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歌辞记录的文献考察

第一章 歌辞记录的文献考察

一般认为,进入文学范畴的歌辞属于韵文,可见韵文与歌辞不是一个层面上的概念:前者重视文字上的韵律,以纯文学为立场;后者是韵文中受音乐影响最深的一部分,往往以歌唱与否或能否入唱为标准。从发生学的角度而言,“最早而具有审美意义的语言活动是歌唱,韵文便是歌唱的产物。”其中最直接的产品便是与歌唱共生的歌辞。因而自来务实的研究多由既有的韵文体制追溯到歌辞的制造,如唐元稹《乐府古题序》云:

《诗》讫于周,《离骚》讫于楚,是后,诗之流为二十四名:赋、颂、铭、赞、文、诔、箴、诗、行、咏、吟、题、怨、叹、章、篇、操、引、谣、讴、歌、曲、词、调,皆诗人六义之余,而作者之旨。由操而下八名,皆起于郊祭、军宾、吉凶、苦乐之际,在音声者。因声以度词,审调以节唱,句度短长之数,声韵平长之差,莫不由之准度。而又别其琴瑟者为操、引,采民氓者为讴、谣,备曲度者总得谓之歌、曲、词、调,斯皆由乐以定词,非选词以配乐也。由诗而下九名,皆属事而作,虽题号不同,而悉谓之为诗可也。后之审乐者,往往采取其词,度为歌曲,盖选词以配乐,非由乐以定词也。而纂撰者,由诗而下十七名,尽编为《乐录》。乐府等题,除铙歌、横吹、郊祀、清商等词在《乐志》者,其余《木兰》、《仲卿》、《四愁》、《七哀》之辈,亦未必尽播于管弦明矣。后之文人,达乐者少,不复如是配别。但遇兴纪题,往往兼以句逗短长,为歌诗之异。

这是直接讨论韵文与歌辞关系的一段经典文字。“诗之流”二十四名皆属传统“韵文”,“诗而下十七名”与音乐有密切关系,其中包括大量配乐歌辞。歌辞的创作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一是“由乐以定词”,二是“选词以配乐”。这两种方式不仅产生出了多种歌辞的名目和相应的韵文体裁,而且规定了辞、乐配合的多种关系。这就意味着配乐歌辞不仅是韵文起源的一个基点,而且是韵文体制变迁永恒的参照系。

诚然,作为音乐文学的文本形式,歌辞既是文学的,更是音乐的;首先是口头的,其次才是书面的;既可以单独用文字记录,也可以与各类表声表意符号合钞。随着音乐与文学的各自发展,歌辞逐渐脱离音乐,以文学的身份进一步独立,音乐文学的文本特点被削弱、被掩盖;当音乐的成分不再被人注意,歌辞事实上成为了韵文。在此过程中,歌辞的各种仿制品次第产生,由模仿歌辞到模仿题旨,再到模仿风格,文人创造了拟袭的传统。一旦歌辞各类名目也被纯文学所借用,以“歌辞”名义出现的韵文便不再都是歌辞。这种不同历史时期重复出现的“歌辞”文本变迁现象,层层积淀在古代典籍之中。面对这批“歌辞”文本,只有坚守音乐文学的立场,透过传统的文学观念,才有可能接触到歌辞的本质。

如所周知,歌辞从一开始便是乐舞歌的有机组成部分,歌辞的记录自然与乐舞歌的文献记载密切相关。二者构成完整的音乐书写。因此,对歌辞记录作深入探讨,事实上正是从歌辞的角度对音乐书写作一种浅出的描述。总体而言,先唐音乐书写的文本形式有两种类型:(一)专门的撰述,多为整体描述,主要是正史乐志和官私乐书;(二)随意顺带的零散记录,散布在非专门的其它经史子集如经纬诸子、野史笔记、诗文评集、类书杂纂等文献之中。前者从专业的角度著录了大量乐章歌辞,提供了相关歌唱活动的音乐文化背景知识,反映了各时期歌辞演唱的总体面貌;后者则从各种不同的侧面提供了一批有关歌辞演唱实况未经专业书写规范改造而较为生动活泼的片断记录。作为歌辞研究的数据库,二者具有同等重要的文献价值。显然,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宝藏,我们首先必须对官私目录中的歌辞著录情况作一全面的清理。

