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章范晔谋反案

平章范晔谋反案

朱晓海

[摘要] 范晔曾谋反,自古无异论。清人平地掀起浪涛,今人甚至运用叙述学理论为之鼓吹。本文试图厘清此一公案。先论正史的可靠性如何、现代叙事学膏肓之弊在何处;次论刘宋文帝时期内政大势,范晔在其中的位份;进而直接针对范晔事件展示其首尾、研析他有无被冤枉或设计;最后就其本传中数处零星记载,举证说明撰史者有无丑化范晔的嫌疑。

[关键词] 《宋书》 范晔 宋文帝 彭城王义康 徐湛之 何尚之

学林对于《宋书·范晔传》原本毫无异议,直到清代乾隆年间王鸣盛始发疑难,陈澧、傅维森继之。张述祖撰范晔年谱,虽不尽认同彼等非常异义可怪之论,于王氏等“非难沈约,以为立意侮辱先生,则事属可疑”;于范晔一案,称引《宋书》中诸条记载,“皆以先生谋逆为实事”,然末了仅谦虚委婉地表示:“详情如何,尚难定论。”今人信从王、陈等人之说,且以彼等结论著于教科书中,贻误后生,是为不可不辩正者。僻处海陬,闻见陋寡,唯悉汪涌豪、瞿林东、李珍、曹旭等先后尝撰文驳正。窃以为尚有些许可补充的余地,故弗揣愚鲁,先论正史的可信度,以及个人对近、现代叙述学的评价;次论刘宋文帝用人,包括提拔范晔的策略,以见范晔案于当时政治脉络中的位份;进而细究范晔谋反案的记载是否属实;最后就《范晔传》其间零碎处,说明有无丑化范晔造型的嫌疑。

旧史传记的撰写者固然有他们的观点,对于手边既有的材料进行一番筛选,呈现的造型也必然是某种剪裁,但如果了解正史中的传记并非一家之言,运用那些史料时,就可以省却不少疑虑。

以私家而言,某人传记的原始素材绝大多数来自宗谱、任职经历、日常同居的见闻、传主遗留下的手稿,甚至死者生前所撰的自述等。在此基础上,再益以口耳相传的逸言、故事,成为旁人或后世亲属所撰写的传主行状、家传的材料来源。行状必然经由传主家属、友朋、故吏过目确认,这些同时期的存者不可能集体错误或失忆;家传也无从向壁虚构,否则,难逃传主后裔责难。

以公家而言,某人传记的材料几乎全来自吏部等机构收藏的档案,包括履历、被弹劾并奖惩的记录、传主所上的奏章或著作,以及起居注中所载该当事人与皇帝间的言行互动、辞色反应及其背景。那些档案纯属客观记录;起居注以及由此撰成的实录,如扶育对刘宋文帝所言:“书言记事,史岂能屈典谟而讳哉?”奠基在这些材料之上,然后出现著作郎等撰写的传记

此后,经过史臣核对、参考、思辨公、私两方面的某人传记,才是那个人物在那朝国史中的传记。

行状、家传不乏溢美;著作郎等人撰写的传记难免偏差或有所保留,然而由于一本国史的修撰往往历经好几阶段,那些溢美或偏差、有所保留的部分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修正。好比《宋书》,历经何承天、山谦之、苏宝生、徐爰,前废帝永光以来的纪、传文字,沈约就毫不讳言:“事属当时,多非实录”,刘宋孝武帝居然滥用政治权威,越俎代庖,亲手撰写《臧质、鲁爽、王僧达诸传》。这种记载“垂之将来,难以取信”,因而“谨更创立,制成新史”。按照《宋书》卷一百《自序》的记载,范晔属于“元嘉名臣”,其传记最早应该出自曾任南台御史的苏宝生笔下;后来经过著作郎徐爰过目;最后在沈约手下拍板定案。《范晔传》原貌究竟如何,不得而悉。若说沈约衔憾于范晔,则不禁令人狐疑:生于宋文帝元嘉十八年(441年)的沈约,五岁小童对死于宋文帝元嘉二十二年(445年)的范晔,究竟有何情绪、认知上的纠结,或者外在环境上的不得已、不能兼容,以致精心改动或调整原先的叙事,刻意将范晔塑造成这一负面样版。如果今日所见的《范晔传》基本上乃苏宝生原稿,他本身于孝武帝大明二年(458年)七月即因“坐知高闇反,不即启闻,与闇共伏诛”,则何以会特别将尚未正式举兵犯跸的范晔描述为不忠?如果照陈澧所说:《范晔传》“必当时史官承何尚之等授意为之,沈休文仍之而不改”,则其他的传记也会同样蒙上不实的嫌疑阴影。诚如是,苏宝生、沈约等撰写的某人传记既与事实大有间,则必然会在士林间引发质难非议。君不见:

或云:丁仪、丁廙有盛名于魏,(陈)寿谓其子曰:“可觅千斛米见与,当为尊公作佳传。”丁不与之,竟不为立传。寿父为马谡参军,谡为诸葛亮所诛,寿父亦坐被髡;诸葛瞻又轻寿,寿谓亮立传,谓亮将略非所长,无应敌之才;言瞻惟工书,名过其实。议者以此少之。

此乃羌无故实的臆度之说,尚且如此,则有清之前,何以从未闻对《宋书》公正度的疑虑,或野老的“谤书”谣传?纵使“同说一事,而辞有乖杂”,史臣也得在谨慎甄别之后去取。简言之,一部史书能进入正史行列,断非偶然。它们的列传虽然不能代表传主真正完整的面貌,但其客观可信度确实较高,不容滥用叙事理论者妄疑。

《南史》卷三三《范泰传附孙晔传》与《宋书》卷六九《范晔传》,以内容情节而言,几乎雷同,除了论及他撰写《后汉书》时,“至于屈伸荣辱之际,未尝不致意焉”;在狱中,“上有白团扇甚佳,送晔,令书出诗、赋美句。晔受旨,援笔而书曰:‘去白日之照照,袭长夜之悠悠’,上循览凄然”,仅于传末加上:

晔少时,兄晏常云:“此儿进利,终破门户。”果如其言。

以坐实他参与谋反的记载。司马光撰写《通鉴》时,对范晔这位同行也采纳了《宋书》的批判立场,不但没有变更《宋书》对范晔等谋反始末的记载,反而根据已亡逸的材料,增补了孔熙先两段煽动范晔的说辞及范晔面部表情、肢体语言等反应。李延寿曾“勘杂史于正史所无者一千余卷”;司马光当时“采正史之外,其用杂史、诸书凡二百二十二家”,许多均为后世所不及见者。由此可见:李延寿、司马光二人显然都没有见到有利于范晔形象,或与《宋书·范晔传》有相当出入的材料,以致李延寿仅删落这小集团事先拟的一封檄文、一封书信、徐湛之告发的表文、孔熙先入狱后上文帝的奏章;司马光在记述这桩事件中连一条考异也没有。针对这点,若说那些有利于范晔形象或与《宋书·范晔传》有相当出入的史料全部遗失,以致李、司马二人均不得见,乃最简单,但也最苍白的解释,因为假使那些有利于范晔形象或与《宋书·范晔传》有相当出入的材料确实曾经存在,但在唐、宋两代已全部被历史沙汰,这现象本身就暗示:那些材料经不起历史的考验。

或人大可辩称:这正显示沈约精巧编织的《宋书·范晔传》对后世看待范晔生平影响之大,但此说显然忽略将《宋书》“删为《宋略》”、“其叙事、评论多善”的裴子野对范晔的评价与苏、沈是一样的,而且都将范晔与元嘉时期另一政治犯刘湛相提并论。连极度厌恶裴氏文学观的萧纲也不能不称誉对方“乃是良史之才”;他的《宋略》乃沈约自叹“吾弗逮也”者,“兰陵萧琛、北地傅昭、汝南周舍咸称重之”,“世之言宋史者以裴《略》为上”。裴氏此书撰写于侯景之乱前,公、私藏书都未遭兵燹摧残,他当时难道没有其他的逸闻、故事,可以标示《宋略》与《宋书》对范晔剪影之异同,而仅仅增录孔熙先一封事后怪“罪”允诺为谋反内应的许耀书信?

不论哪一家的叙事学说,共通的致命弊病就是:经常无法说明撰写者为何要使用他们所提的那些手法,塑造这段故事。这种弊病正如同民国初年“古史辨”此一风潮下的学术论著,这本是伪作,那篇是后来羼入,却无法提出任何个别且具体可信的理由来说明:那些绝大多数的无名人士为何要作伪、蒙混?高唱叙事学及运用叙事学的学者另一严重弊病乃是:当他们将某篇报道解构,宣布该篇报道仅能视为某事件、人物的一种面向之后,经常不能提出还可以建构出什么别的面向。历史真相永远不可能复原,但并不意味不应当在可能的程度内尽量逼近历史真相。能否重构某人形象固然与有无其他可供参考、索隐的史料相关,然而真正的症结在:某些学者根本无意于建构,只满足于解构。既有的记载都是某一特殊角度、立场下的诗意性剪裁、营造,不足为凭,至少不能充分信任;将它们偏见化、虚实夹杂化之后,又不提供另一种可能的剪裁、营造成果,于是一段或整段历史最终形成一片荒原。后人对于过往究竟发生过什么事、该事件中甲与乙之间的因果关系、谁“贤”,谁“不肖”,仅能当作一出说书、戏剧来姑妄听之、观之。

王、陈二氏虽然试图说明“诬蔑”范晔的原委,并建构范晔的另一形象,可惜都脆弱到不堪反解构,且详下文。

要想正确理解范晔案的位份,或许得先以较为宏观的视野鸟瞰刘宋早期政治脉络。

从武帝临终前告诫太子的话,可知:顾命大臣乃徐羡之、傅亮、谢晦、檀道济四人。少帝景平元年(423年)四月,拓跋魏南侵,檀道济受命北征,然后留镇广陵,所以实际掌权者归于徐羡之等三人。景平二年(424年)六月,废、弑少帝。同年八月丁酉,文帝入京即位,三日后,庚子,出谢晦为荆州刺史,将徐、傅、谢三人统一阵线的可能性缩减,再三日后,癸卯,将王弘进位为司空,此举固然是分掉徐、傅二人手上的权力,同时也意图分化王弘与徐、傅二人勾结的可能。元嘉三年(426年)正月丙寅,诛徐、傅二人,沈约曾指出:

元嘉初,诛灭宰相,盖王华、孔宁子之力也。

王华乃侨姓高门;孔宁子乃吴姓高门,结合南、北两方世家力量铲除权臣。同时,先派到彦之、檀道济西征谢晦,同样是在分化当年的顾命大臣,藉此向檀道济暗示:只要这次能表现得好,今上不会追究杀害少帝、庐陵王的事。次日丁卯,命王弘与骠骑将军、彭城王义康居守。前者为异姓;后者为同姓,维持后方的权力平稳。二月己卯,平谢晦。文帝遵从父训:

荆州居上流之重,地广兵强,资实兵甲,居朝廷之半,故高祖使诸子居之。

彭城王义康正式接任荆州刺史。此后,中枢大权由王弘、王昙首、王华、殷景仁共掌,入参机要。有次燕集,文帝曾当众“拊御床”对王氏兄弟说:

此坐非卿兄弟,无复今日。

这与东晋初年:

及(元)帝登尊号,百官陪列,命导升御床共坐,导固辞至于三四……帝乃止。

直五十步与百步之别耳。然而这五十步的差异蕴含的意义匪浅。王导当时总揽大权,否则社会、政界不会流传“王与马,共天下”的谚语。元嘉三年后参与机要的人事安排,两人是自己的心腹,王华、王昙首“若非代邸之旧,无以至此”;另二人是先帝旧臣。亏王华还是文帝的老部下,居然还看不透对方分相权的目的,感慨“己力用不尽,每叹息曰”:

宰相顿有数人,天下何由得治?

