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德感的历史18

——甚至连人们几乎不愿意相信的、历史上许多可怕的、不人道的事情也变得不那么可怕了,因为人们认为,命令者和执行者是不同的人:前者没有亲眼看到事情的经过,因此难以想像,也无法留下强烈印象;后者则听命于上司,认为自己不负有责任。由于缺乏想像,大多数王公和军事首领很容易显得冷酷无情,而实际上并非如此。利己主义不是恶,因为“邻人”的观念——这个词源于基督教,不符合真实情况——在我们这里非常之弱;我们对其就像对植物和石头一样感觉自由且不负责任。应该了解别人受苦的情况,但绝不可能了解得很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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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行为总是善的。”——当自然给我们带来雷雨天气,把我们淋成落汤鸡的时候,我们不抱怨它是不道德的:为什么我们把造成损害的人说成是不道德的呢?因为我们在后一种情况里设想了一种专断地进行统治的自由意志,而在前一种情况里则认为是必然(但是这样的区分是一个错误)。然后,故意伤害甚至在任何情况下,我们也不将它称为不道德;例如人们毫无顾忌地故意杀死一只蚊子,就因为我们不喜欢它嗡嗡地叫;我们故意惩罚罪犯,使他痛苦,是为了保护我们自己和社会。在第一种情况里,个人是为了自我保存或者甚至为了不使自己不快,才故意作出伤害的;在第二种情况里是为了国家。所有道德都认为故意伤害在自卫中是可行的,也就是说同自我保存有关!这两种观点足以解释人对人作出的所有恶行:因为人们要得到快乐,或者要防止不快;从任何一种意义上讲,都始终同自我保存有关。苏格拉底和柏拉图说得对:人无论做什么,他总是做善事,就是说,按照他相应的智力水平,按照他的理性的具体程度,做他认为似乎为善的(有用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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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中的无害因素。——恶不把他人的痛苦本身而是把我们自己的快乐(例如复仇感或者更加强烈的神经兴奋那一类快感)作为目的。任何戏弄都表明,向他人耍威风,并由此而感觉自己拥有优势,充满快感,这是何等的快活!那么,不道德的因素就在于在他人不快的基础上得到快乐吗?幸灾乐祸就像叔本华所说的那样有如恶魔一般吗?现在,我们在自然中通过折断树枝、使石头松动、同野兽搏斗来给自己找到快乐,而且也为了由此而意识到我们的力量。知道别人因为我们而受苦,在这里,会使我们本来就感觉自己对其不负责任的事情变得不道德吗?但是如果有人不知道这一点,那么他就不会因此而感觉到自己的优越,因为这种优越只有在别人的痛苦当中才会体现出来,例如在戏弄的情况中那样。所有的快乐本身都既非善,亦非恶;哪里来的规定说是人们为了得到快乐本身就可以引起别人的不快呢?单从有用的观点来看,也就是说,从结果、从受伤害者或者作为其代表者的国家让人预期制裁和报复时可能发生的不快来看:只有以下观点才能提供不让自己做出那样行为的理由——同情不以他人的快乐为目的,正如已经说过的那样,恶也同样不以他人的痛苦本身为目的。因为同情在自身中至少藏着使个人快乐的两个(也许更多的)因素,因此是自我享乐:首先是作为情绪的快乐,这就是悲剧中的同情所代表的那一种;然后,在诉诸行动时,作为在威力的发挥中获得满足的快乐,如果一个受苦者同我们近在咫尺,那么我们就通过作出充满同情的行为而使自己解脱痛苦。——除了几个哲学家以外,人们总是在道德感的等级中将同情置于相当低的地位上:这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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