第一节 官私目录中的歌辞著录

古代目录,无论官修私撰,都是一代典籍存佚状况的真实反映,不仅著录和评介了当时所存典籍,而且通过分类展示了撰修者的知识体系和认知结构。就歌辞一类而言,因其文本形式的特殊性,更因古人对音乐和文学持多重评价标准,历代目录的著录方式和所收类别都不尽相同。在现存官私目录中,《通志·艺文略》的分类颇为独特,所设乐类将音乐典籍分为乐书、歌辞、题解、曲簿、声调、钟磬、管弦、舞、鼓吹、琴、谶纬等十一种。在此,“歌辞”作为音乐文献中独立的门类,其音乐文学的身份第一次名正言顺地在目录学中得以确立。从本书立论的角度而言,《艺文略》的分类不仅是对中古音乐文献在音乐本质上的重新定位,使歌辞不再成为政治风教和词章文学的附庸,而且通过与歌辞共存因素的全方位展示,真实地反映出歌辞产生的音乐文化背景,对我们准确把握古代目录中的音乐文献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今据姚振宗《隋书经籍志考证》一书和《崇文总目》等目录典籍中的原有释文及相关考证,结合传世乐书和历代辑佚乐书的文本实况,从本书立论实际出发,将现存宋代以前(包括宋代)目录书所著录的音乐文献重加考订,以歌辞为中心略别其类。大致将《通志·艺文略》乐书一种析为“乐论”、“综合乐书”二类,谶纬一种入“乐论”类,题解、曲簿二种合为一类,钟磬、管弦、舞、鼓吹四种合为“乐器乐谱”一类,歌辞、声调、琴三种仍旧。用此七类统观所见官私目录,以歌辞为中心的各类音乐文献便呈现出一个较为清晰的轮廓,详见下表

表1 古代音乐典籍分类统计表

(接上表)

(接上表)

由表可见,七种品类的划分,从一个新的角度较为完整地反映了音乐书写的全貌。统计数字表明:“乐章歌辞”这类以歌辞记录为主的文献最多,占音乐典籍总数的31%;与歌辞记录关系较近的有“综合乐书”、“乐器乐谱”、“曲簿解题”三类,其中部分录有歌辞,占28%;而“乐论”“声律”二类基本与歌辞记录无关,只占14%。另有“琴”一类,其数量接近总数的26%,远非一般乐器可比。其特殊之处在于,依其内涵“琴”类文献可分入其它六类之中,可以说是整个音乐书写在一个音乐单元中的全息缩影。这就在文献记录上显示出琴作为自在自足乐器具有的独特而完整的文化意蕴。故“琴”类中的琴曲歌辞宜单独予以讨论,请参下表:

表2 “琴”类文献分类统计表

(接上表)

表中数量最多的是“曲谱”,九十五部四百六十六卷余;其次是综合性“琴书”,六十五部二百六十五卷余;居中的是“律调手诀”和“琴操题解”,分别为二十七部五十六卷余和二十六部四十五卷余;最少的是“琴论”和“琴曲歌辞”,分别为六部六卷和五部五卷。在此,虽然仅占总数2%的“歌辞”类与占42%的“曲谱”类形成了鲜明对比,似乎琴曲歌辞在歌辞总类中的地位并不重要,但“曲谱”类中仍包含着歌辞记录的成分,则“琴”类文献对歌辞的记录亦需特别予以关注。

总之,就目录学所反映的情况而言,歌辞著录是音乐书写中最主要的内容,将歌辞作为描述对象无疑有着重大的意义。尤其具体到各部目录典籍中歌辞著录的实际情形,可以发现歌辞作为音乐文学作品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著录特点,歌辞类书籍在经学、文学、音乐学交错发展的多角关系中亦有其特殊的历史地位,其中积淀着古人与时进化的音乐文化观念,当更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和准确把握历代歌辞记录中较为真实的一面。为此特将宋前官私目录逐一清查,其概要如下:

(一)《汉书·艺文志》。本志依刘歆七略删要而成,分六艺、诸子、诗赋、兵书、术数、方技六略,“凡三十八种,五百九十六家,万三千二百六十九卷”。其中诗赋略著录“歌诗”二十八家三百一十六篇,六艺略著录“雅歌诗”一家四篇,其文本当为歌辞,今略考如次:

诗赋略录诗赋共五种,“赋”分为四,论者以为“杂赋”部分为汉代总集,按主题汇编;余为分集,依作者汇编,有写怀、骋辞、阐理之类。然而,第三类赋中录有“孙卿赋十篇。秦时杂赋九篇。李思孝景皇帝颂十五篇”,“杂赋”部分亦录有“成相杂辞十一篇。隐书十八篇”,可见“赋”作为类目包括“赋”、“颂”、“辞”、“隐书”等多种形式的文本,可看作是与“诗”相对立的文学文本的总称。“歌诗”部分以“高祖歌诗二篇”为首,其余或以作者名篇,或以地域方国名篇,或表宗庙神灵,或叙巡游、诛灭,皆未明标时代,当为汉代之作。另据诸子略录名家“黄公四篇”小字注云:“名疵,为秦博士,作歌诗,在秦时歌诗中。”当有“秦时歌诗”而此未录。由诗赋略大序和六艺略“诗”、“乐”二类小序可知这种“歌诗”与“赋”的分判来源于当时通行的传言方式。

诗赋略之“诗”即指“歌诗”,与《诗》三百无异。“诗”、“赋”合于一略,共同区别于其它五略。“诗”、“赋”分成二类,以歌否为其区分标准:“诗”即“歌诗”之“诗”,即用“歌”的方式表演的文本,“不歌而诵谓之赋”,“赋”即以“诵”的方式表演的文本。但至少在春秋时代,“赋”仍是用“诵”的方式表演的“诗”,六艺略云:“诵其言谓之诗,咏其声谓之歌。”此类“赋”既可“诵”又合“歌”;春秋之后,“聘问歌咏不行于列国,学《诗》之士逸在布衣,而贤人失志之赋作矣”,此“赋”已不同于《诗》,是可“诵”但不一定合“歌”的新型文本。由于表演形式与文本形式都兼具审美功能和实用功能,二者的配合并不是始终不变的。孙卿、屈原“作赋以风”、“恻隐古诗之义”,便发展了讽谕功能;宋玉、唐勒、枚乘、司马相如、扬子云等“竞为侈丽闳衍之词”,则突出了审美功能,以致“没其风谕之义”。对“词”与“义”的追求都超过了对表演的重视,文本形式的地位逐步升级,“诵”的表演方式开始让位于“看”的阅读方式,专供案头阅读的“赋”于是产生。至此,“赋”已有二变:以“诵”的方式表演的“诗”,一变为以“诵”的方式表演的“赋”,再变为以阅读方式品味的“赋”。而“诗”基本未变,如六艺略“乐六家”录“雅歌诗四篇”,又云孝文时得魏文侯乐人窦公“献其书,乃周官大宗伯之大司乐章也”,当皆为逸诗,不过以“歌诗”之称区别于“六艺”之《诗》而已。“诗”“赋”之间这种同源异流的关系,不仅反映了当时“歌”与“诵”这两种传言方式分合互动的自然趋势,而且揭示了“诗”与“赋”两种文本形式对立统一的根本原因。如果说“诗”、“赋”分流意味着“歌诗”与“诵诗”的分判,那么“歌”与“诵”的结合自然蕴育出“讲唱”的艺术,“成相杂辞十一篇”王应麟以为“举重劝力之歌”,孙卿赋《成相篇》卢文弨以为“弹词”之祖,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后半部分附韵文八首,其格式与《成相篇》完全一致,可证“成相”体乃当时一种流行歌谣体式,“赋”与歌的关系亦可见一斑。因此,《汉书·艺文志》著录的歌辞包括所有题名“歌诗”的作品和“赋”中可歌的一部分。值得注意的是“歌诗”中另录有一种名为“声曲折”的文本:“河南周歌声曲折七篇”、“周谣歌诗声曲折七十五篇”,分别与“河南周歌诗七篇”、“周谣歌诗七十五篇”并列而录,同一名目且具同样篇数,恰可配成一套。论者普遍认为其性质近于后世的乐谱。诚如是,则此时的歌辞与曲谱两两分开记录,与曲谱对应的“歌诗”是配乐歌辞无疑。依此成例,在《汉书》中,凡题“诗”、“歌”、“诗歌”、“歌诗”的文本皆可视为歌辞的记录。