根本未曾体会:文帝固然关注天下的治或不治,然而更在意的乃是他手中的皇权会不会受相权所制。好在旁观者清,而王弘也够世故,接受劝告,所以先在相权方面自请退让,元嘉五年(428年)六月,由一品的司徒降为二品的卫将军;然后于元嘉六年(429年)上表,劝文帝将彭城王义康由荆州刺史调回京,担任司徒,文帝“敬从所执”,是年四月,义康返京。彭城王是皇室近亲;王弘是世族代表,分录尚书事,这种表面平衡的情形一直维持到元嘉九年(432年)五月壬申,王弘过世。之所以仅说“表面平衡”,因为彭城王权力欲甚大,而“二府并置佐领兵”,王弘听从王昙首的意见,以自己“料综文案,曹局吏役所须不多”,相对“相府初建,或有未克”,“割二千人”予彭城王,而且王弘“每事推谦,自是内、外众务一断之义康”。文帝虽然于元嘉九年三月将王弘进位为太保,以期多少避免一面倒,但王弘未几即过世,而彭城王垂涎已久的扬州刺史终于落入自己手中。

继续陈述之前,有必要先说明:文帝为何要起用彭城王。检查当时皇室近亲:

武帝弟、侄

长沙景王,武帝中弟,生于东晋海西公太和三年(368年),武帝永初元年(420年)六月庚午,年五十三,封长沙王,卒于武帝永初三年(422年)六月,年五十五。

长沙成王义欣,武帝侄,生于东晋安帝元兴三年(404年),盖武帝永初三年,年十九,袭长沙王爵,卒于文帝元嘉十六年(439年),年三十六。元嘉六年(429年),年二十六。

临川烈武王,武帝少弟,生于东晋海西公太和五年(370年),卒于东晋安帝义熙八年(412年)闰月,年四十三,武帝永初元年(420年)六月庚午,追封临川王。

临川康王义庆,武帝侄,生于东晋安帝元兴二年(403年),武帝永初元年(420年)六月庚午,年十八,袭临川王爵,卒于文帝元嘉二十一年(444年),年四十二。元嘉六年,年二十七。

营浦侯遵考,武帝族弟,生于东晋孝武帝太元十七年(392年),武帝永初元年(420年),年三十三,封营浦县侯,卒于后废帝元徽元年(473年),年八十二。元嘉六年,年三十八。

武帝七子

少帝,长子,生于东晋安帝义熙二年(406年),武帝永初元年(420年)八月癸酉,封皇太子,永初三年(422年)五月癸亥,年十七,即帝位,卒于景平二年(424年)六月癸丑,年十九。

庐陵王义真,第二子,生于东晋安帝义熙三年(407年),武帝永初元年(420年)六月乙亥,年四岁,封庐陵王,卒于景平二年(424年)六月癸未,年十八。

文帝义隆,第三子,生于东晋安帝义熙三年(407年),武帝永初元年(420年)六月乙亥,年四岁,封宜都王,少帝景平二年(424年)八月丁酉,年十八,即帝位,卒于元嘉三十年(453年)二月甲子,年四十七。

彭城王义康,第四子,生于东晋安帝义熙五年(409年),武帝永初元年(420年)六月乙亥,封彭城王,卒于文帝元嘉二十八年(451年)正月,年四十三。元嘉六年(429年),年二十一。

江夏王义恭,第五子,生于东晋安帝义熙九年(413年),文帝元嘉元年(424年)八月庚子,年十二,封江夏王,卒于前废帝永光元年(465年)八月癸酉,年五十三。元嘉六年(429年),年十七。

南郡王义宣,第六子生于东晋安帝义熙十一年(415年),文帝元嘉元年(424年)八月庚子,年十岁,卒于孝武帝孝建元年(454年)六月戊子,年四十。元嘉六年(429年),年十五。

衡阳王义季,第七子,生于东晋安帝义熙十一年(415年),文帝元嘉元年(424年),年十岁,封衡阳王,卒于文帝元嘉二四年(447年)八月乙未,年三十三。元嘉六年(429年),年十五。

文帝十九子中前四子

太子邵,长子,生于文帝元嘉元年(424年),元嘉六年(429年)三月丁巳,年六岁,封为太子,卒于文帝元嘉三十年(453年)五月,年三十。元嘉六年,年六岁。

始兴王浚,第二子,生于文帝元嘉六年(429年),元嘉十三年(436年)九月癸丑,年八岁,封为始兴王,卒于文帝元嘉三十年(453年)五月,年二十五。元嘉六年,年一岁。

孝武帝骏,第三子,生于文帝元嘉七年(430年),元嘉十三年九月癸丑,年七岁,封武陵王。元嘉三十年(453年),年二十四,即皇帝位,卒于大明八年(464年)五月庚申,年三十五。

南平王铄,第四子,生于文帝元嘉八年(431年),元嘉十六年(439年)八月庚子,年九岁,封为南平王,卒于文帝元嘉三十年(453年)七月己巳,年二十三。

元嘉六年时,文帝仅有二子,且均在冲龄;叔父辈,仅余疏族的营浦侯遵考;兄弟辈,连同从兄弟计,成年者仅临川王义庆、长沙王义欣、彭城王义康等人。义庆乃“宗室令美”,文帝并非没有赋予他重任之心,否则,就不会先任命他为尚书左仆射;当对方因天变坚辞之后,又任命为中书令,前后担任丹阳尹九年,但义庆谨小慎微的个性,好比“少善骑乘,及长,以世路艰难,不复跨马”,使得文帝只好以彭城王义康为宗亲代表的人选。何况彭城王不似江夏王“性褊急”、南郡王“人才素短”,乃“少而聪慧”者,“性好吏职,锐意文案,纠剔是非,莫不精尽”,适合总揽政务。

元嘉九年,以往的局面因王弘过世解体,而文帝与彭城王关系由“凡所陈奏,入无不可”何时演变为前者视后者若芒刺在背,大概在元嘉十三年正月“上有疾”之后。《宋书》卷六八《武二王列传·彭城王义康传》记载:

(义康党人)见太祖疾笃,皆谓宜立长君。上尝危殆,使义康具顾命诏。义康还省,流涕以告(刘)湛及殷景仁。湛曰:“天下艰难,讵是幼主所御?”义康、景仁并不答,而(孔)胤秀等辄就尚书议曹,索晋咸康末立康帝旧事。

旧史虽指明:孔胤秀等人寻索前朝兄终弟及的故事,“义康不知也”,但从他对刘湛的意见沉默“不答”,未尝斥为悖谬,可知:他并非无心帝位,所以“及太祖疾豫,微闻之”以后,就觉得彭城王一伙“欲倾移朝廷,使神器有归”。此后就形成了文帝与彭城王间的暗中较劲了。文帝的代表是殷景仁;彭城王的代表是刘湛。彼此关系恶化到:

义康寮属及湛诸附隶潜相约勒,无敢历殷氏门者。湛党刘敬文父(刘)成未悟其机,诣景仁求郡,敬文遽往谢湛,曰:“老父悖耄……合门惭惧,无地自处。”

而“凡朝士游殷氏门者,不得入刘氏之门”。刘湛屡次透过义康于文帝面前毁谤殷景仁,以期倾黜景仁,结果不但“其事不行”,文帝反而“遇之愈隆”。这并非文帝偏爱殷某,而是本诸对手的对手即为同志的心态,增加对手势力膨胀的阻碍。刘湛后来干脆打算釜底抽薪:

遣人若劫盗者,于外杀之……上微闻之,迁(中书令、中护军、尚书仆射)景仁于西掖门外、晋鄱阳主第,以为护军府,密迩宫禁,故其计不行。

殷景仁深悉政海波诡云谲,顾虑到自己未必不会沦为被文帝牺牲的棋子,所以在谋刺案发生之前,即“称疾解职”,但又“不见许”,命令他带职“停家养病”。根据旧史记载:

卧疾者五年,虽不见上,而密表去来,日中以十数,朝政大小必以问焉,影迹周密,莫有窥其际者。

文帝已经准备下手,所以元嘉十六年春正月,不知道文帝是否学习郑庄公对付太叔段的权术,不加裁抑,反而命彭城王义康“进位大将军”,以松懈其戒心,但是从这年秋开始,“不复幸东府”。这种对峙的情况维持到元嘉十七年(440年)九、十月间,当时殷景仁可能已经有些“情理乖错”,只是尚未“疾转笃”,不再能如往常替文帝暗中谋划,或揭露、剖析某些事件背后的复杂状况,所以十月戊午,文帝果断地撕破脸,处死刘湛及其党羽,而且“诛讨处分一皆委”付刘湛的对头殷景仁。同时,罢彭城王司徒、录尚书的职务,出为江州刺史。

这年十一月癸丑,殷景仁过世,文帝组织新的执政班子:何尚之、沈演之、范晔、庾炳之。成员的交集在均与彭城王、刘湛有芥蒂。虽然因为某些客观形势,何尚之“女适刘湛子黯,而湛与尚之意好不笃。湛欲领丹阳,乃徙尚之为祠部尚书,领国子祭酒,尚之甚不平”。沈演之则由于“刘湛等结党,欲排废尚书仆射殷景仁;演之雅仗正义,与湛等不同,湛因此谗之于义康。尝因论事不合旨,义康变色曰:‘自今而后,我不复相信’”。“元嘉元[九]年冬,彭城太妃薨,将葬,祖夕,僚故并集东府。(范)晔弟广渊时为司徒祭酒,其日在直。晔与司徒左西属文身宿广渊许,夜中酣饮,开北牖,听挽歌为乐。义康大怒,左迁晔宣城太守,不得志”,接着又利用他本生嫡母亡,“不时奔赴,及行,又携妓妾自随”。当时“方伯以下并委义康授用”,御史中丞刘损应该也是义康“授用”者之一。刘损仰承其意,弹劾之。表面上,庾炳之虽然游于刘、殷二人之间,但“密尽忠于朝廷”,文帝与卧病在家的殷景仁之间的谋策往来,“常令炳之衔命去来”

或许有人会认为文帝要对付彭城王,何必如此周章。殊不知:彭城王虽然感喟:

(谢)述唯劝吾进;刘湛唯劝吾进。今述亡而湛存,吾所以得罪也。

但即使至此刻,仍未警悟,仍奢望东山再起:

上又遣沙门释慧琳视之,义康曰:“弟子有还理不?”

启程赴江州前,徐湛之奉“敕”“入相伴慰”,“经逾旬日”,彭城王以行动示意:

遗臣利刃,期以际会。

表示:“二人同心,其利断金。”而彭城王在朝专权十来年,“生杀大事,以录命断之”,“朝野辐凑”,“府门每旦常有数百乘车”,“四方献馈皆以上品荐义康,而以次者供御”,势力盘根错节,岂能一朝锄尽?旧史记载:

会稽长公主于兄弟为长,太祖至所亲敬。义康南上后,久之,上尝就主宴集,甚欢。主起,再拜稽颡,悲不自胜。上不晓其意,自起扶之。主曰:“车子岁暮必不为陛下所容,今特请其生命。”因恸哭……车子,义康小字也。

这位大姊确实洞悉文帝的意图,否则,巴东令扶育“诣阙上表”,请求文帝与彭城王修复兄弟之好,何以“即收付建康狱,赐死”?但她对政治的诡谲阴暗了解得毕竟欠深刻,所以对彭城王死期估记得早了。文帝表面仍示宽厚:

左右爱念者并听随从。至豫州,辞州见许,增督广、交二州、湘州之始兴诸军事。资奉优厚,信赐相系,朝廷大事皆报示之。

实则其最终意图并未因会稽长公主而动摇,这可从他对公主的回应得悉:

上流涕,举手指蒋山曰:“必无此虑。若违今誓,便负初宁陵。”即封所饮酒,赐义康,并书曰:“会稽姊饮宴,忆弟。所余酒,今封送。”

文帝许诺的是这年“岁暮”不会处决彭城王,不代表他年不处决,所以日后“裁弟”并不算违背誓言。彭城王如果够机灵,应该读出信中消息:“忆”他的是“会稽姊”,而非文帝,文帝对他只有猜防,视为隐忧。元嘉二十二年十二月,范晔等谋反案揭露。借着这次谋反案“事逮义康”,“削义康王爵”,“免义康及子泉陵侯允,女始宁、丰城、益阳、兴平四县主为庶人,绝籍属,徙付安成郡,以宁朔将军沈邵为安成公相,领兵防守”。既从皇室宗牒除名,就彻底斩断了义康继承大统的宗法正当性。

“(元嘉)二十四年(447年),豫章胡诞世、前吴平令袁恽等谋反,袭杀豫章太守桓隆;南昌令诸葛智之聚众据郡,复欲奉戴义康”,文帝按照群臣意见,“徙(义康)广州远郡,放之边表”,仍派沈邵监管。

后“值……索虏寇瓜步,天下扰动,上虑异志者或奉义康为乱”,“二十八年(451年)正月,遣中书舍人严龙赍药赐死”

综上所述,范晔等谋反案乃文帝铲除彭城王义康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这就引发质疑:范晔等谋反案是否为文帝或文帝示意亲信媒蘖而成,藉此牵涉彭城王,以达到削除刘义康王爵并宗籍的目的?下文即就此点详究。

这次谋反案,孔熙先坦承:“不料逆顺之大方,与第二弟休先首为奸谋,干犯国宪。”不但为发起者,而且许多参与者也都是他勾引加入。如谢综,固然因为父谢述“为义康所遇,综弟约又是义康女夫”,与“素为”府主义康“所狎”,所以当义康外放江州时,按照文帝“左右爱念者并听随从”的诏令,“随从南上”,孔熙先利用这两层既有的关系“奖说”,使得谢综“亦有酬报之心”。又如在“台省宿卫殿省”的许耀,他的大姨子乃法静尼,以往“出入义康家”,“感激旧恩,规相拯拔”。许耀“尝有病”,而“熙先善于治病”,法静“就熙先乞治,为合汤一剂,耀疾即损,要自往酬谢,因成周旋”,熙先“深相待结”,最后告知密谋,对方因此“许为内应”。

