事处分。请看下面几段记载:

百姓张本杖背,送千里外州军编管。坐……谈说本朝国事为戏也(《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十一绍兴二年十二月己丑日条)。

直秘阁马纯落职,依条致仕,令汀洲居住。……纯常出怨言,辄议时政,每会宾客往往多言朝廷政事得失,……故有是命(前书卷一六二绍兴二十一年五月己酉条)。

进义副尉刘允中,坐指斥谤仙弃市(《宋史·高宗本纪》)。

此外,还有不少布衣百姓和政府官员也因为谈论时事而受了从“刺配”“流窜边远地方编管”,到“斩首”的处分,虽方外的和尚也不能幸免。

宋高宗绍兴二年至二十五年,秦桧两度出任宰相。在他执政期间,凡是在言论中攻击议和和揭发他的卖国罪行的人,也都被指为“谤讪”,而置之重典(1)

从宋徽宗时候起,宋朝的太学生在国事蜩螗,民族危机日益加深的刺激下,曾经多次掀起带有某种群众性的爱国运动。在宋徽宗大观元年至宋理宗景定元年的153年间,这样的运动一共有101次,其中有70次是以要求御侮为主要内容的。太学生们在这些运动中,上书论政,要求罢斥主和派官员,起用主战派将领,得到了广大爱国人民的热烈支持。封建统治者对太学生的这种公开的论政活动,非常恼火,只是怵于全国人民普遍要求抗金的怒潮,才没有对他们过度压迫。但是,即使如此,也还有不少太学生领袖如陈东、欧阳澈等人被借故收捕处死。

元朝的封建统治者在占领中原,建立中央政权以后,对以汉族为主体的国内人民进行了残酷的种族压迫。为了巩固他们的统治,防止人民的反抗,他们对各族人民防备森严,禁止他们从事祈神赛社、集市买卖等各种社会活动,而谈论时事议论朝政等这一类可能摇惑众听和引起反对情绪的活动,尤所不容。

太宗六年正月,元朝的封建统治者颁布了一项法令:“诸公事非当言而言者,拳其耳,再犯答,三犯杖,四犯论死。”(2)此后,在元朝统治中原的92年期间,由于触犯言禁,“诽谤朝政”,“妄言时政”而受到刑罚的事例,史不绝书。如世祖至元十一年四月,“诛西京讹言惑众者”;世祖至元十二年三月,“捕获农民郝进等四人造妖言惑众,敕诛进,余减死流远方”(3);成宗元贞二年三月,“以完颜邦义、纳速丁、刘秀安妄议朝政,杖之,徒二年,籍其家财之半”;成宗元年十月,“温州陈空崖等以妖言伏诛”(4)等等。其中所谓“讹言”“妖言”显然就是指那些冒犯了封建统治者的权威,触犯了他们的利益和危及他们的统治的某些言论而言。

明朝的封建统治者吸取了他们前辈的经验,在建国之初就禁止太学生议论时事和建言“军民一切利弊”之事。对其他官民人等的言论也严加监督,倘有“妄议”,立即交付有司治罪(5)。明朝末年,阉宦擅权,这些代表大地主阶级的残暴的执政者们,为了保持他们的权位,绝对禁止人民议论他们的短长。违背禁令的人,往往受到他们的最残酷的灭绝人性的刑罚。例如在大宦官魏忠贤执政时期,就有不少官员以“诽谤时政”下狱杖死。而“民间偶语,或触忠贤怒者”,也“辄被禽僇甚至剥皮刲舌,所杀不可胜数”。(6)

除了言论外,宋、明等朝的封建统治者也禁止以诗歌“谤讪朝政”“嘲讪大臣”。宋仁宗、光宗等朝都颁有严禁以“长韵诗”或“匿名诗”抨击政府负责官员的法令(7)。高宗时的一个下级官员范颜辉即以所作夏日久阴诗“阴怀异意,谤讪朝廷”,而被“送荆门军编管”(8)。明朝士民以诗贾祸的事件也颇不鲜见。佥事陈养浩、江西万安县民罗学渊都以其所作诗“词多谬妄”,被下狱讯治,“坐妖言律论斩”(9)。政府官员因为所作诗歌有讪谤朝政嫌疑而被罢斥的,也颇不乏人(10)

