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复仇议》◎
武则天执政时期,有个叫徐元庆的人,他的父亲被县尉杀死,他寻机报仇,亲手杀死了仇人,然后将自己捆绑起来,投案认罪。当时陈子昂建议杀掉他,但在他的里巷给以旌表,并请在法令中编进这种处理办法,作为国家法典。柳宗元认为陈子昂这种处理办法很荒唐,因为礼和法虽然作用不同,但并不矛盾,判案的关键在于分清案情的是非曲直,结尾肯定了徐元庆的合理行动,驳斥了陈子昂的错误建议,指出“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斩钉截铁,毫不含糊。
【原文】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以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武后步辇图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译文】
小臣看到武后执政时的案件,有个同州下邽县人名叫徐元庆,他的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死,他最后亲手杀死杀父仇人,把自己捆绑起来投案认罪。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杀掉他,但在他的里巷给以旌表,并请在法令中编进这种处理办法,永远作为国家法典。小臣私自认为这个建议是错误的。
小臣听说礼的根本,是用来防乱的。比如说不要做行凶杀人的事,凡是做儿子的为了替父报仇杀了不该当作仇人的人都要抵命,不能赦免。刑法的根本,也是用来防乱的。比如说不要做行凶杀人的事,凡是当官的杀死了没有罪的人,也要抵命,不能赦免。它们的根本是一致的,但其手段却不一样,表彰和处死不能同时使用。处死可以表彰的,就叫作滥刑,亵渎刑法太过分了。表彰应该处死的,就叫作越礼,破坏礼制太严重了。真的把这种做法向天下明白宣告,传到后代,就会使寻求正义的人不晓得正确方向,躲避祸害的人不晓得怎样立身处世。把它作为法典,这样可以吗?原本圣人的制礼立法,是要穷究事理来决定赏罚,根据情况来做出褒贬的,礼和法本就是统一的。
当初假使能够查明案情的真假,判定它的是非,推究它的发生,进而寻找它的缘由,那么刑法和礼制的功用就清楚地区分开了。为什么呢?假如徐元庆的父亲对于国法不构成犯罪,赵师韫把他处死,仅仅是为了报私仇,是滥用权势,对无罪的人肆意残害,州郡长官不晓得治赵师韫滥用刑法、借机报怨的罪,执法官吏也不去过问,上下蒙蔽掩饰,对呼冤叫屈不闻不问。可是徐元庆能够把跟杀父仇人共同活在世上作为极大羞耻,把枕着兵器时刻准备报杀父之仇作为符合礼制的事,处心积虑,誓用刀刺进仇人的胸膛,坚定地克制自己,就是牺牲也不怨恨。这就是遵守礼制、实行正义啊。管事的官吏应当有所惭愧,去向他表示歉意都来不及,为什么还要处死他呢?或者徐元庆的父亲的确是犯了罪不能赦免,赵师韫处死他并不违背法令,这就不是死在官吏的手中,而是死在国家的法令上面。国家的法令怎么可以仇视呢?仇视国家的法令,杀害执法的官吏,这是逆乱犯上啊。逮捕起来处死他,是为了整肃国家的法令,为什么还要表彰他呢?
《公羊传》书影
并且,陈子昂的建议说:“人一定有儿子,儿子一定有父母,因为热爱各自的亲人就互相仇杀,这样的混乱情势谁能纠正呢?”这种对礼制的糊涂观念实在是太严重了。礼所说的报仇,原来是说那种因为有冤屈,很沉痛,而又没有地方申诉的人,不是说触犯刑法,已经构成该判死刑的人。假使说他杀了人,我就杀了他,不问对还是错,这是不论是非曲直、威压弱小者罢了。这种违反经典、背离圣人的做法,不也太过分了吗!
《周礼》说:“调人主管调解百姓的怨仇。凡是杀人而合乎情理的,规定不准报仇,报仇的人则处以死刑,假使有反过来杀人的,全国人民就共同把他当作仇人。”又哪儿会因热爱亲人而互相仇杀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不该处死刑却被处死了,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应该处死刑而被处死了,儿子报仇,这是一往一来互相杀戮的办法。这样的报仇是免不了相互仇杀的祸害。”如今,假使根据这个标准来判断双方仇杀的是非曲直,就符合礼制了。再说,不忘父仇,这是孝;不惜一死,这是义。徐元庆能够不超越礼制,遵循孝道,恪守正义,那肯定是个通晓事理、懂得道义的人。通晓事理、懂得道义的人,难道会与王法作对吗?议罪的官吏反倒以为应该把他处死,这是滥用刑法,破坏礼制,这种建议当然不能把它作为国家法典了。
请把小臣的意见发下去,附在有关法令的后面。以后凡有审判类似案件的,不应再照以前的建议办理。小臣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