范晔亦然,孔熙先先“倾身事(谢)综”,“日夕往来,情意稍款”,然后透过谢综的引荐,与范晔交往。孔熙先重施拉拢谢综的故技,与范晔博戏中,“故为不敌,前后输晔物甚多”,加以本身“素有词辩”“文艺”,让本身才气纵横的范晔颇为赏“爱”,一改过去对孔熙先“不为”其“所重”的态度,“遂相与异常,申莫逆之好”。然后孔熙先才游说范晔加入。

孔熙先的规划相当用心。彭城王左右幕僚(如谢综)若无此意,不待举事,恐怕就已经因内部意见分歧,胎死腹中。禁宫若无内应(如许耀),政变就难以发于肘腋。至于所以“欲要朝廷大臣”,因为中央级执事若无同意者,不仅内(禁宫)、外(江州)之间缺少重要的环节,而且在举事时,难以向各方宣告。孔氏所以挑中范晔,是因“晔意志不满”。这也是为何“(谢)综还,申义康意于晔,求解晚隙,复敦旧好”、大将军长史“(仲)承祖南下,申义康意于萧思话及晔,云:本欲与萧结婚,恨始意不果;与范本情不薄,中间相失,傍人为之耳”,目的就是拉拢并稳住范晔,以便届时作为中央出面宣示四方的人选。所以不需要着意拉拢另一中央的代表人徐湛之,因为彭城王与徐湛之“虽为舅甥,恩过子弟”,双方“宿有密契”,“潜通奸意”,徐湛之还向彭城王“报示天文”,所以按照“规有异志”的仲承祖的想法,只需代表彭城王的自己与对方相互认识,让对方有好印象,“告以密计”即可。

“(元嘉)十七年(十月戊午),义康出藩,诛(刘)湛等,以(沈)演之为右卫将军。”同年十一月癸丑,“(殷)景仁寻卒,乃以后军长史范晔为左卫将军,与演之对掌禁旅,同参机密”。根据《宋书》卷一百《自序》:

元嘉十七年(十二月癸亥),始兴王浚为扬州刺史,宠爱殊异,以(沈璞)为主簿。顺阳范晔为长史,行州事……太祖召璞曰:“神畿之政既不易理,浚以弱年临州,万物皆属耳目,赏罚得失特宜详慎。范晔性疏,必多不同。卿,腹心所寄,当密以在意。彼虽行事,其实委卿也。”璞以任遇既深,乃夙夜匪懈,其有所怀,辄以密启,每至施行,必从中出。晔正谓圣明留察,故深更恭慎,而末见其际也。

卷六五《刘道产传》:

(元嘉)二十年,贼退。朝议:贼虽攻城,一战便走,听依本要,于事为重。右卫将军沈演之、丹阳尹羊玄保、后军长史范晔并谓:宜随功劳裁量,不可全用本誓。

可知:至早于元嘉十八年,范晔始与沈演之“对掌禁旅,同参机密”,然而凡事不能仅看片面。“性疏”,做不到“特宜详慎”的处事态度,因此连地方层级的首善之区的业务尚且不能获得文帝信托,以致实不符名,“其实委(沈)卿也”。沈璞与文帝当时的关系,犹如卧病在家的殷景仁与文帝一般,大小规划由前者“密启”,然后由中诏令行,以免范晔持异议碍事,所谓“必多不同”,则范晔被文帝提拔至中央,岂真能“参机密”?无怪乎本传会记载:

时晔与沈演之并为上所知待,每被见,多同。晔若先至,必待演之俱入;演之先至,尝独被引。

换言之,议事时,有他无他均可。对照《宋书》卷五二《庾登之传附弟炳之传》:

义康出藩,湛伏诛,以炳之为尚书吏部郎,与右卫将军沈演之俱参机密。尤堪玩味真正“同参机密”的是何人。是以范晔内调,进入中枢,当如上文所述,主要因为他与彭城王有嫌隙,所以刘损弹劾范晔时,文帝“不罪也”,这与维护殷景仁如出一辙;其次才是“才艺可施”。

范晔岂会察觉不到自己近乎政治花瓶这点?是以“以此为怨”。当时迁转为吏部尚书的何尚之就已“察其意趣异常”,因此“白太祖”:

宜出为广州。若在内衅成,不得不加以鈇钺,屡诛大臣,有亏皇化。

“上曰”:

始诛刘湛等,方欲超升后进。晔事迹未彰,便豫相黜斥,万方将谓卿等不能容才,以我为信受谗说。但使共知如此,不忧致大变也。

何尚之担任吏部尚书多久,不得而详,但接着升任中书令,这两项官职都是大权在握者,根本无须排挤范晔。他那番建言不但不是排挤,反而应当说是保全对方。何尚之后来曾说:

昔启范晔,当时亦惧犯触之尤。

从文帝的回答,可以知道:至少对文帝而言,将何尚之的建议视为“不能容才”的“谗说”,乃是外界“万方”不明就理的误会。他一样觉得范晔“意趣异常”,只是尚未从暇“衅”演变为“事迹”,并未因为对范晔文翰的欣赏,而觉得何尚之的提醒是“犯触”逆鳞。至于旧史所说:

后晔谋反伏诛,上嘉其先见。

并非指何尚之逆料到范晔可能谋反,而是嘉许何尚之担心届时又要“诛大臣”,“有亏皇化”这点。元嘉二十一年,诏迁沈演之为中领军;范晔为太子詹事。中领军具实权;太子詹事确实为清望官,但任务是“翼赞东朝”,等于将他排除在预参机密的小圈子之外了,范晔“意志不满”的情绪愈发加深,难怪沈演之“觉其有异,言之太祖”。由此可见:当初同参机要的一小伙人中,不仅何尚之,沈演之也无排挤范晔的必要。沈演之转中领军前,旧史记载:

二十年,迁侍中,右卫将军如故。太祖谓之曰:“侍中、领卫望实优显,此盖宰相便坐,卿其勉之。”

对范晔,却完全未表示任何期勉。沈演之转中领军后,旧史记载:

晔寻事发伏诛,迁领国子祭酒、本州岛大中正,转吏部尚书,领太子右卫率。虽未为宰相,任寄不异也。

可见文帝对沈演之始终“任寄”非常。至于庾炳之,范晔自己都说:“外人传庾尚书见憎,计与之无恶。”庾氏当时“内外归附,势倾朝野”,范晔岂在他竞争名单中?庾炳之处心积虑的是仗势贪污、勒索。王鸣盛“想蔚宗平日恃才傲物,憎疾者多”,何、沈、庾等因而“共相倾陷”,可谓全然昧于当时枢机所寄,高估范晔的位份权势了。

孔熙先起先以彭城王冤屈,导致天(“天文乖错”)、人(“天下愤怨”)为由,劝范晔“顺天、人之心”,建功立业。接着以执政者“比肩竞逐”“荣名势利先后”,而范晔为“谗夫侧目,为日久矣”,他当以“近者殷铁一言,而刘班碎首”,“戮及百口,犹曰未厌”为鉴戒,先发制人,以便“享厚利,收鸿名”。最后采取骂人揭短的策略,以范晔心病“激之”:

丈人奕叶清通,而不得连姻帝室,人以犬豕相遇,而丈人不耻之,欲为之死,不亦惑乎?

所谓连姻帝室,是指或以公主下嫁,如徐湛之“父达之尚高祖长女会稽公主”、何尚之“子邵尚太祖第十六女南郡公主”、范晔外甥谢综弟“纬尚太祖第五女长城公主”;或纳臣女为王妃,如“高祖雅相重,申以婚姻,庐陵王义真妃,(谢)景仁女也”、“(随王)诞妃即(徐)湛之女,(南平王)铄妃即(江)湛妹”。陈澧以范晔之孙范鲁连为“吴兴昭公主外孙”,“非连姻帝室邪”?可谓连基本常识都没有。吴兴公主乃高祖次女,尚孝武文穆王皇后之父王偃。换言之,范晔之子、范鲁连之父范蔼娶的是王偃与吴兴公主所生之女,根本不是连姻帝室,至多只能说连姻外戚。王鸣盛认为:“江左门户高于蔚宗者多,岂皆连姻帝室?”确如所论,但问题在皇室不肯与之连姻的源由:“人以犬豕相遇。”质言之,就是范晔有“禽兽行”,所谓“晔素有闺门论议,朝野所知”,这就狠狠戳到范晔不堪的丑事了。《通鉴》记载范晔对孔熙先这三番游说的反应分别是:“晔甚惊愕”“晔犹豫未决”“晔默然不应,反意乃决”。“惊愕”可以从对方面部表情获悉;“犹豫”也可从对方思虑的状况推知;最值得注意的是“默然不应”,检视故籍:

景帝与(梁)王燕见,侍太后饮。景帝曰:“千秋万岁之后传王。”太后喜说。窦婴在前,据地言曰:“汉法之约:传子适孙,今帝何以得传弟,擅乱高帝约乎?”于是景帝默然无声。

以立秋日署(侯)文东部督邮……文卬曰:“无其人,不敢空受职。”(孙)宝曰:“谁也?”文曰:“霸陵杜稚季。”宝曰:“其次。”文曰:“豺狼横道,不宜复问狐狸。”宝默然。

尝从(明)帝射雉,帝曰:“射雉乐哉!”(辛)毗曰:“于陛下甚乐,而于群下甚苦。”帝默然,后遂为之稀出。

(武)帝因召(王)济,切让之。既而曰:“知愧不?”济答曰:“尺布斗粟之谣,常为陛下耻之。他人能令亲疏;臣不能使亲亲,以此愧陛下耳。”帝默然。

可以明了:默然意谓对方说得有理有据,自己无从反驳,所以只好缄口。换言之,范晔乱伦乃是事实,并非史臣污蔑,否则文帝逮捕的诏书中,“晔素无行检,少负暇衅”在指什么?笔者可以同意:“惊愕”“犹豫未决”“默然不应”乃是实记录;“反意乃决”则是史臣自加的推断之词,确实如傅维森所质疑:“恶知默然不答时,即有反心也”,但是此时反意不决与日后参与谋反丝毫不冲突。

不论孔熙先的游说是否达到策反范晔的效果,范晔并非刚涉足宦海者,自然不会在这种大事上贸然涉险。根本没有陈澧所说:“自古未闻谋逆者而先自请杀其所奉之人者”的龃龉,所以史载:

欲探时旨,乃言于上曰:“臣历观前史二汉故事,诸藩王政以訞诅幸灾,便正大逆之罚,况义康奸心衅迹彰著遐迩,而至今无恙,臣窃惑焉。且大梗长存,将重乱阶。骨肉之际,人所难言。臣受恩深重,故冒犯披露。”

陈澧诘问:“所谓‘探时旨’者何也?”对曰:即范晔先需要确定文帝对彭城王的态度。如果已经动了杀机,他自然不会加入孔熙先的阵营,赔上自己;如果没有打算处决彭城王,或者还要观看局势,才下最后决定,则自己叛乱就有空间了。结果“上不纳”。陈澧因为认定:“‘欲探时旨’当以微辞尝试,何乃作此言”,所以范晔的建议乃出自真心的劝告,然后将这段记载解读为:

探得文帝欲杀义康则不反,不杀则反邪?蔚宗劝杀义康,即蔚宗之不反明矣!探得文帝欲杀义康则反,不杀则不反邪?则文帝既不纳矣,不杀义康矣,蔚宗之不反又明矣……蔚宗知熙先等谋反事,故劝文帝速杀义康以绝之也。

视为“蔚宗不反铁案也”,可谓按一己成见,从事循环论证。范晔至此是否反意乃决,虽不敢必,但从徐湛之元嘉二十二年告发的章表所云:

去岁群小为臣妄生风尘,谓必嫌惧,深见劝诱……谶纬、天文并有征验。晔寻自来,复具陈此,并说臣议论转恶,全身为难。

可知:至晚于元嘉二十一年,即迁为太子詹事时,范晔已经铁了心,故不仅沈演之看出不对劲,从他外甥笑他前后态度幡然转变:

詹事当前共畴事时,无不攘袂瞋目;及在西池射堂上,跃马顾盼,自以为一世之雄,而今扰攘纷纭,畏死乃尔。

也可见:他已深陷其中,与孔熙先等沆瀣一气了。陈澧质疑“谋逆之事,则诡秘之不暇”,则“攘袂瞋目”仅能视为“平日论事”的表现。试问:秘密集会时,商议政变后的人员“选授”,以及“凡所不善及不附义康者,又有别簿,并入死目”,范晔于此际是否会“攘袂瞋目”,一泄胸中积愤?他身为“领东宫众务”的太子詹事,在太子池射堂上“跃马顾盼”,意气风发,又有何嫌?

范晔懂得做贼要谨慎,故先试探文帝意向,徐湛之更是老于世故者。以见存史料而言,与这次谋反案有关的,徐湛之共五次上表。第五次乃因为自己出卖同伙,所作“朝野侧目,众议沸腾”的开脱之辞,可置不论。第一次是检举范晔:

比年以来,意态转见倾动险忌,富贵情深,自谓任遇未高,遂生怨望,非唯攻伐朝士,谗谤圣时,乃上议朝廷,下及藩辅,驱扇同异,恣口肆心。

这是因为彭城王临行前,表露出东山再起的意向,又命他“申情范晔,释中间之憾”,虽然他“谓此侥幸,亦不宣达”于文帝,但既知义康有此“侥幸”之心,他就不能不防患未然。衡量自己与彭城王及范晔的关系亲疏,自保的伏笔当然以后者不安分较佳。文帝知悉此事,所以后来遣中使质问范晔时,说:

名、爵期怀,于例非少,亦知卿意难厌满,正是无理怨望,驱扇朋党而已,云何乃有异谋?