为了监视和限禁人民的言论活动,封建统治者一方面通过他们的行政机构“申严法禁”,“密切觉察”,奖励士民互相检举告首;另一方面还利用他们所豢养的鹰犬,在公共场所偷听公众的谈话,记录公众的言行,随时向有关机关汇报,指名告捕。汉朝时代的大谁何、三国时代的校事、唐朝时代的不良人、五代时代的侍卫司狱、宋朝时代的察事卒、逻事卒、明朝时代的检校、锦衣卫卒等,就都是当时人所共知的代封建统治者打听事件监督百姓言行的走狗。南宋时期,仅首都临安一处就派有数百名察事卒“游市间”,“小涉讥议即捕治”。(11)明朝东西两厂检校每天都向宫中汇报民间的言论动态,称为“打事件”。小至“家人米盐琐事”(12),无不上报。清朝的封建统治者也曾经派有所谓“逻察之人”在民间四出侦伺,“凡闾阎细故无不上达”(13)。这些人的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了一种恐怖的空气。《明史》形容在这些人的威胁下当时民间的情况是:“晏起早阖,毋敢偶语,旗校过门,如被大盗。”(14)对于这些助纣为虐的鹰犬们,当时的人们恨之入骨,但是为了避免受到陷害,只好明哲保身,三缄其口,莫谈国事了。

封建统治者为了表示自己关心民瘼勤求治理,有时也装出一副招言纳谏的姿态,要他们统治下的人民议论时政的阙失。他们曾经在宫廷门前设置过诽谤木(15)、肺石(16)、登闻鼓和匦(17)等之类的东西,作为招言纳谏的工具。其中诽谤木(亦称华表)、肺石和登闻鼓等,远在汉朝以前就已经有了。凡是准备建言的人,可以把意见书于华表之上,或站在肺石之上,等候延见;或到登闻鼓院击鼓递状,向负责官员当面陈述。匦是唐朝以后才开始设置的,是一种铜制的柜子,共有四个,涂以不同的颜色,列于朝堂,其中“青匦曰延恩,在东,告养人劝农之事者投之;丹匦曰招谏,在南,论时政得失者投之;白匦曰伸冤,在西,陈抑屈者投之;黑匦曰通元;在北,告天文秘谋者投之”(18),是一种近似意见箱之类的东西。所有这些都是封建统治者以“通治道而来谏者”(19)为名,来欺骗和笼络百姓的一种手段。封建统治者实际上并不想听取什么意见,他们在放置了这些东西以后,一方面佯作姿态,表示欢迎士民们前来建言,一方面却又定下了许多章程进行限制。例如唐朝曾规定投入匦中的文字必须在事前送请有关官员审查,以免夹入“嘲戏之言”(20)。宋朝则规定凡是准备到登闻鼓院击鼓建言的,必须“与保人皆来”,由“逐院监管躬亲审之”,以免“肆意鼓言,上浼宸听”(21)。说明他们只不过把这些东西当作一种摆设,并不希望人民真正地使用它们。除了利用以上这些东西“求言”之外,封建统治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在皇帝即位和发生了严重水旱灾害,和出现了地震日蚀月蚀等之类的“异象”的时候,也往往会破格的“手诏求言”,要他们的臣民“昌言无忌”“广陈时政”。这一类“求言”,虚应故事,近乎儿戏,带有更大的欺骗性。然而却毫无例外地被历代的封建史官们大书特书,颂为“仁政”。

封建统治者的言禁和他们对昌言者的残酷迫害,暴露了封建君主和当权大臣们的凶戾专横残忍,也反映了他们的卑怯心理。封建统治者仗恃着对人民的残酷压迫来维持自己的统治。他们害怕人民,唯恐人民像清扫垃圾似的把他们这一小撮吸血者从统治者的宝座上赶下来;他们对自己的臣仆们也不太放心,唯恐他们犯上作乱图谋不轨。正因为如此,历史上各时期的封建统治者无不风声鹤唳,草木皆兵,什么都怕,什么都禁,不愿意听到一点反对的声音,不许他们的臣民发表任何触犯他们的尊严和非议他们朝政的言论,竭尽全力来加强对他们臣民言论的限禁和束缚。

对于一般书籍的出版,历代的封建统治者也是限禁綦严的。中国是世界上最先发明印刷术和最先出版书籍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最先颁布出版禁令的国家。

