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石井蓝辛条约之解释

三十七、石井蓝辛条约之解释

八月二十日,大阪朝日新闻载纽约特电云,美国务卿蓝辛氏十一日,在上院对于外交委员会之质问,为左之答复曰:(一)缔结蓝辛石井协约之际,双方商议中,石井子并无一言述及山东,及德领太平洋诸岛。关于日本与联合国间之谅解,但当时予已知日本就于此事,与英国有所谅解。盖英国大使斯布灵克蓝斯氏,于一九一六年十月告予,英国当占领赤道以南诸岛,日本当占赤道以北诸岛也。又蓝辛石井协约商议中,石井子向予语曰:日本当以胶州交还中国,惟欲保持太平洋诸岛,是石井子关于密约一事,故毫无所陈述也。(二)巴尔夫亚氏及威阿亚氏在美国时,并未将各自政府之密约,通告于合众国政府也。(三)日本与联合国间之密约,予于本年二月中在威尔赛尔始闻知之。

于是议员荷拉氏起而质问曰:巴尔夫阿亚氏于一九一八年三月在下院演说,谓威尔逊氏关于联合国间之密约,已受明确通告。然则阁下(指蓝辛氏)将如何解释巴尔夫阿亚氏之陈述耶?蓝辛氏对此质问,不能为明了之答复,惟就于蓝辛石井条件更略述其梗概如左。余问石井子曰:日美两国政府对于中国之开放门户政策,非可再与以保障耶。盖因外间盛传日本利用战时状态,欲谋扩张其势力于中国,故予发此问也。石井氏答曰:吾人无论缔结何种协约,惟日本在中国之特殊利益,似当承认之。予因合众国地理上之位置,颇有疑虑,且日本在中国有特殊利益,纵可承认,然以此载入协约,颇有解释乖误之危险,故予提出抗议,谓日本之特殊利益,若含有超越的利益之意味,则此协约不能讨议。石井子更对于极东主张日本之门罗主义,余因告之曰:合众国采门罗主义,对于美洲大陆无论何国,均不能得超越的利益,故日本对于中国似应采同一之原则。石井子此时缄默不答。石井子其始本主张,于协约中插入特殊之利益及势力一语,后因余之发议遂删去“及势力”三字,仅言特殊利益焉。

文章来源:《惟民》第五号,1919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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