第二次是大将军义康府史“仲承祖始达熙先等意,便极言奸状”,这应该就在《范晔传》所说“承祖因此结事湛之,告以密计”之后,徐湛之向文帝散布了一团烟雾。事后他解释:

臣儿女近情,不识大体,上闻之初,不务指斥,纸翰所载,尤复漫略者……仰缘圣慈不欲穷尽,故言势依违,未敢缕陈。

对照他推托:彭城王外放前,对自己表现的“逆图”言行乃一时“怨愤所至”,若“便以关启,惧成虚妄,思量反复,实经愚心,非为纳受,曲相蔽匿”,可知:连阴谋者的姓名都没透露。他这次上表内容所以如此“漫略”“依违”,实乃首鼠两端。彭城王这厢政变成功,以他与义康的关系,定会飞黄腾达;文帝这厢锄奸获胜,他也可借口事先透露,所谓“见关之日,便即以闻”,设法脱罪。第三度乃“近员外散骑侍郎孔熙先忽令大将军府吏仲承祖,腾晔及谢综等,意欲收合不逞,规有所建”,“即以启闻”,但这封表依旧未将谋反始末及涉案人员交代清楚,这自然是因为自己涉足其间,留有不少与这小集团成员相互商议、同志共署的痕迹。第四度,亦即最后,才是元嘉二十二年十一月的那封表:

被敕使相酬引,究其情状,于是悉出檄书、选事及同恶人名、手迹翰墨,谨封上呈。

转折点在第二至第三封表之间,何以从“不务指斥”变成含蓄举发。旧史记载徐湛之曾对范晔等说:

臧质见与异常,岁内当还,已报质:悉携门生义故,其亦当解人此旨,故应得健儿数百。质与萧思话款密,当仗要之。二人并受大将军眷遇,必无异同。思话三州义故众力,亦不减质。郡中文武,及合诸处侦逻,亦当不减千人,不忧兵力不足,但当勿失机耳。

他将此推诿为“诱引之辞”,乃地道谎言,反正“所征之人又已死没”。元嘉十八年“冬十月辛亥,以巴冬、建平二郡太守臧质为徐、兖二州刺史”、“使持节、都督徐、兖二州诸军事、宁远将军”。由于“在镇奢费,爵命无章,为有司所纠,遇赦”,因为被罢职,这才会断定“岁内当还”。因为元嘉十八年至二十二年这次谋反案破灭期间,仅有两度大赦:一在元嘉二十一年,这是针对元嘉十九年以前积欠公家税收而逃亡的农民,所谓“诸逋债”者而发,则臧质所遇的大赦只可能是元嘉十九年四月因为文帝“久疾愈”,以示普天同庆的这次。而在此之前,元嘉五年,萧思话为青州刺史;九年,为梁、南秦二州刺史,故曰“思话三州义故”。如果到了元嘉二十年,萧思话迁转为雍州刺史,二十二年离任,则当有四州义故了,并且十九年原本是要将萧思话内调为侍中,领前军将将军的,只是后来他“未就征”。而这也应当是孔休之草拟那封檄文的时候,因此才会将此二人纳入主事者的行列。史臣还特别指出:因为臧质“与范晔、徐湛之等厚善”,所以“量质必与之同”。简言之,这正是徐湛之倾向谋反一方的时候。元嘉二十二年九月,因为范晔的临场畏怯,那次变发肘腋的图谋未能实行,徐湛之所担心的“但当勿失机”成真,是以当孔熙先“忽”然传“令”众人要付诸行动时,他衡量形势不利,这才有“近”日的第三封表。综上所述,远在元嘉十七年,经由何尚之的提醒,文帝就已经多了个心眼,后来,因为徐湛之的首鼠两端,一方面固然使得文帝已经有数:这个谋反案在暗中酝酿;另一方面却也使得文帝始终没有把柄,如同明知道浓雾中有魍魉,却看不到身影。当然,徐湛之的这种油滑也使得彭城王一方的人继续在做龙图霸业的大梦。直等到徐湛之的第三表将雾气稍微吹散,文帝就得以藉此索求录鬼簿及鬼画符。就这点而言,徐湛之可谓立了大功。这也是何以徐湛之自“诣廷尉归罪”,文帝反而“慰遣,令还郡”;再度“乞蒙隳放,伏待鈇锧”,文帝又“优诏不许”唯一合理的原委。陈澧将上述看似反常的现象解释为:徐湛之“非有”何尚之、沈演之的“奥援”,“力为之”“脱其罪”,否则,“必不能如此”,乃地道的臆测之词。若文帝翻脸,将徐湛之下狱鞫问,非但会显得文帝过河拆桥,而且会逼供出:文帝始终处于被动的状态,于皇帝形象只会有损,不会有利。换言之,文帝并没有高明到设下陷阱,等君入瓮。

不过,从沈约特别保留下来的一篇檄文、一封书信,可以看出:范晔与孔熙先等想法略有出入。前者以“贼臣赵伯符积怨含毒,遂纵奸凶,肆兵犯跸”为背景,所以文帝已成“大行皇帝”。后者既然假借义康之口“宣示同党”,文帝又无失德之处,当然不能命他们诛独夫,故仅以“除君侧之恶”为口号,还吩咐“处分之要”“皆当谨奉朝廷,动止闻启”,待事平之后,“吾当谢罪北阙”。虽然后者是自欺欺人,因为不论文帝在政变中存活下来与否,至终都只有宾天一途,但这点自欺或许是导致原订计划:

二十二年九月,征北将军、衡阳王义季、右将军、南平王铄出镇,上于虎帐冈祖道,晔等期以其日为乱。许耀侍上,扣刀以目晔,晔不敢视。俄而坐散,差互不得发。

未就的原委。陈澧既同意《南史》这段记载“必别有所本”,却又说此乃“当时诬诳之语”,试问:司马光也不辨虚实,随李延寿而起舞吗?至于《宋书》之所以仅“含糊言之”,“差互不得发”,陈澧推断:如此一来,范晔“其罪可以末减也”,将不合乎沈约欲罗织范晔之罪的本衷。这位撰写《汉儒通义》的学人大概忘记:在汉人的观念中,孔子作《春秋》,乃为汉制法。当时所说的《春秋》乃公羊家《春秋》。公羊家定下“君、亲无将,将而诛焉”的规范。无论范晔当时是否赞成或实际弑文帝,既然他已动了谋反之意,其罪就与“亲弑”者无别,已经谈不上末减或罪加一等的问题了。

当时“略相署置:湛之为抚军将军、扬州刺史;晔中军将军、南徐州刺史”,所拟的檄文中说:

湛之、晔与行中领军萧思话、行护军将军臧质、行左卫将军孔熙先、建威将军孔休先忠贯日月;诚着幽显……投命奋戈,万殒莫顾。

征虏将军之于抚军将军、中军将军之于太子詹事,均为三品。既未升级,陈澧因此质疑:范晔岂肯为此而谋逆?真是东家丘之浅见。枪杆子出政权,乃历朝颠扑不破的原理,所以领衔诸人都要暂“行”军职,乃是为了向四方显示:已掌控中央军力。徐湛之于既有的丹阳尹外加扬州刺史;范晔加南徐州刺史,则不仅京师,整个吴、会均已在握。加官晋爵乃拥戴事成后必然之事,岂有大功未就,先就高自位置、互相弹冠的道理?

事败露之后,范晔先“不即首款”。等到中使宣旨:其他人“并已答款”,“何不依实”?他还“以理”——“臣位任过重,一阶两级,自然必至,如何以灭族易此?古人云:左手据天下之图,右手刎其颈,愚夫不为”,“臣不容有此”——狡辩。之所以不说“辩解”,而使用具有贬义的“狡辩”,因为由三品升至一、二品,全然不是可坐致的发展。以他之前预参机密者而言,元嘉二年至三年二月间,任太子詹事的王昙首,至元嘉七年卒前,仍任此官,追赠的左光禄大夫也是三品;元嘉九年任尚书仆射的殷景仁至元嘉十七年过世,仍任此官,追赠的才是一品司空。以范晔同期预参机密者而言,沈演之元嘉二十年任右卫将军,以后调任的中领军、国子祭酒、吏部尚书均为三品,元嘉二十六年死后追赠的金紫光禄大夫也是三品;何尚之元嘉二十三年任尚书右仆射,二十九年以尚书令致仕,至孝武帝时起复,先后任尚书令、中书令,这些都是三品官,卒后方追赠一品的司空;庾炳之从元嘉十七年任吏部尚书,直到元嘉二十五年被免官前,均未调动。谁说“自然必至”?难道范晔期望的是死后哀荣?至第三度中使问他:难道要与孔熙先等当面对质,他只好推诿:“熙先苟诬引臣,臣当如何?”直至中使“示以墨迹”,他仍仅承认知道此事,而且“久欲上闻”,仅因“逆谋未著,又冀其事消弭,故推迁至今”。陈澧诘问:“此何人墨迹”,当然是范晔的墨迹,因为“凡诸处分符檄书疏皆范晔所造及治定”。陈澧以上文既说:“熙先使弟休先先为檄文”,“晔乃作义康与湛之书,宣示同党”,认为“此(孔熙先)诬引之明证”。他全然忽略了“所造”指范晔亲笔之作;“治定”指修改别人的草稿成定稿,所以《南史》易为“改定”。尤其按照《南史》卷二二《王昙首传附子僧虔传》所言:

范晔与萧思话同师羊欣,后小叛,既失故步,为复小有意耳。

范晔也认为自己的书法“小小有意”,还谦称“每愧此名”,足见:他的字迹自成一格,非常易于辨识,诚如孔熙先所说:“云何于今方作如此抵蹋邪?”西晋贾后欲废太子,“遣婢陈舞赐以酒、枣,逼饮醉之”,然后拿出事先由潘岳所拟内容悖逆的书信,“令小婢承福以纸、笔及书草使太子书之”。廷议时,“尚书左仆射裴頠……请比校太子手书,不然,恐有诈妄。贾后乃内出太子素启事十余纸,众人比视”,这才使得众臣“无敢言非者”。武昌王浑所以被斥为“不忠不义”,先“免为庶人”,接着“逼令自杀”,就因为“与左右人作文檄,自号楚王”,“备置百官,以为戏笑。长史王翼之得其手迹,封呈世祖”。由于“文檄处分事迹炳然”,怎么喊冤,也抵赖不掉确实是自己写的。“(蔡)兴宗每奏选事,(戴)法兴、(巢)尚之等辄点定回换,仅有存者”,兴宗就于朝堂当面质问义恭、师伯两位辅政大臣:“主上谅闇,不亲万机。选举密事,多被删改”,“不知是何天子意”?把柄就在批发下来的文件上面的字与两位辅政大臣素常的“笔迹”不符。

纵使入狱前一晚,范晔仍旧不轻易松口:

上使尚书仆射何尚之视之,问曰:“卿事何得至此?”晔曰:“君谓是何?”尚之曰:“卿自应解。”晔曰:“……谋逆之事,闻孔熙先说此。轻其小儿,不以经意。今忽受责,方觉为罪……”

这种态度等于将天下人都当成傻子,而王鸣盛居然相信:“蔚宗特知情不举。”如果仅是耳“闻”知情,那些檄文、书疏是谁撰写的?如果真的“冀其事消弭”,那又何来“期以其日为乱”?如果他未谋逆,仅是被孔熙先诬陷,或何尚之等人罗织,何至于才“入狱”,即“问徐丹阳所在”?身为丹阳尹、征虏将军的徐湛之岂是可“轻”忽的“小儿”?而何尚之等人若要排挤范晔,干徐湛之何事?岂非正因为两人始终参与这次政变阴谋中,而且对外书檄均以地位最高的他两人为领衔的“贼帅”,所以自己被捕后,才会问身为同党的徐某在何处。

旧史记载:

晔本意谓入狱即死,而上穷治其狱,遂经二旬,晔更有生望。狱吏因戏之曰:“外传詹事当长系。”晔闻之惊喜。

检点《宋书》论及“穷治”者:

有司奏曰:“……天慈矜厚,减法崇恩,赐全二息及其(始安王)爵封……然非所以弃恶流衅,惩惧乱臣者也。臣等参议,谓宜降休仁为庶人,绝其属籍,见息悉徙远郡……收(太妃)邢付狱,依法穷治。”诏曰:“邢匹妇狂愚,不足与计……”