封建统治者对民间出版书籍的限禁,是以其是否冒犯了统治者的尊严,和触犯了统治阶级的利益为主要标准的。被限禁出版的书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宣传叛逆思想,鼓励犯上作乱,和足以动摇封建王朝的统治秩序的书籍

各时期的封建统治者都严禁带有叛逆思想和“鼓动愚俗”,企图颠覆他们统治的书籍出版,他们把这一类书籍称之为“妖书”,对那些敢于公开编著、刻印和买卖所谓“妖书”的人,处以非常严厉的刑罚。例如明朝的法律中便有“凡造……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若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22)的规定。著名的以宋江等人被逼上梁山为题材的《水浒传》,便因为描写了草莽英雄,同情了叛逆者,在劳动人民中引起了很大的影响(23),而受到了明朝封建统治者的严厉查禁(24)。在民族压迫特别残酷的封建王朝如元朝和清朝,某些怀念故国带有反对异族统治的民族思想的书籍,也往往被视为“逆书”而悬为厉禁。元朝的统治者禁止在文学作品中寄寓民族意识;清朝的统治者也极力防禁汉族人民借历史和文学著作进行反满宣传。凡是违背了这些禁令的书籍,都被他们列为禁书而禁止出版。著作人,刻印人,买卖人等也都要受到严厉的处分。这样的文字狱在清朝初年是很多的。例如康熙年间有所谓庄廷案、戴名世案,雍正年间有所谓陆生枬案、吕留良案等等。这些案件的当事人都因为在自己的著作中流露了反满复明的思想,不满意满洲贵族的统治,而受到了凌迟或剖棺戮尸等最残酷的刑罚。原书的作序人、参校人、买书人、卖书人、刻字人等一律处斩。著书人的家属族属和原籍的地方官员等,也普遍地受到株连。乾隆年间,为了彻底查禁那些可能引起民族思想的书籍,又到处购求遗书,把其中有关忌讳的书籍集中起来劈版销毁。在乾隆三十九年至四十七年的短短八年内,就毁书24次、538种、13 862部。仅江西一省,就禁毁过8 000多部书。封建统治者就是这样不择手段地来限禁那些违碍书籍的。此外,各时期的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封建君主的无上权威,对于那些“词语僭越”“不合体制”“亵渎帝王圣贤”和触犯皇室名讳的书籍,也一律收缴毁版,禁止印卖流传(25)

(二)天文、日历和图谶等之类的书籍

唐宋元明等朝都有禁止出版这一类书籍的律令。(26)其中天文和日历(即历书)据说只有“受命于天”的封建统治者才有权编印出版,民间不得问津,否则便是僭妄。而图谶这一类带有宗教迷信色彩的书籍,则因为可能被利用来鼓动造反,也禁止民间擅自刻印。

(三)私史、野史和“事干国体”等之类的书籍

所有历史著作都不免于月旦人物评骘时事,封建统治者多行不义,很怕人民议论他们的短长,因此对未经官方同意擅自撰述和出版的历史著作,向来是不欢迎的。他们一方面通过御用的史官和官方的出版机构编印《会要》《实录》等“国史”,广为传播,为自己涂脂抹粉;一方面还颁布了许多法令,对所谓私史、野史的出版,实行严厉的限禁。在历史上,宋朝是查禁私史、野史最严的朝代之一。宋朝的封建统治者在南渡以后,起用秦桧为相,执行和金政策。禁止私史野史出版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防禁人民揭露他们的议和活动,引起各阶层爱国群众对他们的不满。根据《宋史》记载,宋高宗时期曾经三次颁布申禁野史的命令。一次在绍兴十四年,一次在绍兴十五年,一次在绍兴十九年,都是根据秦桧的建议。李光、司马伋等即以其本人或先人曾经著述野史而获罪(27)。士大夫家中藏有野史者也都自行焚毁,以冀免祸(28)。此后,在宋宁宗嘉泰二年也颁有类似的禁令。宋以外,明清两朝对野史的限禁也很严峻,士民因为著述和出版野史而获罪者不胜偻指。