(二)《隋书·经籍志》。经部乐类著录音乐典籍“四十二部,一百四十二卷。通计亡书,合四十六部,二百六十三卷。”实录四十四部,一百五十卷。通计亡书,合四十七部,一百七十五卷。经部图纬类著录《乐纬》一部三卷,集部总集类正文著录歌辞九部四十五卷,注文中二十九部一百五十余卷,另有亡书《乐器赋》一部十卷、《伎艺赋》一部六卷。可见《隋书·经籍志》将歌辞与音乐类书籍分开著录,乐书几乎全入经部乐类,歌辞则入集部总集类。经部乐类末序云:“今录其见书,以补乐章之阙。”可知所录诸书皆不属“乐章”之类。在集部总集类中,歌辞未单立一类,但集中著录,其正文与小字注皆杂入他书:

《古乐府》八卷

……

《乐府歌辞钞》一卷

《歌录》十卷

《古歌录钞》二卷

《晋歌章》八卷梁十卷。

《吴声歌辞曲》一卷梁二卷。又有《乐府歌诗》二十卷,秦伯文撰;《乐府歌诗》十二卷,《乐府三校歌诗》十卷,《乐府歌辞》九卷;《太乐歌诗》八卷,《歌辞》四卷,张永记;《魏燕乐歌辞》七卷,《晋歌章》十卷;又《晋歌诗》十八卷,《晋燕乐歌辞》十卷,荀勖撰;《宋太始祭高禖歌辞》十一卷,《齐三调雅辞》五卷;《古今九代歌诗》七卷,张湛撰;《三调相和歌辞》五卷,《三调诗吟录》六卷,《奏鞞铎舞曲》二卷,《管弦录》一卷,《伎录》一卷;《太乐备问钟铎律奏舞歌》四卷,郝生撰;……又有鼓吹、清商、乐府、燕乐、高禖、鞞、铎等歌辞、舞录,凡十部。

《陈郊庙歌辞》三卷并录。徐陵撰。

《乐府新歌》十卷秦王记室崔子发撰。

《乐府新歌》二卷秦王司马殷僧首撰。

与《汉志》比较可以发现:

(1)歌辞名目除继续使用“歌诗”以外,增加了很多称呼,主要有“歌”、“歌辞”、“歌章”“乐府”四类。除“乐府”一类由官署名演变而来,其余皆与“歌”连称。比较集部其它书目,“楚辞”另立,别集称“集”,总集以类标名,有“赋”、“书”、“颂”、“诗”、“文”、“箴”、“铭”、“赞”、“诫”、“论”、“连珠”、“诏”、“表”、“露布”、“启”、“策”之属,其中“赋”、“颂”、“诗”、“箴”、“铭”、“赞”等为韵文,可见歌辞新增名目尚未全与纯文学的韵文相混,亦即歌辞与音乐的关系在书目名称上仍有所反映。概而言之,歌辞集原汇编者(隋以前人)对歌辞与一般韵文有明确的分别意识,但隋《志》撰者(唐人)却将二者等同视之。

(2)《汉志》所录歌诗称“某家某篇”,但不载著人姓氏;少者一篇,多者七十五篇,一般三五篇或十几篇,比后世歌辞集的篇幅要小得多,当与其时以简帛书写有关。本志各书则称“卷”,虽不称“家”但已有部分载有著者姓名:如“秦伯文撰”、“张永记”等。著者身份均为在朝廷任职的官员,大致可分三种情况:一为正式的乐官,如荀勖,在晋泰始十年以中书监身份典知乐事,事见《宋书·律历志》;二为以知音善乐著称的其它官员,如曾撰《元嘉正声技录》的张永,事见《南史》卷三一本传;三为一般官员,如“秦王记室崔子发”、“秦王司马殷僧首”等。另外,著者中还有一种人值得特别关注,这就是宫廷中的高级乐人,如郝生,他是魏晋之世六大著名乐人之一,曾经倍受傅玄称赞。他所撰《太乐备问钟铎律奏舞歌》四卷,大约以备“太乐”官员所问而编。郝生这类高级乐人实际上应是低级乐官,同是六大乐人之一的列和就是“协律中郎将”,郝生当不例外。由此推测,既然署名之书均为官员所编,那不曾署名的书当不排除有普通乐人为个人备忘或备问甚至受命编撰的可能。