明年六月,上又令有司奏:“(庐江王)袆忿怼有怨言,请免官,削爵土,付宛陵县狱,依法穷治。”不许。

(严)道育叛亡,讨捕不得,上大怒,穷治其事,分遣中使,入东诸郡搜讨,遂不获。

可知:“穷治”指“依法”,即从严,不让任何涉案者漏网,或得到宽宥。文帝所以“穷治”,目的也在此。希望借着审讯已逮捕入狱者的供词,“还自违伐,多举事端”,“首尾乖互,自为矛楯”,将整件谋反案厘清,因而钩索出其他涉及此案,但尚隐而未见者,以便将彭城王的党羽一举歼灭。陈澧竟解释为:“文帝爱其才,不信其谋反,至此时犹然,故欲穷治其狱”,真令人哭笑不得。

旧史又记载:

晔尝谓死者神灭,欲着《无鬼论》。至是,与徐湛之书云“当相讼地下”,其谬乱如此。又语人寄语何仆射:“天下绝无佛鬼,若有灵,自当相报。”

与徐湛之的书信中有那句话,当然是因为怨愤对方出卖自己及同伙的人,陈澧将后一段托人告知何尚之的话也如此解释,则是不解行文结构。前者重在平日言论与情绪下的表现互相矛盾,所以批评他“谬乱如此”;后段如果也如此,则此例证当在“谬乱如此”的批评之前。如今既加上一个“又”字,就代表与前段重点不同,乃是重申他的鬼神观,所以才会说:“天下绝无佛鬼”:假使我的看法不正确,则我死后,灵魂势必存在,将会前来“相报”。对照《文选》卷二九《诗己·杂诗上》张衡《四愁诗·序》:

思以道术相报,贻于时君,而惧谗邪不得以通。

《晋书》卷六六《陶侃传》:

尝如厕,见一人朱衣介帻,敛板曰:“以君长者,故来相报:君后当为公,位至八州都督。”

《宋书》卷七二《文九王列传·始安王休仁传·与诸方镇及诸大臣诏》:

为诏之辞,不得不云有兵谋,非事实也,故相报卿知。

《魏书》卷四五《韦阆传附苏湛传》:

(萧)宝夤令姜俭报湛云:“……吾不能坐受死亡,今便为身计,不复作魏臣也。与卿契阔,故以相报。”

《净土十疑论》第七疑:

有三菩萨……契志同生兜率,愿见弥勒,若先亡者得见弥勒,誓来相报。

可知:报,告也,“相报”指告知对方,与报复何尚之毫不相干。既然如此,陈澧说:“蔚宗知为何尚之谗害,故临死恨极,欲为厉鬼以报雠”,乃未通解文辞的瞽说。

最后,要清理其他有关的说辞及零碎的记载。

将范晔与刘湛并列,并非沈约一家之见。裴子野同样如此,认为:二人“皆忸志而贪权,矜才以恂逆”,“向之所谓智能,翻为亡身之具矣”。裴子野“曾祖松之”,为《三国志》注;“祖骃”,为《史记集解》,乃史学世家。若如王鸣盛所说:“沈约史才较蔚宗远逊”,“似犹有忌心”,那么裴氏又是基于什么动机,要抹黑范晔呢?裴氏是否也是傅维森笔下所说的“纤人”呢?事实上,沈约毫无妒忌范晔《后汉书》乃佳作之意,否则,在所录的范晔《狱中与诸甥侄书》中,大可删去他自诩的一段:

吾杂传论皆有精意深旨,既有裁味,故约其词句。至于《循吏》以下及六夷诸序论,笔势纵放,实天下之奇作,其中合者往往不减《过秦篇》。尝共比方班氏所作,非但不愧之而已……赞自是吾文之杰思,殆无一字空设,奇变不穷,同合异体,乃自不知所以称之。此书行,故应有赏音者。纪、传例为举其大略,诸细意甚多,自古体大而思精,未有此也,恐世人多不能尽之。

沈约非此之为,反而于录毕书信后,说“晔自序并实”。如果说范晔自诩:

性别宫商,识清浊,斯自然也,观古今文人多不全了此处;纵有会此者,不必从根本中来。言之皆有实证,非为空谈。年少中,谢庄最有其分。

颇有夺去沈约光环之嫌,因为沈约也自诩:

妙达此旨,始可言文……自骚人以来,此秘未睹,至于高言妙句,音韵天成,皆暗与理合,匪由思至。张、蔡、曹、王曾无先觉;潘、陆、谢、颜去之弥远,世之知音者有以得之,知此言之非谬。

那就更不理解实况了。永明台柱三人,其中声律说,“王元长创其首,谢朓、沈约扬其波”,“于是士流景慕,务为精密”,王融也毫不讳言:“唯见范晔、谢庄颇识之耳”。然而文坛均奉沈约为宗主,除了他长寿,政坛地位高,影响力持久,更要紧的是他有著作:《四声谱》。王融“常欲造《知音论》,未就而卒”;谢朓“极与余论诗,感激顿挫过其文”,也无这方面的著作;范晔亦然,永明声律说的实际倡导者与盟主当然非沈约莫属,范氏有何可招沈氏妒忌的?

或人认为:编撰者的策略乃在于叙述方式上运用了托多罗夫(Tzvetan Todorov)所说的夹叙(alternance),将这次谋反倡议者孔熙先的事迹,违反记传常例地置入《范晔传》中,而且分量惊人,乃沈约有意为之。这是不熟悉传统正史,才会以不怪为怪。试观《汉书》卷九七下《外戚列传·孝成赵皇后传》,全篇五分之三的篇幅藉由司隶解光的调查报告,详述赵昭仪如何残害皇嗣,因为全篇主旨就在说明“燕飞来,啄皇孙”的童谣应验,但实际操作者乃昭仪赵合德,非皇后赵飞燕。可是按班氏体例,身为皇后,或昭仪等妃嫔有子为帝者方能入《外戚列传》,则赵合德之事不得不夹叙于赵飞燕传中。《宋书》仅将违背人伦纲常最严重的文帝太子邵、始兴王浚归入书末,题为《二凶传》,既不如《宋史》卷四七五至卷四七七另立《叛臣传》,或《辽史》卷一一二至卷一一四、《金史》卷一三三另立《逆臣传》,又不似《三国志》将反对司马氏者一律归诸卷二八、《陈书》将叛变者一律归诸卷三五,则按照常例,传主子孙有可叙或应交代者,都会附在传主之后。孔熙先似乎应附于他伯父孔淳之之后,然而传末特别交代“(其弟)默之子熙先事在《范晔传》”。原因很简单,孔淳之所在的那部分记载的都是视富贵如敝屣的高士;默之是位地道的经生,“注《穀梁春秋》”者,若将一个谋反者附载于后,简直是熏莸不伦、兰艾同圃,而且将形成篇幅上本末倒置的现象,所以《宋书》如此安排。这种现象如同《宋书》不列《文学》或者说《文苑列传》,因此只有将影响力甚大的鲍照生平,藉由“招聚文学之士……鲍照等并为辞章之美,引为佐史国臣”为桥段,将之附于卷五一《宗室列传·临川烈武王传附子义庆传》内。整件谋反案,如孔熙先自供,乃他兄弟二人“首为奸谋”,煽动范晔同伙、联系各方欲拯彭城王者的也是他,要交代整件案情始末,当然只有放在范晔传中最合适。

《宋书》每次提到这案件,例如:

十二月乙未,太子詹事范晔谋反,及党与皆伏诛。

元嘉二十二年二月,金、火、木合东井;四月,月犯心,太白入轩辕;七月,太白昼见,其冬,太子詹事范晔谋反伏诛。

二十二年,太子詹事范晔等谋反,事逮义康。

二十二年,范晔等谋逆。虽然也会用“党与”“等”字,但都以范晔代表之。那是因为一方面顾及史书惯例:详彼即略此,《范晔传》末既已开列了被处死的主要人物名单,别处就无须缕陈众人名字;另一方面也因为这次谋反的小集团中,孔熙先虽“首为奸谋”,但他仅为五品的散骑侍郎,其中以担任三品的太子詹事范晔地位最高,如出狱赴刑场前范晔所言:“今日次第当以位邪?”这与刻意凸出范晔的谋反形象无关。王鸣盛所说“熙先主谋……真不可解”,“竟以(范晔)为首乱之人”,乃是他为了作翻案文章,而忽忘了史学家应具备的常识。

“母如厕,产之。额为砖所伤,故以砖为小字。”六朝人每取小字。以刘宋非皇室者为例,刘穆之“小字道民”、向靖“小字弥”、“道儿,(谢)述小字”、“佛,(褚)淡之小字”、“干木,(徐)羡之小字”、“(谢)曜,弘微兄,多,其小字”、“(刘)湛小字班虎”、“(鲁)秀小字天念”、“阿益者,(王)蕴小字”、“童乌,(王)绚小字”、“铁,(殷)景仁小字”。撰、作者若知所取小字的来由,则会书之。如:

太宗诸子在孕,皆以《周易》筮之,即以所得为小字,故(后废)帝字慧贞。

世祖武皇帝……将产之夕,孝皇后、昭皇后并梦龙据屋,故小字上为龙儿。

父被害,(徐)孝嗣在孕。母年少,欲更行,不愿有子,自床投地者无算,又以捣衣杵舂其腰,并服堕胎药,胎更坚。及生,故小字遗奴。

初,钱塘杜明师夜梦东南有人来入其馆。是夕,即(谢)灵运生于会稽。旬日而谢安亡。其家以子孙难得,送灵运于杜治养之。十五方还都,故名客儿。范晔即其中一例。自汉至唐,孕妇生产时,大多的姿势乃蹲踞,与女性日常“如厕”时的姿势极接近,而且生产与大解都必须用力,孕妇大解时,因此流产,或足月即将临盆的胎儿随之下地,乃正常的现象。正如陈澧所举《国语》卷十《晋语四》:“大任娠文王不变,少溲于豕牢,而得文王。”范晔被及时拦住,未坠入坑中,为秽物窒息,仅额部被粪坑边缘砖头所伤,乃其母敏捷所致,然其中惊险,自不待言。学者指出:许多小字有祈福、祝愿之意。“乃生男子”,“载弄之璋”;“乃生女子”,“载弄之瓦”,毛《传》:“瓦,纺砖也。”范晔生母很可能期望以此女性象征物挡煞,庇佑他能顺利长大。类似“鲁爽小字女生”。简言之,这段记载毫无陈澧所说“丑诋蔚宗”之意。

“晔长不满七尺,肥黑,秃眉须。”按:虽然各代的尺实际长度并不一致,但习惯认定成年男子为七尺之躯。凡超过或低于这标准的,就会记载。以《宋书》为例,刘宋武帝刘裕“身长七尺六寸”、太子邵“长七尺四寸”、文帝义隆“时年十四,身长七尺五寸”、文帝弟南郡王义宣“长七尺五寸”、薛安都“身长七尺八寸”、吐延“身长七尺八寸”、沈约祖父沈林子“时年十八,身长七尺五寸”、臧质“长六尺七寸”。身材高于常人,丝毫不暗示个人品行、才能高,似太子邵乃弑君父之元凶;义宣“人才素短”;薛安都叛变,投奔拓跋魏;吐延“性刻暴”。由此可知:身材低,也毫无贬义的暗示。至于“秃眉须”,同样是标示他异于寻常人,因为一般唯有妇女、宦寺,才会缺乏成年男子第二性征:“眉须”,故《史记》卷八五《吕不韦列传》记载:

太后乃阴厚赐主腐者吏,诈论之,拔(嫪毐)其须眉为宦者,遂得侍太后。《汉书》卷六六《蔡义传》说:

义为丞相时,年八十余,短小无须眉,貌似老妪。《三国志》卷八《袁绍传》:

勒兵捕诸阉人,无少长,皆杀之。或有无须而误死者,至自发露形体而后得免。范晔妓妾成群,竟也如此,故著录之。实则须眉有特异现象,旧史多会记载,如昌邑王贺“少须眉”、汉元帝“额有壮发,故引帻服之;王莽顶秃,又加其屋也”、诸葛恪“少须眉”、刘曜“生而眉白”、臧质“秃顶拳发”、拓跋孚“貌短而秃”。陈澧既表示“貌陋何足为病”,却又认为这段形容“欲诋蔚宗貌陋耳”,自相矛盾。实则这段记载至多可以解释为范晔缺乏威仪。假使真要认为史书中每段叙述都有其用意,则有关范晔外貌的记述,何尝不可以视为内(“性精微,有思致”)、外(貌寝)如此不一,可见其乃旷世奇才?如《史记》卷五五《留侯世家·太史公曰》所意图表示的:“以为其人魁梧奇伟”,孰料居然“貌如妇人好女”,符合圣人必有异表的论断。

“善弹琵琶,能为新声”(按:琵琶本乃胡地传入的乐器,不待言)。正由于它早已经被接纳为汉族常用乐器之一,故魏、晋朝、野燕乐时,流行的清商三调都有琵琶为伴奏乐器之一,否则将无法解释嵇康何以将“琵琶、筝、笛”相提并论;阮咸“善弹琵琶”被视为他“妙解音律”的表现;也无法解释成公绥、傅玄、孙该等人何以均采颂扬的笔调,撰写《琵琶赋》。难道这些文士都不严夷、夏之防吗?至于“新声”,有时确实会被等同郑、卫之音,或衰世产物,与之相对的乃雅乐,但也经常是称许之意。如同嵇康《琴赋》“进御君子,新声熮亮,何其伟也”、傅玄《正都赋》“奏新声,理秘曲”;引申到文学写作上,陆机“天才绮练,当时独绝,新声妙句,系踪张、蔡”,被当成高度创作巧思的代词。其实,最要紧的是史臣这些话根据的乃夫子自道:

吾于音乐,听功不及自挥,但恨所精非雅声为可恨,然至于一绝处,亦复何异邪?其中体趣,言之不尽,弦外之意、虚响之音,不知所从而来。虽少许处,而旨态无极。假若结合“衣裳器服莫不增损制度,世人皆法学之”,视为史臣将范晔塑造为一反传统者,就更是断章取义了,因为这乃是表扬之词,作为上文“晔性精微,有思致,触类多善”的例证。与另一位因谋反而被处死者谢灵运“衣裳器物多改旧制,世共宗之,咸称谢康乐也”,属于同样的称许。

在刑场与家属诀别时:

晔妻先下抚其子,回骂晔曰:“君不为百岁阿家,不感天子恩遇,身死固不足塞罪,奈何枉杀子孙?”晔干笑云:“罪至而已。”晔所生母泣曰:“主上念汝无极,汝曾不能感恩,又不念我老,今日奈何?”仍以手击晔颈及颊,晔颜色不怍。陈澧虽然不及习得叙事学,但较之今人,他解构、建构的能力绝不遑多让:

蔚宗真谋逆,其母、妻断无不号泣而但骂之、击之者……妇人有此大义灭亲者邪……细读之,则母、妻皆冤愤之词,不敢言天子信谗,滥杀无罪,但谓蔚宗上有老母,且受天子恩遇,足明其无逆谋也。蔚宗对母、妻不悲涕,忍其悲涕耳。按照陈氏的说法,其妻“不号泣而但骂之”,暗示了:范晔未谋逆,然而其母“泣”又“击晔”,则应该是暗示范晔“真谋逆”了,两者岂非自相矛盾?骂、击的对象表面是范晔,实际怨愤的是文帝。“受天子恩遇”实际是意谓“天子……滥杀无辜”。且不论陈氏的推论逻辑通不通,他显然昧于:最简单平顺的解释往往就是最适当的解释,乃诠释学的基本原则之一。像他这般曲解,在解释效力上,已落下乘。

旧史记载:

收晔家乐器服玩,并皆珍丽,姬妾亦盛饰。母住止单陋,唯有一厨盛樵薪;弟子冬无被;叔父单布衣。范晔之事被正式揭穿乃突发:

其夜,先呼晔及朝臣集华林东合,止于客省,先已于外收综及熙先兄弟……于时,上在延贤堂,遣使问晔:“……云何乃有异谋?”内外消息隔绝,故于骤然被质问下,他“仓卒怖惧”。收监下狱与范家被抄恐怕几乎同时进行,所以他母亲等人应该根本来不及事先脱产,寄放他处。而籍没家产时,巨细靡遗,都会誊录在册。换言之,史臣这段记述所根据的乃官方司法部门的档案。史臣确实毋庸写这一段,记下这一笔,确实可能意图塑造范晔了无亲情,然而更当追究的是:这种情况本身究竟是向壁虚构,还是本诸事实?若如陈澧所辩称:“富贵家老妇人性好俭啬者多矣,岂可骤以为其子不孝?”则非但范晔为人后的嫡母俭啬,他的弟子、叔父都俭啬,其“断章,余取所求焉”,可谓至矣。

至于刘湛、范晔传末的史臣论全然无评论范晔的文字,并非“反映了(沈约)他对范晔‘谋反’一事记载有所保留”。这就像“王融、谢朓,文学之士,致显位,而死于非命,此天然合传,《南齐书》搭配最为得宜者”,但对于这两位均因政治风波而丧命者,在史臣论中,萧子显对谢朓全然略过。《宋书》卷六三史臣仅取王华一人为诫惕,对于同卷的王昙首、殷景仁、沈演之这么重要的人士只字不提;卷六六史臣仅论及何尚之一人,同卷的王敬弘根本不予品评,纵使评何尚之,也仅就他主张并合荆、郢二州一点论述,有关他为人高下、仕宦功过,概不置词;卷六八,沈约徒借机标榜自己的声律说,对于同样“空疏”、总在抱怨“朝廷唯以文义处之”不能“参权要”、最后因造反弃市的传主谢灵运本身言行,毫不评论。瞿、李二位因不评论范晔而认为可“思考的余地”,实际原委将涉及一大课题,即沈、萧二人的史评观,须另文述之。

结语

综合所述,应该已足够显示:不是沈约罗织范晔,而是王鸣盛、陈澧等人在罗织《宋书》的编撰者。王鸣盛说:

今读其《(后汉)书》,贵德义,抑势利;进处士,黜奸雄;论儒学,则深美康成;褒党锢,则推崇李、杜;宰相多无述,而特表逸民;公卿不见采,而惟尊独行,立言若是,其人可知。傅维森进而辩称:

夫言不逮行,世亦恒有,然奸险之辈言虽华而不实;乖诈之士论必诞而鲜据,执此两端,以例范史,匪惟不类,适彰显之。无论《后汉书》道德的调门多高,“言”“论”如何“实”而有“据”,范晔不忠不孝、帷薄不修、贪图名利权位,不知止足、始终不肯面对自己的错误,而“畏死乃尔”,乃昭昭不可掩的事实。

古人蒙学阶段,《论语》乃继《孝经》的第二项教材。《论语》卷十五《卫灵公》记载:“君子不以言举人,不以人废言”,《集解》引包咸曰:“有言者不必有德。”可惜对于王、陈等人,“不以言举人”这基本学问尚未内化。尤其怪异的是,范晔《狱中与诸甥侄书》开篇就说“汝等皆当以(吾)罪人弃之”,他们却视若无睹,将“狗鼠不食”、已抛诸粪壤者拾回洗濯,奉为珍馐。

范晔曾议论:

(班)固伤(司马)迁博物洽闻,不能以智免极刑,然亦身陷大戮。智及之,而不能守之。呜呼!古人之所以致论于目睫也。用在他自己身上,不也相当适当吗?