在限禁野史的同时,各时期的封建统治者对那些被认为“有干国体”和“间涉边机”的书籍的出版,也严加限禁。例如宋朝的封建统治者便曾经以“无使国之机事传播闾阎或流入四夷”为名,把《舒王日录》《北征谠议》《治安药言》等书列为禁书,“尽行毁板”(29)。封建统治者限禁这些书的真正原因,是因为他们在全国人民当中揭露了他们的卖国活动。所谓“有干国体”“间涉边机”云云,只不过是强加在他们头上的莫须有的罪名而已。

(四)“不系于六经子史之中,而又是非颇缪于圣人”的所谓离经叛道的书籍

从汉武帝时起,历代的封建统治者都利用儒家的经典来束缚人们的思想,维护他们的统治。他们告诫他们的臣民:必须“以语孟为师,以六经子史为习”。任何违背圣经贤传的著作,都被指为“曲学邪说”或“异端”,而严加限禁。其作者也往往被加上“鼓吹异说”或“瞽眬学者”的罪名,而置之重典。历史上关于查禁这一类书籍的记载是很多的。宋徽宗、高宗、孝宗、光宗等朝都有“凡邪说波行非圣贤之书”不得擅自出版的禁令。宋光宗庆元年间便有《奥论发枢》《子性理书》《心性说》等书,被指为邪说异端而“当官劈毁”(30)。明成祖永乐三年,饶州人朱友季著书攻击周、程、张、朱等儒家学派;明宪宗成化二十年,无锡人陈公懋删改四书朱子集注;明世宗嘉靖二十九年,福建人林希元改编《大学经传》定本,及《四书易经存疑》,都受到了当时封建统治者的严厉惩处。有关书籍一律劈版焚毁(31)。李贽就是因为他所著的《藏书》《焚书》《卓吾大德》等书,批评了儒家的学说,才以“倡乱惑世”的罪名被捕入狱的。清世宗雍正年间的谢洛世也以所注的《大学》讥议程朱,而坐斩刑。总之,历代的封建统治者无不以限禁离经叛道的书籍的出版和传播,来束缚人们的思想,禁锢人们的脑瓜儿。在当时,任何反对儒家经典的著作,都很难得到出版的机会。

为了加强对民间出版事业的管理和限禁,各时期的封建统治者还制定了关于书籍出版检查的制度,所有民间出版的书籍,必须先期将书稿送审,经批准后方得开印,否则即按禁书处理,著作人、刻印人都要从重置典(32)。负责审查的机关通常为秘书省或国子监。秘书省是封建政府收集和典藏图书的机关,国子监则是封建统治者对他们的士民进行正统的封建思想教育的最高学府。由这些机构来负责书稿的审查工作,自然可以收思想统一之效。那些“贻害学子”“惑世诬民”的“异端”“邪说”也就难以公开梓行了。除这两个机关外,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也有权对当地坊间出版的书籍实行预审。不少地方官员还乘机索取贿赂。稍不如意便指为“鼓唱异说”而勒令毁版。在如此周密的防禁下,民间出版事业的活动受到了很大限制,除了遵照封建统治者的意图,出版一些代圣贤立言和宣传纲常名教的书籍外,几乎没有什么出版自由可言。

封建统治者虽然极力限禁人民的出版自由,但是并不限禁他们自己的出版自由。正如马克思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一文中所说的:“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实现自由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他们想把曾被他们当做人类天性的装饰品而否定了的东西攫取过来,作为自己最珍贵的装饰品。”(33)在封建社会时期,中国的封建统治者们是享有充分的出版自由的。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出版的书籍,有所谓“官本”和“监本”(34),其中有的是封建政府编定的教科书和儒家的经典著作,有的是历代史官编著的国史、会要、实录、日历,有的是经审定认为“有益学者”“有利治体”的私家著述,等等。所有这些书籍都在不同程度上宣传了封建忠君思想,成为封建统治者教育他们的臣民,培养为他们服务的奴仆的重要工具。为了炫耀自己的文治,不少封建统治者还组织力量编撰和出版了不少类书。他们不仅利用这些类书宣扬封建思想毒害人民,而且利用编撰这些类书的机会,对国内现存的书籍进行了普遍的筛选,保存一批,销毁一批,对某些书籍中的“违碍”部分也进行了大量的斧削和篡改。每一项这样的编书活动,都是对现有图书的一次洗劫。不少有价值的图书就是在这样的编书活动中被弄得无影无踪了。这是封建统治者对人类进步文化事业的严重摧残。