(三)五代以后所编官私目录。与以上两部先唐目录不同,此时歌辞类著录情况已相当复杂:

首先,歌辞集与一般诗文集在命名上混乱不清,如《通志·艺文略》专列“歌辞”一类,其未收书中以“歌诗”“歌词”“歌行”等命名者不少,有“文类·别集”中的《张碧歌行集》、《赵抟歌诗》、《刘言史歌诗》,“文类·诗总集”中的《玉台新咏》、《玉台后集》、《正声集》、《续正声集》、《续九华山歌诗》等,当非歌辞集。可见歌辞集的身份已很难仅凭书名便可判定。

其次,著录数目变化较大。大部分较先唐大为减少,如《旧唐书·经籍志》歌辞十部六十二卷,占26%;《崇文总目》歌辞一部二卷,占2%;《新唐书·艺文志》歌辞九部五十八卷,占14%;《通志·艺文略》歌辞二十三部一百三十三卷,占13%;《宋史·艺文志》歌辞八部一百四十一卷,占7%;《文献通考·经籍考》歌辞八部一百一十七卷,占9%。著录数目较多的只有几种,如《遂初堂书目》歌辞十八部,占38%;袁本《郡斋读书志》歌辞四部一百二十一卷,占44%;最多的是《直斋书录解题》歌辞一百二十四部四百一十八卷,占81%,直追占比85%的《汉书·艺文志》。

第三,歌辞类文献的归属有三种类型。《旧唐志》承《隋志》(《汉志》)传统将歌辞一类多归入集部总集类,南宋的《遂初堂书目》、《直斋书录解题》依其例;而《新唐志》独开风气,多归入经部乐类,《通志》、《郡斋志》、《宋史志》等均依其例;《文献通考》所录则以兼入经、集二部者为主。

第四,所录文献作品性质构成至南宋发生了演变。《遂初堂书目》和《直斋书录解题》在集部“乐曲类”和“歌词类”收录了大量的词集,与以往多录传统乐府体裁形成鲜明对照。

但不容忽视的是,此时期的目录学成果仍为我们进一步了解歌辞编撰情况提供了线索:

(1)唐宋文人开始整理乐府歌辞,两宋之交大规模的歌辞总集编撰呈一时之盛,如衢本《郡斋读书志》〈经类·乐类〉:“《古乐府》十卷并《乐府古题要解》二卷,右唐吴兢纂,杂采汉魏以来古乐府辞凡十卷,又于传记洎诸家文集中采乐府所起本义以释解古题云。”〈附志·总集类〉:“《乐府集》十卷,《乐府序解》一卷,……右刘次庄所序也,古乐府之所起二十二:横吹曲二十四,日月云霞十九,时序十一,山水二十三,佛道十二,古人十七,童谣三,古妇人二十三,美女十六,酒六,音乐十一,游乐十三,离怨二十八,杂歌行五十七,都邑四十六,宫殿楼台十六,征戍弋猎十七,夷狄六,虫鱼鸟兽三十三,草木花果二十五。次庄,元佑间人也。”

(2)同时出现了重视歌辞音乐特性、坚持从音乐的角度编撰乐府歌辞的著作,如衢本《郡斋读书志》〈经类·乐类〉:“《乐府诗集》一百卷,右皇朝郭茂倩编次。取古今乐府分十二门:郊庙歌辞十二、燕射歌辞三、鼓吹曲辞五、横吹曲辞五、相和歌辞十八、清商曲辞八、舞曲歌辞五、琴曲歌辞四、杂曲歌辞十八、近代歌辞四、杂谣歌辞七、新乐府辞十一,通为百卷,包括传记辞曲,略无遗轶。”《中兴馆阁书目》:“《系声乐府》二十四卷,原释:绍兴中,郑樵集前代乐府系之声乐:以三百五十一曲系之风雅声;八十四曲系之颂声;百二十曲系之别声;四百十九曲系之遗声。”

