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 东征经费
清廷征讨太平军,先后历十五年,共用兵费几何,此当为最难答复之问题。据王闿运《湘绮楼日记》,计银二万八千余万两,钞七百六十余万两,钱八百十八万贯,固不知何所根据。今考诸载籍,惟当时统兵大员或战区地方长官文集、奏疏或政书等,载有此项报销者,尚可钩稽一二,要未能获取一总共之数也。即就左宗棠所部用于太平军之经费而言,亦无法求知一总数。盖在未入浙以前,系归曾国藩并案报销,无法划分。入闽以后,因奉调陕甘总督,由继任之闽浙总督报销,无可稽考,今尚能查悉者,惟在浙江之一部分而已。
宗棠系于咸丰十一年(1861)十二月督师入浙,截止同治三年(1864)六月全浙肃清,计用兵两年有半,下录经办报销之浙江布政使杨昌濬之详文,可显示当时筹措款项与应付开支之概况:
所有军需,其时全浙糜烂几尽,本省万无可筹,多赖外省接济。而外省亦各有军务,又道路多阻,批解不前,以致浙省军需,短绌万状,积欠甚多。前兼署抚宪左设法筹济,奏开米捐,遴派委员,分地劝办,并采买米盐茶笋,转输接济,虽薪粮积欠仍多,而本司等躬在行间,目睹艰难,时以开谕众军,各知感奋。全省以次克复,遴委州县,筹给钱米,招徕流亡,商贾渐集。因整顿盐课、牙厘,规复宁关税务,复体察始终保全及最先收复地方,或动碾仓谷,或酌量启征及提查咸丰十一年(1861)征存未解银款,并声明大义,剀切捐输,兼筹并计,辗转补苴。
至支放各款,薪粮为大,悉照楚军定章,核实支给,逐月皆有欠款,积压甚巨。次则招募资遣整装川费。又次则采办制造军火器械及转运各经费,购置并仿造洋枪炮、洋药、火帽各价值。而浙省襟带江湖,水师炮船,最关紧要,设厂赶造,费亦不资,皆以饷项支绌,核实急需,方准支发,仍力求撙节。而其中制造、采办两项,亦多借挪挂欠。又弁兵亡伤赏项,亦查照楚军定章,分别支给。其完善各标营与满绿各营,续奉旨简放大员,及陆续补署各员弁,奉文收伍各勇丁,分别额支防剿廉俸薪粮等项,随营差遣文武员弁、书识、夫役,并投诚随剿各营,所有一切支款,均不容稍有冒滥,而亦随时照常放给,以资口食,业已竭蹶日滋。又凡克复一城,即须遴委正佐各员,前往署理,抚绥弹压,难使枵腹从事,亦须酌给半廉,以为办公经费。其地方例支各项,如元年(1862)春季克复者,夏季即应酌量拨给,以免旷误。或新复地方邻近贼烽,尚多伏莽,大军进剿他城,不能分兵驻扎,复须配募壮勇,以资防守。各属驿站,均已被毁,其时各军分道攻剿,文报不容稽迟,必须赶紧补设,并照例分设腰站,以资接递。而抚恤难民,掩埋暴骨,尤不可缓,虽饷项匮乏异常,亦必查照例案,酌量缓急,分别筹办。……
盖其时宗棠以浙江巡抚督师,后迁闽浙总督,仍兼浙江巡抚,负有地方之责,故有权直接征收地方赋税,以裕军用,而其开支中,亦包含不少地方行政经费也。
关于办理军需机构,宗棠初入浙,多恃后路之接济,故在江西之广信,设立后路粮台,转输外省协饷。并在玉山设立转运局,以便接运。而福建向在浦城设有援浙粮台,支应援浙各军。及浙东肃清,师行愈远,而宗棠又被命为闽浙总督,统辖两省,遂在衢州设立闽浙总粮台,以便就近供应军实。其浦城粮台,则改为转运局,专司转运福建饷需焉。
宗棠治事,综核名实。对于军费,固未尝丝毫沾染,亦未容丝毫虚耗,驰驱三载,无日不在撙节之中。其开支有用现银者,有用米谷者,则因劝办捐输,有直接捐纳米谷者,即直接拨放米谷,不复作价列账也。
其各项收支曾奏报如下:
自咸丰十一年十二月楚军入浙之日起,截至同治三年六月止,共用兵两年有余,计收各省协饷银二百九十七万八千一百五十四两零;咸丰十一年、同治元、二两年,地丁屯饷正耗银四十七万一千九百六十一两零;又咸丰十一年至同治三年漕项正耗银六万六千五百三十四两零;各年契税、杂税、学租存留福建及温处等府属芽茶、乡饮、岁贡、旗扁等款项银六千六百六十六两零;蕃库拨济军饷银三十八万两;盐课银九万一百四十九两零;宁绍关拨解银四十二万三千八百二十八两零;本外省米捐银七十三万五千三百七十三两零;本省捐输银七十一万八千四百五十八两零;江北、上海捐输银二十万八千八百二十五两零;本外省各厘捐银一百三十九万九千九百七十八两零;牙帖捐项银九万九千五百六十九两零;各营兵勇截旷银三万八千七百十七两零;采买米谷、茶筍变价赢余银四万四千七十二两零;支放制造、采办各款平余银九千九百十一两零;宁、绍绅捐代赔前护关道段光清海关短征税银四万八千四百七十五两零;前闽浙总督耆发抚恤银一千两;奉旨查抄革员家资银八千一百八十三两零。咸丰十一年、同治二、三年,南米五万三千八百二十六石五斗九升九合八勺;各属仓谷碾米七千一百六十四石九斗九升三合五勺;江西等处拨解捐米五千三石八升,采办兵米除扣价外赢余暨出戽米一万九千七百五十三石二斗七升二合;采办出戽谷五千七百十四三石二斗三升。共收银七百七十二万九千三十八两二钱五分三厘零;米谷九万一千四百六十二石一斗五升五合三勺。