除了查禁一般的违碍图书外,历代封建统治者还特别注意对那些以刊载时事性政治材料为主的报刊出版物的限制。除了封建统治阶级自己发布的宫廷官报外,其他非官方的报刊很难得到出版的机会。

首先,探听和传报朝廷方面的消息就是绝对不能允许的。各个封建王朝都颁有关于禁止探听和传报朝廷消息的禁令。例如宋朝禁止“妄说朝廷末施行事”(35),禁止“妄言宫禁事”(36)和“写录传布”关于“时政得失”及“边事军机”等之类的文字(37);明朝则严禁“探听抚按题奏”,“传报消息”(38);有的时候连民间通信,也悬为厉禁(39)

为了防止朝廷的“机事”外泄,各时期的封建统治者还实行了严密的新闻管制:禁止宫廷近侍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泄露朝廷政事(40)、禁止驻在首都负责向地方传报消息的进奏官和地方使臣“伺察朝政”“听探事宜”“漏泄机密”(41);禁止边疆地区士民“以私书报边事”(42)等等。政府工作人员因为泄露了朝廷未经发布的政事消息而受到惩罚的事例很多。仅宋高宗时期就有太学博士杨邦弼、侍御史汪渤、敕令听删定官陈澥、军器监丞章岵等人,以“探报朝廷事传播于外”和“窥探朝政密相报闻”(43)的罪名,遭到了免职和降职的处分。

从表面看,已颁的各个封建王朝的法令,并没有禁止民间出版报刊的明文规定。然而“议论朝政”有禁,“谤讪大臣”有禁,“妄造妖书妖言”有禁,“鼓吹界说”和刻印“邪说诐行”之类的文字有禁,探听和传报“朝政”有禁,所有这些禁令,都和报刊有关,其中的任何一条都可以成为被查禁的理由,则民间报纸出版之难,也就可想而知了。

实际情况也正是这样。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中国除了封建王朝官办的邸报外,几乎没有任何其他的报纸出版。邸报成为唯一的报纸。

北宋以后有所谓的小报出版,算是打破了官报垄断的局面。然而,这种小报从一开始起,就被宣布为“骇惑听闻”“疑悟群听”的非法出版物,而受到了封建统治者的严厉查禁。

宋朝封建政府对小报的限禁是十分苛细的。北宋仁宗康定元年命开封府对小报发行人“密切根捉,许人陈告,勘鞫闻奏”;徽宗大观元年,“令开封府立赏一百贯,许人告捕”;大观四年又把赏额提高为一千贯,并命在开封府的“捉贼赏钱”项下开支。南宋以后,小报的数量增多,禁令也更为严厉。孝宗淳熙十五年,宣布对捕到的小报发行人“当重决配”;次年,又具体规定为罚款及“编管五百里”;光宗绍熙四年重申前令,并表示“断罪追赏,务在必行”(44)。这些禁令对小报的出版起了一定的遏抑作用,使小报始终处于非法地位,不得不采取秘密的办法发行。

宋朝以后,小报时有出现,禁令也层出不穷,不少小报都被指为“以无为有”“任意捏造,骇人耳目”的出版物而受到封建统治者的严厉查禁。从中央到地方,都曾经颁布过很多关于限制刊刻或写录小报的禁令(45)。清世宗雍正四年还有两名“捏造小钞,刊刻散播”的人被处斩刑(46)。除了封建政府的官报和被默许出版的以转载官报稿件为主要内容的报房京报外,其他的民办报纸很难得到出版的机会。

清末的一个时期,在一些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呼吁和斗争下,封建统治者被迫准许他们办报,但是随之而来的则是大量颁发的《报律》《出版条例》,和罗织罪名制造出来的新文字狱。报人被捕被杀被酷刑致死的所在多有。出版自由云云,对于当时的人民说来,不过是镜花水月般的空话而已。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广大人民是没有什么言论出版自由的。那个时代,言论出版之禁多如牛毛。一些勇于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出版违禁书刊的人,无不遭到封建统治者的残酷迫害。其结果则是万马齐喑,人人自危,进步的文化事业受到摧残,社会的生机遭到扼杀,人民的权利受到践踏,整个中华民族遭受了严重的灾难。然而“防民之口胜于防川”,广大人民的口终究是防不了的。封建统治者的言论出版之禁,虽然取效于一时,但归根结底只能更加暴露他们反人民的丑恶面目,更加激起广大人民对他们的憎恶和愤慨,也必然加速了他们自己的灭亡。“文革”时期,“四人帮”一伙妄图步封建统治者的后尘,实行封建的文化专制主义,禁锢言论,愚弄人民,他们的专横、愚昧、凶残完全可以和历史上最反动的封建统治者媲美,然而其结果,也只能和他们的前辈一样,为人民所唾弃,成为不齿于人类的狗屎堆。这就是历史的辩证法,是不以他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原载于1980年9月《新闻学论集》第一辑)