[作者简介]朱晓海,台湾清华大学中国文学系教授。

  1. 以下引文凡出自沈约《宋书》(台北:艺文印书馆,1972年)卷六九《范晔传》,第877—883页者,为节省篇幅计,均不复标举卷数、页码。
  2. 分见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台北:广文书局有限公司,1971年)卷六一《南史合宋齐梁陈书九·范蔚宗以谋反诛》,第395—396页;陈澧《陈澧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五册《申范》,第512—537页;傅维森《缺斋遗稿》,林庆彰等编《晚清四部丛刊》(台中:文听阁图书有限公司,2013年)第十编第98册卷二《读宋书范蔚宗传书后》,第66—68页。此外,笔者有幸拜读到某外国学人的论稿:“Clio's wrath—An analysis of the form and content of Fan Ye's Sougshu biography”,与王、陈等同调,但有许多启发读者进一步思索之处。
  3. 张述祖《范蔚宗年谱》,《史学年报》第3卷第2期(1940年12月),第29—30页。
  4. 分见汪涌豪《范蔚宗谋反一事辨正》,《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7卷第2期(1988年7月),第60—64页;瞿林东、李珍《范晔评传》(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二章第三节,第58—67页;曹旭《范晔之死及其文化象征意义》,《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43卷第1期(2014年1月),第54—63页。
  5. 为人处事谨慎者,会将自己的奏章草稿尽焚之。《宋书》卷五二《谢景仁传附弟纯传》,第727页:“雍州刺史张邵以黩货下廷尉,将致大辟,述上表陈邵先朝旧勋,宜蒙优贷,太祖手诏酬纳焉。述语子综曰:‘主上矜邵夙诚,将加曲恕,吾所启谬会,故特见酬纳耳。若此疏迹宣布,则为侵夺主恩,不可知大者也。’使综对前焚之。”刘宋以前余例详参拙作《阮籍〈咏怀〉诗谜解》,《燕京学报》第20期(2006年5月),第10—11页。
  6. 如泷川龟太郎《史记会注考证》(台北:艺文印书馆,1972年)卷一三〇《太史公自序》、黄晖《论衡校释》(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卷三十《自纪》,第1179—1199页、王先谦《汉书补注》(台北:艺文印书馆,1972年;以下简称《汉书》)卷一百《叙传》,第1760—1772页、杨明照《抱朴子外篇校释》(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卷五十《自叙》,第644—722页。见知最早的自序传出自司马相如,东方朔可能也有,见浦起龙《史通通释》(台北:世界书局,1970年)卷九《内篇·序传》,第122页、卷十六《外篇·杂说上》,第229页。
  7. 见存最早同类型者盖欧阳询《艺文类聚》(台北:文光出版社,1977年)卷四十《礼部下·冢墓》,第731页所录《杨雄家牒》。
  8. 卢弼《三国志集解》(台北:艺文印书馆,1972年;以下简称《三国志》)卷十九《陈思王植传》,第517页:“(明帝)景初中诏曰:……其收黄初中诸奏植罪状,公卿以下议、尚书、秘书、中书三府,大鸿胪者皆削除之。撰录植前后所著赋、颂、诗、铭、杂论凡百余篇,副藏内外。”据吴士鉴、刘承幹《晋书斠注》(台北:艺文印书馆,1972年;以下简称《晋书》)卷五十《曹志传》,第951页,可知:曹植生前,已编好自己的文集,“有手所作目录”。
  9. 长孙无忌等《隋书》(台北:艺文印书馆,1972年)卷三三《经籍志二·史·起居注·叙论》,第491页:“汉武帝有《禁中起居注》;后汉明德马皇后撰《明帝起居注》……皆零落不可复知。今之存者,有汉献帝及晋代已来起居注。”
  10. 《史通通释》卷十二《外篇·古今正史》,第163页,明言《东观汉纪》有开国“功臣”“列传”、“名臣、节士、儒林、外戚诸传”,其中包括《顺列皇后传》《顺帝功臣孙程、郭愿及郑众、蔡伦等传》。卷二《内篇·载言》,第16页:“干宝议撰晋史,以为宜准丘明,其臣下委曲,仍为谱注”,亦堪为证。有关臣属的那些谱注并非独立于《晋纪》之外,而是编织在《晋纪》之中。
  11. 《宋书》卷六八《武二王列传·彭城王义康传》,第866页。
  12. 《晋书》卷二四《职官志》,第543页:“著作郎始到职,必撰名臣传一人。”
  13. 之所以仅说“一定程度”,以《宋书》为例,萧子显《南齐书》(台北:艺文印书馆,1972年)卷五二《文学列传·王智深传》,第415页:“(沈)约又多载孝武、明帝诸鄙渎事,上遣左右谓约曰:‘孝武事迹不容顿尔;我昔经事宋明帝,卿可思讳恶之义。’于是多所省除。”今本《宋书》卷六《孝武帝纪》的部分确实都已省除,但如卷六八《武二王列传·南郡王义宣传》,第869页:“世祖闺庭无礼,与义宣诸女淫乱”,即血亲乱伦;卷八三《宗越传》,第1016页:“及(广陵)城陷,世祖使悉杀城内男丁……所杀凡数千人”,仍透露了一些线索;卷八《明帝纪》的“鄙渎事”则仍保留稍多。这是“讳恶”,“溢美”亦然。李善注《文选》(台北:艺文印书馆,1998年)卷六十《行状》所载任昉《齐竟陵王宣王行状》,第844—845页,叙述子良外、内任官时的美绩,《南齐书》卷四十《武十七王列传·竟陵文宣王传》,第329—331页,将那些华词悉数刊去。然而萧子显于《南齐书》卷二二为其父豫章文献王萧嶷立传时,铺张至七千余字,可谓空前绝后,《南史》则大加刊削。
  14. 《宋书》卷一百《自序》,第1190页。据卷六一《武三王列传·江夏文献王义恭传》,第801页,可知:“大明中,撰国史”时,孝武帝还“自为义恭作传”。
  15. 姚思廉《梁书》(台北:艺文印书馆,1972年)卷十三《沈约传》,第121页:“(天监)十二年卒官,时年七十二”,由此上推得知。
  16. 《宋书》卷六《孝武帝纪》,第67页;卷七五《王僧达传》,第944页。
  17. 《晋书》卷八二《陈寿传》,第1409页。
  18. 《后汉书集解》卷六十下《蔡邕传》,第712页。
  19. 裴松之《上〈三国志注〉表》,《三国志》,第11页。
  20. “正史”的观念早于曹魏时期已见世。见《汉书》卷一上《高祖本纪》,第27页,《集解》所引孟康语。此所以萧梁时期的阮孝绪有《正史削繁》九十七卷。见《隋书》卷三三《经籍志二·史·杂史》,第490页。
  21. 洪兴祖《楚辞补注》(台北:台湾中华书局,1978年)卷八《九辩》之三,第4b页。“照照”作“昭昭”。
  22. 李延寿《北史》(台北:艺文印书馆,1972年)卷一百《序传》,第1489页。
  23. 高似孙《纬略》,《百部丛书集成·守山阁丛书》(台北:艺文印书馆,1966年)卷十二《通鉴》,第11a页;永瑢等《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十册卷四七《史部三·编年类·资治通鉴二百九十四卷》,第58页,则作三百二十二种。
  24. 《梁书》卷三十《裴子野传》,第216页。
  25. 许嵩《建康实录》(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卷十二《太祖文皇帝·元嘉二十二年》,第330页。裴氏此论被司马光采用,见《通鉴》卷一二四《宋纪六·文帝元嘉二十二年》,第3920页。
  26. 《梁书》卷四九《文学列传上·庾于陵传附弟肩吾传·与湘东王书》,第338页。
  27. 《梁书》卷三十《裴子野传》,第216—217页。
  28. 《史通通释》卷十二《外篇·古今正史》,第168页。
  29. 《史通通释》卷十七《外篇·杂说中·宋略》,第237页。
  30. 《宋书》卷四三《徐羡之传》,第648页:“宫车晏驾,与中书令傅亮、领军将军谢晦、镇北将军檀道济同被顾命。”
  31. 《宋书》卷四《少帝纪》,第43页;卷四三《檀道济传》,第654页。
  32. 《宋书》卷四《少帝纪·景平二年》,第44页:“始,徐羡之、傅亮将废帝,讽王弘、檀道济……来朝”,“是旦,道济、谢晦领兵居前;羡之等随后”,“就收玺绂,拜辞送于东宫”。卷四二《王弘传》,第640页:“徐羡之等以废、弑之罪将见诛,弘既非首谋,弟昙首又为上所亲委”,所以豁免。然而既说“非首谋”,可见:废少帝一事,王弘首肯,至少默许。
  33. 《宋书》卷六三《沈演之传·史臣论》,第818页。
  34. 《宋书》卷六三《王华传》,第812页:“先是,会稽孔宁子为太祖镇西咨议参军,以文义见赏。”孔乃会稽四姓之一,详参杨勇《世说新语校笺(修订本)》(台北:正文书局有限公司,2000年)中卷《赏誉》第86条,第415页。
  35. 《宋书》卷四三《檀道济传》,第654页:“晦本谓道济与羡之等同诛,忽闻来上,人情凶惧,遂不战自溃。”文帝从未否认少帝当废、庐陵王当贬为庶人,所以从不称少帝,而以被废之后封的营阳王称之,否则,文帝入承大统就失去合法性了。他处决徐羡之三人的借口是杀害皇室近亲。
  36. 《宋书》卷五一《宗室列传·临川烈武王道规传》,第719页:“在京尹九年,出为……荆州刺史……义庆以宗室令美,故特有此授。”
  37. 所以说“正式”,因为据《宋书》卷四《文帝纪》,第47页,元嘉三年元月丁卯已发布义康由南徐州刺史改为荆州刺史的任命。
  38. 《宋书》卷六三《王昙首传》,第814页。
  39. 《晋书》卷六五《王导传》,第1167页。
  40. 《晋书》卷九八《王敦传》,第1673页。
  41. 《宋书》卷六九《刘湛传》,第875页。
  42. 《宋书》卷四二《王弘传》,第640页:“永初九[元]年,加散骑常侍,以左命功,封容华县公,食邑二千户。三年,入朝,近号卫将军、开府仪同三司”;卷六三《殷景仁传》,第815页:“入为宋世子洗马……深达理体,至于国典、朝仪、旧章、记注莫不撰录……高祖甚知之,迁太子中庶子。”
  43. 《宋书》卷六三《王华传》,第813页。
  44. 《宋书》卷四二《王弘传》,第641页:“平陆令河南成粲与弘书:‘……夫势之所处,非亲不居,是以周之宗盟,异姓为后;权轴之要,任归二南……明公位极台鼎……莫之与俦,天道福谦,宜存挹损’……由是固自陈请,乃降为卫将军、开府仪同三司”;卷六十《范泰传》,第787页:“时司徒王弘辅政,泰谓弘曰:‘天下务广,而权要难居。卿兄弟盛满,当身存降挹。彭城王,帝之次弟,宜征还入朝,共参朝政。’”
  45. 《宋书》卷六一《武三王列传·江夏王义恭传》,第795页:“元嘉……六年,改授散骑常侍、都督荆、湘、雍、益、梁、宁、南、北秦八州诸军事、荆州刺史。”
  46. 以上诸人卒年、享年分见《宋书》卷五一《宗室列传·长沙景王道怜传》,第713页;《长沙景王道怜传附子成王传》,第714页;《临川烈武王道规传》,第718页;《临川烈武王道规附子义庆传》,第721页;《营浦侯遵考传》,第722页。封爵之年分见卷三《武帝纪》,第38页;卷五一《宗室列传·营浦侯遵考传》,第722页。
  47. 以上诸人卒年、享年分见《宋书》卷四《少帝纪》,第44页;卷六一《武三王列传·庐陵孝献王义真传》,第794页;卷五《文帝纪》,第59页;卷六八《武二王列传·彭城王义康传》,第867页;卷七《前废帝纪》,第801页;卷六一《武三王列传·江夏文献王义恭传》,第801页;卷六《孝武帝纪》,第64页;卷六八《武二王列传·南郡王义宣传》,第872页;卷五《文帝纪》,第56页;卷六一《武三王列传·衡阳文王义季传》,第803页(按:今本“二十三”之“二”乃形近之讹)。膺封、即帝位之年分见《宋书》卷三《武帝纪》,第39页;卷四《少帝纪》,第43页;卷三《武帝纪》,第38页;卷五《文帝纪》,第46、47页。
  48. 以上诸人卒年分见《宋书》卷六《孝武帝纪》,第61、73、63页。膺封之年份分见《宋书》卷五《文帝纪》,第49、51、52页。
  49. 《宋书》卷五一《宗室列传·临川烈武王道规传附子义庆传》,第719页。
  50. 《宋书》卷五一《宗室列传·临川烈武王道规附子康王义庆传》,第720页。
  51. 以上引文分见《宋书》卷六一《武三王列传·江夏文献王义恭传》,第795页;卷六八《武二王列传·南郡王义宣传》,第868页。
  52. 以上引文并见《宋书》卷六八《武二王列传·彭城王义康传》,第863页。
  53. ⑨ 以上引文并见《宋书》卷六八《武二王列传·彭城王义康传》,第864页。
  54. 《宋书》卷六九《刘湛传》,第876页。
  55. 《宋书》卷五三《庾登之传附弟炳之传》,第738页。
  56. 《宋书》卷六九《刘湛传》,第876页。
  57. 《宋书》卷六三《殷景仁传》,第816页。
  58. 《宋书》卷六三《殷景仁传》,第816页。
  59. 《宋书》卷六三《殷景仁传》,第816页。
  60. 《宋书》卷五《文帝纪》,第52页。
  61. 以上引文并见《宋书》卷六八《武二王列传·彭城王义康传》,第864页。
  62. 以上引文并见《宋书》卷六三《殷景仁传》,第816页。史臣将殷氏,“问左右曰:‘今年男婚多,女嫁多?’是冬大雪,景仁乘舆出听事观望,忽惊曰:‘当合可有大树?’既而曰:‘我误邪?’”等“情理乖错”的现象归诸处理刘湛案毕之后,但一个人精神错乱,或罹患痴呆症,不可能是一朝一夕之事。至多仅能视为病情恶化到众人都察觉的地步。
  63. 《宋书》卷六六《何尚之传》,第840页。
  64. 《宋书》卷六三《沈演之传》,第817页。
  65. 据《宋书》卷六八《武二王列传·彭城王义康传》,第863页:“九年,(王)弘薨,又领扬州刺史。其年,太妃薨”校改。
  66. 王先谦《后汉书集解·续汉志》(台北:艺文印书馆,1972年)卷十三《五行志一·服妖》,第1183页,刘昭《注补》引《风俗通》曰:“时京师宾、婚嘉会……酒酣之后,续以挽歌。”《世说新语校笺(修订本)》下卷《任诞》第43条,第680页:“时袁山松出游,每好令左右作挽歌”;《黜免》第7条,第776页,刘《注》引《司马晞传》:“晞未败四、五年中,喜为挽歌,自摇大铃,使左右习和之”,因为自古以降,音乐“以悲哀为主”、为动听。陈澧强辩:“挽歌不许人听,则何必歌邪?”完全无视:挽歌的原始用意,固然便于挽者出力,更要紧的是令闻者同感悲戚,结果听众却全从艺术角度出发,“以悲为乐”,好似庆幸别人家的丧事,丧家当然不快。换言之,这与许不许听无关,而是听者的心态、目的问题。详参戴明扬《嵇康集校注》(台北:河洛图书出版社,1978年)卷二《琴赋·序》,第84页;陈伯君《阮籍集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卷上《论·乐论》,第99页。
  67. 以公而言,这是国丧;以私而言,范晔是现任部属,按礼,必须守丧制。郭茂倩《乐府诗集》(台北:里仁书局,1981年)卷四六《清商曲辞三·吴声歌曲三·读曲歌·叙论》,第671页,所引《古今乐录》曰:“元嘉十七年,袁后崩,百官不敢作声歌,或因酒燕,止窃读曲,细吟而已。”范晔居然以此为乐,彭城王当然震怒。孔颖达《礼记注疏》(台北:艺文印书馆,1977年)卷八《檀弓上》,第149页:“夫子曰:‘居君之母与妻之丧,居处、言语、饮食衎尔’”,郑《注》:“衎尔,自得貌。为小君恻隐不能至。”陈澧引此以为范晔无过,可谓全然不理解卷二三《礼器》,第450页,所说的“礼,时为大”,经、传中的规范至后世有许多变动。
  68. 贾公彦《仪礼注疏》(台北:艺文印书馆,1977年)卷三十《丧服·齐衰》,第357页:“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所以丧期仅一年,“服阙”时,乃元嘉十七年。
  69. 《宋书》卷六九《范晔传》,第877页。
  70. 《宋书》卷五三《庾登之传附弟炳之传》,第738页。
