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仅以20世纪重要的研究成果为例,早在1942年保罗·克拉克森(PaulS.Clarkson)等即撰写了《莎士比亚与伊丽莎白时期英国戏剧中的财产法》一书,考察莎士比亚戏剧中有关财产和物权问题的指涉,详细分析了早期现代英国戏剧中因财产纠纷而产生的各种戏剧冲突。近二十年来更是涌现了大量的优秀学者和著作,影响较大者如A.G.哈蒙(A.G.Harmon),B.J.索科尔(B.J.Sokol),卢克·威尔逊(Luke Wilson)和A.R.巴克(A.R.Buck)等。此类研究旨在揭示莎士比亚戏剧对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时期英国法律文化的再现和重塑,同时论证早期现代英国法律思想对英国人民生活方方面面的深远影响,研究范围则包括该时期的契约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民事纠纷等。此类研究属于“文学中的法律”范畴,权且称之为“莎士比亚戏剧中的法律”。
“莎士比亚与法律”的第二类研究属于“作为文学的法律”范畴,此类研究一方面侧重法庭与剧场共同的仪式色彩和“文本性”,另一方面则关注早期现代英国语境下法律与戏剧之间建构与“商榷”关系。受美国“法律与文学”运动以及新历史主义等后现代理论的影响,法律与文学之间的界限因其内在的“文本性”而变得越发模糊。从美国宪法到《哈姆雷特》,从莎士比亚本人的遗嘱(新近出版的几部莎士比亚传记都重新解读了有关莎士比亚的种种史料文本)到《威尼斯商人》中鲍西娅对“一磅肉”合同的曲解,以及莎士比亚戏剧中形形色色的书信、手帕信物,等等,都存在着巨大的阐释空间。可以说,法律的精神与法律的文字之间的内在张力所导致的法条主义不仅是早期现代英国法官关注的难题,也是莎士比亚戏剧的重要主题之一。新近出版的两部论文集,《莎士比亚戏剧中的法律》(2007)与《莎士比亚与法律》(2008)中均有多篇论文讨论该问题。此类研究的其他成果还包括《律师协会与早期英国戏剧》(1931)、《莎士比亚与律师》(1972)、《语言与叛国罪:莎士比亚时代英格兰社会的文学、法律与反叛》(2006)、《猜疑的发明:莎士比亚与文艺复兴时期戏剧中的法律与模仿》(2007)等。
第三类研究者大多为执业律师或法官等法律专业人士。他们大都从各自的法学立场解读莎士比亚戏剧,同时借助莎士比亚对英国法律问题的深刻表现,反思当下西方法治社会内部的种种法理问题,如著名大法官波斯纳(RichardPosner)、耶鲁大学人文与法律教授保罗·卡恩(PaulKahn),以及伊恩·沃德(Ian Ward)、加里·瓦特(Gary Watt)、保罗·拉菲尔德(PaulRaffield)等。例如,保罗·卡恩的《法律与爱 :<李尔王 >中的审判》选择了《李尔王》作为研究对象,以探讨法治国家的“悲剧性因素”。国际人道法专家西奥多·梅仑(TheodoreMeron)以《亨利五世》中的英法战争为突破口,讨论莎士比亚与战争法、国际法问题。丹尼尔·科恩斯坦(DanielJ.Kornstein)则从职业律师的角度研读了《亨利六世》和《仲夏夜之梦》等十几个剧本,其研究范围则涉及西方的宪政思想、陪审团制度、民主与法治等众多理论问题。
第四类研究大都从政治学、伦理学和哲学角度解读莎士比亚,并非直接研究莎士比亚与法律的问题,但却因其内在的人文特征而与法律问题具有无可避免的亲缘关系。仅以近几年研究为例,《双重视角:道德哲学与莎士比亚戏剧》(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2007)、《莎士比亚与早期现代思想》(剑桥大学出版社,2009)、《莎士比亚与哲学》(劳特里奇出版社,2010)等著作虽然并未直接探讨莎士比亚与法律的问题,但却与本课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二、研究对象和学术意义
本研究主要分为以下两大部分,共计13个章节及2篇相关书评:
一、第一部分从早期现代英国法律思想的角度,阐明莎士比亚戏剧中的法律传统,以及莎士比亚与英国法律文化机制之间的“商榷”关系,分析莎士比亚与早期现代英国法律文化中的民权、君权、神权政治和契约思想等问题的深层“对话”。
二、第二部分从早期现代英国法律思想角度,探讨《一报还一报》《威尼斯商人》《李尔王》以及《裘力斯·凯撒》《特洛伊罗斯与克瑞西达》等戏剧如何展现了人类政治、伦理和司法制度的本质。具体内容如下:
(一)从《裘力斯·凯撒》中的“西塞罗”形象入手,分析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对剧中布鲁图斯、凯歇斯等政治领袖的深远影响,阐明美德政治和自然理性在该剧中的主题表现。在《裘力斯·凯撒》一剧中,罗马共和制走向衰微的每一转折之际均有西塞罗的名字。一方面,剧中的西塞罗既是衡量凯撒、布鲁图斯、安东尼等主要政治人物的重要参照坐标。另一方面,作为戏剧形象的西塞罗与历史上的西塞罗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笔者试图借助历史人物西塞罗的政治和法律思想,解读剧中西塞罗形象及西塞罗之死的政治隐喻,继而说明《裘力斯·凯撒》一剧在讲述罗马共和制衰败历史的同时,既上演了一场“多数决”下直接民主政治的悲剧,也宣告了自然法思想古罗马政治实践中的彻底失效。
(二)从契约法和权利哲学角度入手,分析莎士比亚戏剧与早期现代英国法律思想发展之间的“商榷”关系。繁荣的海外贸易促生出威尼斯较为完善的现代民法和商法体系,然而就其本质而言,《威尼斯商人》中的法律体系充其量是一种经济政策,而不是基于个体权利和平等原则之上的现代法律体系。一方面,剧中威尼斯社会赋予法律以公平、程序、权利保护等“现代法的精神”,另一方面,法律只是夏洛克或鲍西娅手中实现“血亲复仇”的工具,无法真正起到保障个体权益、调节纠纷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法律,一旦丧失了起码的道德基础,其“合法性”或“正当性”将首当其冲地受到严峻的挑战,这也许是威尼斯法律困境的根本所在。
(三)以《一报还一报》中一对未婚夫妇的“通奸罪”为线索展开,从现代刑法学的角度对剧中维也纳的法律进行解读,借以管窥莎士比亚独特、深刻的刑罚思想。本书认为,莎士比亚的“问题剧”《一报还一报》对于“政治方面的种种机宜”的探讨也是早期现代欧洲政治思想家热衷的话题。由于受到柏拉图主义建国纲领的深刻影响,《一报还一报》中的维也纳也被描绘成一个建立在道德原则基础上、具有强烈的“前现代”色彩的乌托邦社会。就其社会功能而言,维也纳的法律体系与以“厘定权利”为目标的现代法律体系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如何继承和改造柏拉图的政治思想,在美德与义务的政治基础之外另辟新径,是早期现代英国政治哲学步入现代政治门槛的核心问题,也是解读《一报还一报》的关键所在。
(四)《李尔王》是莎士比亚所有剧作品中法律思想最丰富、深刻的作品,本研究以该剧第一幕第一场“爱的测试”为突破口,从早期现代英国自然法思想的角度,阐明莎士比亚对于自然正义与法律秩序、法理与天理、政治权力与家庭伦理之间种种错综复杂关系的戏剧演绎。本书认为,三分国土不但酿成了李尔的个人和家庭悲剧,而且将英格兰引入了战争。一方面,《李尔王》讲述了一个英格兰君王“脱冕”的全过程,另一方面该剧在表现主人公如何从具有绝对权威的封建君主变成了一无所有、无家可归的老人的同时,也反映了莎士比亚对于早期现代英国的土地财产、封建王权乃至王权与现代主权国家的正当性等重大问题的深刻思考。
(五)在问题剧《特洛伊罗斯与克瑞西达》中,莎士比亚采用了一种“价值夷平”的方式,取消了高贵与自大、勇敢与野蛮、爱情与情欲等伦理规范的本质差异,(自然)人成了血气与淫欲的混合体。当战争与爱情不再继续作为希腊和特洛伊人的城邦共同体的价值源泉以后,随之而来的是个体灵魂深处对生命本身的幻灭感和无聊感。可以说,莎士比亚所关注的并不仅是早期现代或现代、后现代的文化特征,更是人类的生存和价值世界本身。
结语部分是对以上各个部分的总结。莎士比亚的戏剧创作植根于早期现代英国法律文化的土壤之中。在参与建构英国法治神话的同时,莎士比亚也对法制社会中的种种弊端不无忧虑:完善合理的法律体系至关重要,爱邻如己的悲天悯人情怀亦是社会正义的必要条件。