(1) (宋史)《秦桧传》载:“胡舜涉以非笑朝政下狱死,张九成以鼓唱浮言贬,僧宗果编配,皆以语忤桧也。(绍兴)十四年贬黄龟年,以前尝论桧也。……(绍兴二十年六月)编管右迪功郎安诚、布衣汪大圭斩;荫人惠俊、进义副尉刘允中、径山僧清言黥;皆以讪谤也。……二十二年,又兴王庶二子之奇之荀、叶三省、杨炜、索敏求四大狱,皆坐谤讪。……二十三年,是岁进士黄友龙坐谤讪,黥配岭南。”

(2) 见《元史·太宗本纪》。

(3) 以上引文见《元史·世祖本纪》。

(4) 以上引文见《元史·成宗本纪》。

(5) 如《明史·世宗本纪》载:“嘉靖二十年正月丙寅,御史杨爵言时政,下锦衣卫狱”“嘉靖三十一年十二月丁巳,光禄少卿马从谦坐诽谤杖死”;“嘉靖二十五年二月戊午,吏部尚书李默坐诽谤下锦衣卫论死”。

(6) 《明史·宦官列传》。

(7) 《宋会要稿》刑二上卷二一七七七,载仁宗康定三年七月十七日中书门下言:“访闻浮薄小人撰长韵诗嘲讪大臣,令开封府密加查访,许人陈首,给钱三百千充赏,愿就官者,亦与补命。”又同书刑二下卷一九三九二,载光宗绍熙二年三月十七日持御史林大中言:“近有造匿名诗嘲讪宰相学官及枢臣侍从者,乞申严法禁,有犯毋贷,诏本府多出文榜晓谕,如有捉获之人,送谕根勘,重作施行。”

(8) 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四,绍兴二十三年三月戊申条。

(9) 见沈德符《野获编》。

(10) 如前书卷二十五《诗祸》条载称:“正统十四年,福建剿贼都御史张楷作除夕诗云:‘静夜深山动鼓颦,生民何苦际斯时’;又云:‘乱离何处觅屠苏,浊酒三杯也胜无’;又云:‘庭院不须烧爆竹,四山烽火照人红’。为给事中王诏所劾,罢去。”

(11) 见《文献通考》卷十七,刑六,绍兴十八年条,及《宋史·秦桧传》。

(12) 见《明史》卷九十四刑法二。

(13) 见昭梿《啸亭杂录》卷一。

(14) 见《明史》卷九十四刑法二。

(15) 崔豹《古今注》:“程雅问曰:‘尧设诽谤之木,何也?’答曰:‘今之华表木也,以横木交枝头,状若花,形似桔槔,大路交衢悉施焉;或谓之表木,以表王者纳谏。”又《淮南子·主术》:“舜立诽谤之木。”高注:“书其善否于华表木也。”

(16) 见《周礼·秋官大司寇》。又据沈括《梦溪笔谈》截称:“唐长安故宫阙前有唐肺石尚在,其制如佛寺所击响石,甚大,可长八九尺,形如垂肺,……乃伸冤者击之,如今捶登闻鼓也。”

(17) 见《唐会要》卷五十五。

(18) 见《新唐书·百官志》。

(19) 见《文献通考》卷十一职官十四《登闻鼓院》条。

(20) 见王谠《唐语林》卷三。又《大唐新语》《新唐书》《历代职官表》《唐会要》等书都载有关于向匦投书受到限制和毫无结果的事例。

(21) 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三七绍兴十年七月戊子日条。

(22) 见《明会典》卷一六八律例九。

(23) 当时民间说水浒故事,演水浒戏,画水浒画的都很多,甚至有在游戏的纸牌上画水浒人物者,见张岱《陶庵梦忆》。又明末农民起义军将领中,有不少人即用水浒人物的姓名或绰号作为自己的绰号,如李自成、张献忠部下有“黑旋风”“宋江”“一丈青”“燕青”等,可以推见《水浒传》在当时劳动人民中的影响。