  71. 《宋书》卷五二《谢景仁传附子述传》,第728页。
  72. 《宋书》卷六八《武二王列传·彭城王义康传》,第864、863、865页。
  73. 《宋书》卷七一《徐湛之传》,第890页。
  74. 孔颖达《周易注疏》(台北:艺文印书馆,1977年)卷七《系辞上》,第151页。
  75. 《宋书》卷六八《武二王列传·彭城王义康传》,第864、863、865页。
  76. 《宋书》卷六八《武二王列传·彭城王义康传》,第864、863、865页。
  77. 《宋书》卷七一《王僧绰传》,第893页。
  78. “大将军府史仲承祖,义康旧所信念,屡衔命下都,亦潜结腹心,规有异志”,尚可推说:这是仲氏自己的谋算行动,彭城王仅仅命令他至建康述职、办差,但“法静尼南上,熙先……付以笺书,陈说图谶。法静还,义康饷熙先铜匕、铜镊、袍段、綦奁等物”,既言及“图谶”,可见:义康知道,且感激孔熙先的意图,故馈赠之。馈赠物单中以“铜匕”居首,与赠予徐湛之“利刃”,同样在暗示:“二人同心,其利断金。”
  79. 以上引文分见《宋书》卷六八《武二王列传·彭城王义康传》,第865、866、866—867、865页。
  80. 以上引文分见《宋书》卷六八《武二王列传·彭城王义康传》,第865、866、866—867、865页。
  81. 以上引文分见《宋书》卷六八《武二王列传·彭城王义康传》,第865、866、866—867、865页。
  82. 《宋书》卷七一《徐湛之传》,第890页。
  83. 根据杜佑《通典》(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卷三七《职官十九·秩品二·宋官品》,第1007—1008页,徐湛之担任的丹阳尹乃第三品;仲承祖担任的大将军长史乃第六品,所以史臣以“结事湛之”形容后者与前者交往的态度。
  84. 《宋书》卷六三《沈演之传》,第817页。
  85. 《宋书》卷五二《庾登之传附弟炳之传》,第740页。
  86. 以上引文并见《宋书》卷六三《沈演之传》,第817页。
  87. 以上引文并见《宋书》卷六三《沈演之传》,第817页。
  88. 《宋书》卷五二《庾登之传附弟炳之传》,第738页:“顷之,转侍中,领本州岛大中正,迁吏部尚书,领义阳王师。”
  89. 《宋书》卷五二《庾登之传附弟炳之传》,第738页。
  90. 分见《宋书》卷七一《徐湛之传》,第889页;卷六六《何尚之传》,第842页;卷五二《谢景仁传》,第728页。
  91. 分见《宋书》卷五二《谢景仁传》,第726页;卷七一《王僧绰传》,第893页。
  92. 《史记会注考证》卷五一《荆燕世家》,第767—768页:“(燕王刘泽)孙定国,与父康王姬奸,生子男一人……发觉。诏下公卿,皆议曰:‘定国禽兽行,乱人伦,逆天,当诛’”;《三国志》卷五九《吴主五子列传·孙奋传》,第1118页:因遭禁锢,“男、女……或年三十、四十不得嫁娶,奋上表,乞自比禽兽,使男、女自相配偶”。
  93. 以上引文分见《史记会注考证》卷五八《梁孝王世家·褚先生补》,第808页;《汉书》卷七七《孙宝传》,第1432页;《三国志》卷二五《辛毗传》,第610页;《晋书》卷四二《王浑传附子济传》,第834—835页。
  94. 实际则远在元嘉十九年已定意谋反,详下文。
  95. 《晋书》卷二九《五行志下·听不聪·雷震》,第630页:“西池是(晋)明帝为太子时所造次,故号太子池”;马光祖、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宋元珍稀地方志丛刊》(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7年)甲编卷十九《山川志三·池塘》,第895页,所录《丹阳记》曰:“西池,孙登所创……(东晋)明帝重修之耳。”
  96. 《通典》卷三十《职官十二·东宫官·太子詹事》,第823页。
  97. 《宋书》卷七一《徐湛之传》,第890页。
  98. 这两句的意思是:在众多的臣子中,不乏对于名位、爵位有所期待、想念者,所以文帝才说:他知道范晔对目前的名、爵还不会满足。与范晔是否称得上“嘉遇”无关。
  99. 《宋书》卷七一《徐湛之传》,第890页。
  100. 《晋书》卷三三《何曾传》,第698页:“曾哀之,腾辞上议”;《宋书》卷九《后废帝纪》,第92页:“泰豫元年……六月壬辰,诏曰:‘……若守宰维恩可纪,廉勤允着,依事腾闻……’”;《梁书》卷二《武帝纪中·天监十四年》,第35页:“诏曰:‘……或贤良、方正、孝悌、力田,并即腾奏,具以名上……’”腾,上达、禀告也。
  101. 《宋书》卷七四《臧质传》,第920页:“与范晔、徐湛之等厚善,晔谋反,量质必与之同。”
  102. 《宋书》卷七一《徐湛之传》,第890页。
  103. 《宋书》卷五《文帝纪》,第53页。
  104. 《宋书》卷七四《臧质传》,第920页。
  105. 分见《宋书》卷五《文帝纪》,第54、53页。
  106. 《宋书》卷七八《萧思话传》,第970—971页。卷五《文帝纪》,第48、50页,将前两次任命分别系于元嘉三年十二月、十年四月,恐非是。
  107. 《宋书》卷七四《臧质传》,第920页。
  108. 据《宋书》卷五《文帝纪·元嘉十七年》,第52页:“十一月丙戌,以……秘书监徐湛之为中护军”;卷六八《武二王列传·彭城王义康传》,第864页:“(元嘉)十七年十月……(彭城王)改授都督江州诸军事、江州刺史……停省十余日……秘书监徐湛之往来慰视于省”;卷七一《徐湛之传》,第889—890页:“复为秘书监……迁冠军将军、丹阳尹,进号征虏将军,加散骑常侍。以(母会稽长)公主忧,不拜。过葬,复受前职,湛之表启固辞,又诣廷尉受罪,上诏狱官勿得受,然后救命。固辞常侍,许之”;卷二九《符瑞志下·白雀》,第432页:“元嘉二十年五月乙卯,秣陵卫猗之获白雀,丹阳尹徐湛之以献”,可知:元嘉十七十一月之前,徐湛之担任秘书监,十一月后至十九年、二十年之交,徐湛之任中护军;二十年至二十二年间,因为文帝夺情,“就命”丹阳尹。因此,这次“令还郡”不是让他守丧,乃是继续视职。
  109. 章钰《新校资治通鉴注》(台北:世界书局,2009年)卷一二四《宋纪六·文帝元嘉二十二年》,第3913—3914页,胡《注》:“杜佑曰:武帐冈在广莫门外宣武场,设行宫殿便坐于上,因名。”广莫门乃北门。
  110. 李延寿《南史》(台北:艺文印书馆,1972年)卷三三《范泰传附子晔传》,第398页。
  111. 《新校资治通鉴注》卷一二四《宋纪六·文帝元嘉二十二年》,第3918页。
  112. 孔颖达《左传注疏》(台北:艺文印书馆,1977年)卷四七《昭公十四年》,第821页:“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杜《注》:“末,薄也;减,轻也。”
  113. 《论衡校释》卷十二《程材》,第544页:“《春秋》,汉之经,孔子制作,垂遗于汉”;徐彦《公羊传注疏》(台北:艺文印书馆,1977年)卷二八《哀公十四年》,第358页,何休《解诂》:“孔子……知汉当继大乱之后,故作拨乱之法以授之。”
  114. 以上引文并见《公羊传注疏》卷九《庄公三十二年》,第112页。两汉的案例分见《汉书》卷九三《佞幸列传·董贤传》,第1592页;《后汉书集解》卷三二《樊宏传附子儵传》,第405页。其实,秦时业然。《史记会注考证》卷九九《叔孙通列传》,第1085页:“陈胜起山东……二世召博士诸儒生……三十余人前曰:‘人臣无将,将即反,罪死无赦。’”
  115. 《通典》卷三七《职官十九·秩品二·宋》,第1007页;《晋》,第1003页。
  116. 分见《宋书》卷六三《王昙首传》,第814页;《殷景仁传》,第816页;《沈演之传》,第817页;卷六六《何尚之传》,第841—843页;卷五三《庾登之传附弟炳之传》,第738、740—741页。上述各官官品详参《通典》卷三七《职官十九·秩品二·宋官品》。宋官品部分未载国子祭酒品第,《梁官品》,第1010页,以国子祭酒与中书令、列曹尚书、光禄大夫同为第三班,据此推之。
  117. 《晋书》卷五三《愍怀太子传》,第994页。
  118. 《晋书》卷三六《张华传》,第754页。
  119. 《宋书》卷七九《文五王列传·武昌王浑传》,第985页。
  120. 《宋书》卷七七《柳元景传》,第959页:“世祖晏驾,与太宰、江夏王义恭、尚书仆射颜师伯并受遗诏辅幼主。”
  121. 《南史》卷二九《蔡廓传附子兴宗传》,第359页。
  122. 以上引文分见《宋书》卷七二《文九王列传·始安王休仁传》,第904—905页;卷七九《文五王列传·庐江王袆传》,第985页;卷九九《二凶传》,第1168页。
  123. 《宋书》卷七一《徐湛之传》,第890页。
  124. 澄聿注《注十疑论》,《卍续藏经》(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11年)第107册,第724页。
  125. 《建康实录》卷十二《太祖文皇帝·元嘉二十二年》,第330页。《新校资治通鉴注》卷一二四《宋纪六·文帝元嘉二十二年》,第3920页。
  126. 《梁书》卷三十《裴子野传》,第216页。
  127. 傅氏用词盖本诸王通《中说》,《百部丛书集成·汉魏丛书》(台北:艺文印书馆,1966年)卷上《事君第三》,第15a页:“沈约,小人哉,其文冶,君子则典……谢庄、王融,古之纤人也,其文碎。”纤人犹小人。
  128. 《宋书》卷六七《谢灵运传·史臣论》,第862页。另外,可参《南齐书》卷五二《文学列传·陆厥传》,第415—416页。
  129. 以上引文并见曹旭《诗品集注(增订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页)下《序》,第452、448页;中《齐吏部谢朓》,第392页。
  130. Todorov,Tzvetan,“Les categories du recit littéraire”,Communications 8,p.139,1966.
  131. 唯一的例外是孝成班婕妤,这是班氏假公(标榜女性的典范)济私(班固的姑婆)。详参梁端校注《列女传》(台北:台湾中华书局,1981年)卷八《续列女传·班女婕妤》,第6b—7b页;《汉书》卷十《成帝纪·赞》,第136页。相传《续列女传》乃班固之妹班昭所撰。
  132. 以上引文并见《宋书》卷九三《隐逸列传·孔淳之传》,第1102页。
  133. 以上引文分见《宋书》卷五《文帝纪·元嘉二十二年》,第55页;卷二六《天文志四》,第382页;卷六八《武二王列传·彭城王义康传》,第866页;卷七一《徐湛之传》,第890页。
  134. 《通典》卷三七《职官十九·秩品二·宋官品》,第1007页。
  135. 以上引文分见《宋书》卷四二《刘穆之传》,第635页;卷四五《向靖传》,第670页;卷五二《褚叔度传附兄淡之传》,第731页;卷五七《蔡廓传》,第763页;卷五八《谢弘微传》,第773页;卷六九《刘湛传》,第876页;卷七六《鲁爽传》,第927页;卷八五《王景文传》,第1055页;《南史》卷二三《王彧传附侄王蕴传》,第300页;《通鉴》卷一二二《宋纪四·文帝元嘉十二年》,第3856页,胡《注》。
  136. 以上引文分见《宋书》卷九《后废帝纪》,第92页;《南史》卷四《齐本纪上·武帝纪》,第65页;卷十五《徐湛之传附孙孝嗣传》,第205页;《诗品集注(增订本)》上《宋临川太守谢灵运》,第201页。《宋书》卷五八《谢弘微传》,第773页:“灵运小名客儿。”
  137. 详参李贞德《女人的中国医疗史——汉唐之间的健康照顾与性别》(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章第三节,第97—100页。
  138. 详参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梁书〉札记》(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萧衍以及东晋南北朝人小字》,第267—268页。
  139. 孔颖达《毛诗注疏》卷十一之二《小雅·鸿雁之什·斯干》,第387—388页。
  140. 《南史》卷四十《鲁爽传》,第473页。
  141. 其他案例详参拙作《读〈平复帖〉》,《新文学》第4辑(2005年6月),第263页。
  142. 以上分见《宋书》卷一《武帝纪上》,第12页;卷九九《二凶传》,第1167页;卷五《文帝纪》,第46页;卷六八《武二王列传·南郡王义宣传》,第868页;卷八八《薛安都传》,第1070页;卷九六《鲜卑吐谷浑传》,第1142页;卷一百《自序》,第1182页;卷七四《臧质传》,第920页。
  143. 以上分见《汉书》卷六三《武五子列传·昌邑哀王髆传附子贺传》,第1268页;《三国志》卷六四《诸葛恪传》,第1150页,裴《注》所引《吴录》;《晋书》卷二五《舆服志》,第569页;卷一百三《刘曜载记》,第1752页;《宋书》卷七四《臧质传》,第920页;《北史》卷十六《太武五王列传·临淮王传附孙孚传》,第275页。
  144. 据《文选》卷二七《乐诗戊·府上》,石崇《王明君辞·序》,第401页:“昔公主嫁乌孙,令琵琶马上作乐,以慰其道路之思”,则西汉时,已传入。
  145. 《乐府诗集》卷三十《相和歌辞五·平调曲一·叙论》,第441页;卷三三《相和歌辞八·清调曲一·叙论》,第495页;卷三六《相和歌辞十一·瑟调曲一·叙论》,第535页。
  146. 《嵇康集校注》卷五《声无哀乐论》,第215页。
  147. 《晋书》卷四九《阮籍传附侄咸传》,第933页。
  148. 徐坚《初学记》(台北:鼎文书局,1976年)卷十六《乐部下·琵琶三》,第392页。
  149. 传统对雅乐与俗乐的划分主要在两点:一,前者由圣王制作;二,前者不以感官享受,而以陶冶情性、提升道德为宗。由于自孔子之后无圣王,所有既知的雅乐都出自西周中叶之前,因此雅乐往往与古乐混为一谈。详参郭永吉《西汉儒家的政治地位及其对国家政策的影响力》(新竹:清华大学中文系硕士论文,1997年6月)第四章第四节,第221页。
  150. 《嵇康集校注》卷二《琴赋》,第92页。
  151. 《艺文类聚》卷六一《居处部一·总载居处》,第1110页。
  152. 《文选》卷十七《赋壬·论文》,陆机《文赋》,第245页,李善《注》所引臧荣绪《晋书》。
  153. 《宋书》卷六七《谢灵运传》,第845页。
  154. 此处之母当为“所出继从伯弘之”的妻子,非范泰之妾、范晔“所生母”。叔父也当是范弘之的弟弟。至于“弟子”的“弟”当为范弘之兄弟,“弟子”乃从弟子的省称。
  155. 《左传注疏》卷三八《襄公二十八年》,第654页。
  156. 《十七史商榷》卷五九《南史合宋齐梁陈书七·以家为限断不以代为限断》,第371页。
  157. 《宋书》卷六一《武三王列传·庐陵孝献王义真传》,第793页。
  158. 《宋书》卷六七《谢灵运传》,第850页。
  159. 正因如此,《景印宋本五臣集注文选》(台北:台湾图书馆,1981年)卷二五《史论》沈约《〈宋书·谢灵运传〉论》,第17a页,李周翰才会觉得纳闷,妄作解人:“约修《宋书》,至灵运传,嘉其文章,因为此传论于下,以叙文章利害是非焉。”
  160. 详参郭永吉《从汉至隋皇帝与皇太子经学教育礼制蠡测》(新竹:清华大学中文系博士论文,2005年11月)第四章,第96—101页。
  161. 《世说新语校笺(修订本)》下卷《贤媛》第4条,第608页。
  162. 《后汉书集解》卷四十下《班彪传附子固传·论》,第4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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