(3)宋代出现书坊编集歌辞的商业行为,书名标明“类编”的形式,显为迎合读者需要而设,如《直斋书录解题》〈集部·歌词类〉:“《类分乐章》二十卷,《五十大曲》十六卷,《万曲类编》十卷,皆书坊编集者。”

(4)官员编撰歌辞集往往直接取材于乐人所用底本,如《崇文总目》〈经部·乐类〉:“《周优人曲辞》二卷,原释周吏部侍郎赵上交、翰林学士李昉、谏议大夫刘涛、司勋郎中冯古纂录燕乐优人曲词。”

(5)文人歌辞汇集与解题撰写并重的编撰方式本有礼乐仪轨模板的渊源,如《文献通考·经籍考》〈经部·仪注〉:“《奉常杂录》一卷,《乐章》一卷。陈氏曰:无名氏。杂录礼寺牲牢乐舞祝辞,其乐章则祠祭见行用者。”

综上所述,作为音乐典籍的歌辞类文献在宋前目录书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约占音乐典籍总数的三分之一,是其它任何一类乐书所不可比拟的。《隋书·经籍志》经部乐类末序所云“今录其见书,以补乐章之阙”亦可反证其在史家心目中的份量。虽然歌辞的归属在目录书中并不统一,或入经部乐类,或入集部总集类,折射出古人对歌辞性质的不同看法。但不同的意见也正好说明歌辞自有区别于一般文学作品的特殊之处,即具有音乐文学的本质,是音乐中的文学,是与音乐发生密切关系的文学。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汉书·艺文志》、《隋书·经籍志》以后,“诗”、“歌诗”、“乐府”、“歌辞”等歌辞名目不再与相应文本一致,故歌辞记录的确定不可简单从书名上判断。所以,在目录学文献的指引下,尚须充分认识歌辞记录的学术背景和文献源流,深入歌辞文本,进行细致的考证与分析。然就官私目录所著录的歌辞集而言,乐人所记、乐官所录、文士创作、文人整理、琴人收集是主要的编撰类型,编撰者的身份以及编撰目的肯定会影响歌辞的具体记录与归类整理。因此,深入考察和了解编撰者及其目的,对于歌辞集的性质判定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意义。

  1. 文学这个概念,在中国古代最初是作为韵文来理解的,《文心雕龙·总术》云:“今之常言,有文有笔。以为无韵者,笔也;有韵者,文也。”
  2. 王昆吾《中国韵文的传播方式及其体制变迁》,载《中国早期艺术与宗教》。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版,第145页。
  3. 参王昆吾《中国音乐学史上的“乐”“音”“声”三分》,载《中国学术》第七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4. 《秘书省续编到四库阙书目》、《郡斋读书志》、《中兴馆阁书目》、《直斋书录解题》、《玉海·艺文部》、《文献通考·经籍考》等目录书中都有大量的释文和考证材料,可据以了解各类乐书的性质和主要内容,此略。
  5. 有关音乐文献辑佚的丛书主要有:清王谟《汉魏遗书钞·经翼》、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书·经编》、严可均《全上古汉魏三国六朝文》、黄奭《黄氏逸书考》、王仁俊《玉函山房辑佚书续编》等,详目此略。
  6. 另有乐图一类未列入,如《新唐书·艺文志》〈子部·杂艺术类〉有乐图五部,多以奏乐场景描写为主。
  7. 参本章第四节琴谱中的歌词记录相关论述。
  8. 章学诚《校雠通义》内篇三认为:“当互见于〈诗〉部及〈诗赋略〉之杂歌诗。”
  9. 《刘申叔遗书·论文杂记》。影印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
  10. 刘勰《文心雕龙·谐隐篇》:“汉世隐书十有八篇,歆固编文,录之歌末。”然今本《汉志》录于赋末。
  11. 《汉志》著录《左冯翊秦歌诗》三篇、《京兆尹秦歌诗》五篇,“秦”字乃地域名而非朝代名。
  12. 王应麟《汉艺文志考证》,二十五史补编本,中华书局1955年版。
  13. 王先谦《荀子集解》卷十八引卢文弨语,中华书局1988年版。
  14. 本书编委会《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15. 此类书籍以《玉台新咏》最为典型,其文本性质较难辨析,后文将作专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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