(24) 见《明末农民起义资料》所收明思宗崇祯十五年六月兵部为梁山寇虽成擒仍严禁水浒传等事咨文。

(25) 《宋会要稿》刑二上仁宗景祐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条:“臣僚上言:驸马都尉柴宗庆印行《登庸集》中语词僭越,乞毁印扳,免致流传。诏付两制看详闻奏。翰林学士承旨章得家等看详;《登庸集》词语体制不合规宜,不应摹版传布。诏宗庆悉收众本,不得流传。”

 顾起元《客座脞语》《国初榜文》条引明永乐元年七月一日刑科署都给事中曹润等奏:“但有亵渎帝王圣贤之词曲驾头杂剧,敢有收藏传诵印卖,拿送法司究问。奉旨:‘但这等词曲,出榜后限他五日都要干净将赴官烧毁了。敢有收藏的,全家杀了。’”

 以上这两段引文说明封建统治者对所谓“词语僭越”“亵渎帝王”即冒犯了封建君主的尊严的书籍,也是极力查禁的。后面一段引文还充分暴露了封建统治者专横凶残的嘴脸。

(26) 各封建王朝都颁有禁止出版天文、日历、图谶等书籍的法令。如《唐书》《文宗纪》:“文宗太和九年,禁诸道州府不得私置日历板。”《宋会要稿》刑二上徽宗大观元年七月十六日条:“诏天文等书悉已有禁……可令诸路应系禁书限一季首纳,并与免罪。不首,复罚如初。”《元史》卷一○五刑法四:“禁私造日历。告获者赏银百两”“诸阴阳家天文图谶应禁之书,敢私藏者罪之。”《明会典》卷一六八律例九:“凡造谶纬……及传用惑众者,皆斩。”《明史·孝宗本纪》:“弘治十七年春正月己未,严谶纬妖书之禁。”

(27) 见《宋史》《高宗本纪》及《秦桧传》。

(28) 见王明清《挥塵后录》卷七。

(29) 见《宋会要稿》刑二上徽宗宜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条,及同书刑二下宁宗嘉定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条。

(30) 见前书刑二下光宗庆元二年六月十五日条。

(31) 见沈德符《野获编》。

(32) 参看《宋会要稿》刑二上仁宗天圣五年二月二日条,哲宗元祐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条。及《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八二绍兴二十九年六月辛未日条。

(33) 《马克思恩格斯论报刊》,1958年,人大版第103~104页。

(34) 官本指中央和州郡等地方政府用公款刻印的书籍。亦称官刻。监本指国子监刻印的书籍。

(35) 见《宋会要稿》刑二上哲宗绍圣元年五月二十三日条。

(36) 见《宋史·宁宗本纪》。

(37) 见《宋会要稿》刑二上哲宗元祐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条。

(38) 见《明会典》卷二一○。

(39) 见许同萃《公牍学史》六十七页。

(40) 关于这方面的禁令:《宋会要稿》刑二上建炎四年三月九日尚书省言:“三省枢密院、六曹百司人吏……如有漏泄朝廷未下有司政事差除之类,……即具姓名密报,送所司根勘,即依法施行。”《元史》卷一○二刑法一:“诸人臣口传圣旨行事者禁之”“诸中书机务有泄其议者,量所泄事闻奏论罪。”《明会典》卷一六二律例:“若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于人者斩,常事杖一百,罢职不叙。”

(41) 见《宋史》《高宗本纪》《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绍兴十九年十月庚辰日条。

(42) 见《宋会要稿》刑二上徽宗宣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条。

(43) 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三绍兴十五年正月丁酉日条、卷一五四绍兴十五年七月戊午日条。

(44) 以上法令均见《宋会要稿》刑二上、刑二下。

(45) 清朝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就颁布过不少查禁小报的命令。参看蒋良骥《东华录》卷二十二康熙五十三年三月条,及1878年2月9日《申报》。

(46) 见王先谦《东华录》卷八引雍正四年五月初九日“上谕”。这两个人后改为“斩监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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