支楚、湘暨闽、粤各军兵勇口粮银五百八十三万三百十三两零;满、绿营额支员弁兵丁廉粮、马乾各项银七万八千四百六十二两零;带兵大员补支停廉银六千七百十七两零;随营文武弁员薪水、书役工饭食纸张等项银四万九千四百七十七两零;招募各营勇夫安家整装、沿途口食川资银十五万一千四百五十七两零;随营攻剿、投诚勇丁盐粮及裁撤资遣各勇川资银二十一万八千二百五十四两零;阵亡故伤各员弁勇丁恤赏银三十六万五千七百三十八两零;制造、仿造军火及制造一切器械、账房各项银二十万二千一百九十五两零;兴造战船并各项运船、雇用渡船等费银三万三千七百六十一两零;来买马匹、硝磺、铜铁、药材、油烛、纸张等项银十八万八千三百十八两零;运解军火、军米、军装、饷鞘、木料及押运员弁水脚夫价等项银十九万三千二百六十六两零;通省官员并卫所各员廉银十二万六千五百二十四两零;地方例支各款及雩祭、昭忠祠祭祀,囚粮不敷等项银五万八千一百八十九两零;各属设立腰站银四万一百九十六两零,随营工匠及粮台各局护勇长夫粮银一万一千八十九两零;抚恤各项银十七万二千九百十六两零;同治二年,各大员衙门书吏心红纸张银八百三十两零。支军需兵米及团练抚恤等米八万二千八百九十九石零;种籽谷五千七百十四石零。
收支相抵外,存银一千三百三十两零;存米二千八百四十八石零。
上述银钱、谷米均有非军事支出,如果剔除,纯用于军事者就更少了。以上均指由宗棠大营直接支放者而言,此外尚有归温州、处州、宁波各府属直接支发之军事费用计银五十九万五千五百零一两,米五千一百八十七石。
在杭州未失陷前,清廷核准各省协拨浙江等饷,广东每月银五万两,江西、湖南、湖北各每月银三万两。宗棠督师入浙,复奉准由粤海关协拨每月银十万两,闽海关协拨每月银三万两,合计每月二十七万两。若以二年半核算,应可共收银八百十万两,今实收不足三百万两,其原因大抵实属无力,而意存漠视者,当亦有之。反观宗棠自办之捐输与厘金,却共收银三百余万两,故当时统兵大员不得不一面治军,一面自行筹饷,良以求人不如求己也。
东南各省,固为中国财赋所聚,顾历经太平军之战乱,公私盖藏,早已耗竭。而以浙江一省为尤甚,盖郡县城池之仅存者,惟定海、石浦、龙泉、庆元、泰顺、衢州诸城,以外遍遭蹂躏。温州先被“会匪”肆扰,尤几无完土。宗棠临此残破之区,复地愈广,用兵愈多,用兵愈多,需费愈繁,需费愈繁,欠饷愈巨。宗棠虽本人不支廉俸,家用仅年给二百两至四百两,然所部仍常在饥饿线上,兹将宗棠奏报欠饷情形,摘记于下:
同治元年(1862)四月云:“臣军未入浙之前,已欠饷六月,入浙以来,合之旧欠,仍六七个月不等。”
二年(1863)正月云:“现在各军积欠之饷,已九个月。”
三年(1864)十月又云:“臣军饷需,截止本年二月底止,积欠或七八个月至九十个月不等,至今未能清理,新饷又欠两个月。”
于是在全浙宣告肃清之后,不得不急于裁兵,然裁兵须补发欠饷,并酌给川资,每营又须银二三万两,仍有待筹措。故截至同治三年(1864)六月,宗棠在浙所辖各军,尚积欠饷银八万六千七百十一两,恤赏银八千七百四十四两。在如此情形之下,惟有以宗棠之廉洁公诚维系军心矣。
- 王闿运《湘绮楼日记》册四页18。
- 《平浙记略》卷十四页91。
- 《左文襄公奏稿》卷一页33《官军入浙应设粮台片》,卷六页10—11《请设闽浙总粮台折》。
- 《平浙记略》卷十四页11—13。
- 《平浙记略》卷十四页14。
- 《左文襄公奏稿》卷二页6—8《沥陈饷项支绌情形折》。
- 《左文襄公奏稿》卷二页39《豁免浙江钱粮折》。《左文襄公书牍》卷六页26《答徐树人(宗幹)》。《左文襄公家书》卷上页34。石浦,今三门。
- 《左文襄公奏稿》卷二页6《沥陈饷项支绌情形折》,卷四页21《沥陈饷项支绌片》,卷十一页24《请将协济杨岳斌赴甘行资抵解甘饷折》。
- 《平浙记略》卷十四页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