三、几点说明
(一)对于莎士比亚或早期现代英国的法律思做出全面和准确的描述,这一想法本身就是非常理想化的美好愿望,本书目的并不在于此,也远远无法企及这一宏大目标,但是如果能够以此为契机,激发读者阅读莎士比亚的兴趣,也促使人们继续思考关于“何为法律”“为何守法”等人类命运的共同命题,本研究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二)“莎士比亚与早期现代英国法律思想研究”绝非系统完整地考察该时期的法律规章制度或思想体系,而是(1)关注作品中的重大法律命题;(2)从法理学的角度再读莎士比亚戏剧;(3)通过莎士比亚戏剧对早期现代法律和政治思想的表现和建构,反思中国法律思想传统。
(三)如法律与文学运动的领军人物理查德·波斯纳指出:法律与文学各自属于两个不同领域,在实际生活中无法将二者混为一谈。在波斯纳看来,一切文本固然都具有开放性特征,法律亦求助于语言,但法律文献与文学文本的性质、功能,以及对于法律文献和文学文本的解读策略必定存在着巨大差异。波斯纳既是芝加哥大学的法律教授,又有多年的法律实践经验,两种不同的经历使其兼有理论功底和务实精神,这使得他在解读文学作品、探讨法理问题时候,能够扬长避短,避虚就实,所做评论也可谓客观、中肯。例如,波斯纳虽然对文学阐释学的理论挑战不屑一顾,但却依然承认,作为一个理论问题,法律文献的文本特征依然存在。例如,《威尼斯商人》中鲍西亚对于“一磅肉”合同令人匪夷所思的解读固然充满了传奇色彩,但现实生活中对于法律规章的断章取义、生搬硬套,甚至歪曲法律本意、钻法律漏洞的案例则是屡屡发生的。其实更重要的问题是,文学与法学都关注正义、善、美德、权利、权力、人性、生命的意义等人类永恒命题,这就使得两门学科具有了某种亲缘关系。本研究正是由于对以上这些命题的讨论,暂且可以划归为法律与文学运动中的一支细流。
注:本书大多数章节均以前期研究成果形式发表,具体信息如下(按发表时间顺序):
1. 《<特洛伊罗斯与克瑞西达 >与早期现代英国的价值问题》,《外国文学研究》2016年第2期。(第十二章)
2.《评 <莎士比亚与诉讼修辞术 >》,《外国文学》2016年第6期。(附录2)
3.《正义的沉默:莎士比亚与早期现代英国的法律危机》,《对流》2015年总第10期,2016年第2期。(第十三章)
4. 《<李尔王 >中的法律、正义与基督教之爱》,《国外文学》2015年第4期。(第十一章)
5.《评 <遗嘱分歧:谁创作了莎士比亚 >》,《外国文学》2015年第4期。(附录1)
6.《异邦的法眼:莎士比亚戏剧的法律阐释》,《东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第一章)
7. 《<一报还一报 >与早期现代英国的德政思想》,《外国文学研究》2014年第3期。(第九章)
8.《莎士比亚与早期现代英国的“法律”建构》,《外国文学》2014年第3期。(第十三章)
9. 《<威尼斯商人 >中的法律双重视角》,《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第七章)
10.《曲高和寡的西塞罗 :<裘力斯·凯撒 >中的美德与自然法思想》,《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第三章)
11. 《<威尼斯商人 >中的法律与权利哲学》,《国外文学》2013年第1期。(第六章)
12. 《<李尔王 >与早期现代英国的王权与法律》,《外国文学评论》2013年第1期。(第十章)
13. 《<威尼斯商人 >与文艺复兴时期的契约思想》,《英美文学研究论丛》2011年总第15期。(第五章)
14.《罗马的民主 :<裘力斯·凯撒 >中的罗马政治》,《外国文学评论》2011年第3期。(第四章)
15.《羁勒、狮子与藤鞭 :<一报还一报 >与英国文艺复兴时期的刑法思想》,《外国文学评论》2010年第1期。(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