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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俗中的快乐。——一种重要的快乐,因而也是一种重要的道德源泉,从习俗中产生。人们做起习惯的事情来更加容易,更加出色,因而也更喜欢做,人们从中感到一种快乐,并从经验得知,习惯的东西经受了考验,因而是有用的:一种能伴随人们生活的习俗,同一切新的、尚未经受考验的尝试相比,已证明是有益于健康的、有裨益的。因此,习俗是愉悦与有用的结合。此外,它使任何思考都成为不必要。人一旦能施行强制措施,他就用它来贯彻、引进他的习俗,因为对他来说,他的习俗是已得到证明的处世之道。一个由个人构成的团体同样强迫每个个人遵循同样的习俗。这里是一个错误的结论:因为人们对一种习俗感到高兴,或者至少靠它得以存在,所以这种习俗就是必要的,因为它被看作人们借此能感受愉悦的惟一可能性;生命的愉悦感似乎单单从它那里滋生出来。这种把习以为常之事理解为此在的一个条件的做法,被贯彻到习俗的最小细节上:因为在发展水平低的民族与文化当中,对真正的因果关系的洞察真是凤毛麟角,所以人们带着迷信的恐惧认为,一切都循着同样的轨道进行;甚至在习俗很严厉、很死板、很令人不堪承受的地方,它也因为表面上最高的有用性而受到保护。人们不知道,同样程度的幸福也可能在其他习俗中存在,甚至可能达到了最高的水平。可是人们也许觉察到,所有习俗,甚至最严厉的习俗,也已经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更加令人愉快、更加温和了,即使是最严格的生活方式,也可以变成习俗,从而变成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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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与社会本能。——人从他与他人的关系中,又获得一种除了他从自己那里得到的快感以外的新的快乐;由此他大大扩大了一般意义上的快感领域。也许他现在的快感中,有好些是从动物那里遗传下来的,动物在一块玩耍,尤其是母兽同幼崽玩耍时,明显感觉到快乐。然后想一下性关系,它差不多使每一个女子在每一个小伙子那里都显得能引起快乐方面的兴趣,反过来的情况也一样。总的来说,在人际关系基础上引起的快感能改善人。一起享受快乐的共同乐趣,提高了快乐本身,它给个人以安全感,使人善良,能消除不信任,消除嫉妒:因为人们自己感觉幸福,就看到别人也以同样的方式感觉幸福。相似的快乐表情唤起了同情的幻觉,即认为是相同事物的感觉;共同的痛苦,同样的恶劣天气,同样的危险,同样的敌人,都产生同样的效果。最古老的联盟大概就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的:这种联盟的意思就是,共同消除和防止一种有威胁的不快对每一个个人都有用。所以,社会本能出自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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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恶行中的无辜因素。——所有“恶”行都是受个人自我保存的冲动,或者更精确一点说,受个人的快乐意图和避免不快的意图的驱使的;但是,它尽管如此受到驱使,却不是恶的。“自发的痛苦”是不存在的,除非在哲学家的脑袋里。同样也没有“自发的快乐”(叔本华意义上的同情)。在国家产生以前的状态中,我们杀生,无论这是一只猿猴,还是一个人,当我们正好肚子饿了朝一棵树跑去的时候,这家伙却抢先一步,摘走了树上的果子,那我们就非杀死它或他不可,就像我们现在走到不开化的地区时仍然会对动物做的事情那样。——现在使我们最感到愤怒的恶行建立在这样一种错误认识的基础上:另外一个人对我们作了恶,但他是拥有自由意志的,也就是说,他可以选择不对我们作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