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国者要率先守法(1)

法律从来都是统治者制定的,自己定下来的规矩,当然自己首先要遵守,这是言而有信的起码要求,同时也是对全社会的庄严承诺。但是法律一经颁布,就会对统治者超出限度的权力产生制约作用,因此两者常常发生冲突。对于大权独揽的君主而言,无视法律滥用权力的情况不时出现,如果这种情况成为常态,甚至因此而修改法律,那就会出现暴君。君主带头违法,必然上行下效,结果变成系统性的暴政,政权就越来越陷入危机之中。

在古代的君主集权体制下,基本上不可能形成对于君主权力的有效制约。开明君主唐太宗也不例外,也常常凌驾于法律之上。但是,为什么皇帝违法之后,唐朝的政风和法制没有遭受破坏呢?我们来看看下面几件案子的前因后果,好好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贞观年间,有一个叫做李好德的人,编造妖言,四处散播,搞得人心惶惶。官府将他抓起来,问成重罪,上报到中央审判机构的大理寺。大理寺的副长官张蕴古亲自审理这个案子后,向唐太宗汇报,说李好德是个癫痫病人。唐朝法律上有残疾人豁免的规定,所以,李好德不应治罪。唐太宗私底下同意宽大处理,张蕴古很高兴,跑到监牢里和李好德下棋玩耍。唐朝对官员的监督甚严,随即就有监察部门的官员弹劾张蕴古,揭发张蕴古的家乡在相州,而李好德的哥哥李厚德正好是相州刺史,所以张蕴古枉法为李好德开脱,他的上奏不实。唐太宗大怒,将张蕴古押往东市处斩,以正法律尊严。

事过不久,又发生了交州都督违背圣旨被处斩的事情。两件事相继发生,唐太宗回想起来,觉得这两个官员罪不至死,处罚太重了,懊悔不已。他因此想得很多,在皇帝用权突破法律规定的时候,竟然没有大臣站出来劝阻,制度就这样轻而易举地被破坏了,这怎么可以呢?必须从制度加以弥补。唐太宗采取了两个措施来补救。

第一,唐太宗把房玄龄等大臣召集起来,严厉批评他们见到皇帝犯错误不能谏诤,相关部门也不覆奏,这是失职,以后再不允许。同时设立新规定,以后凡是死刑,于情可原的必须具录案情上奏,从制度上防止刑罚过重。

第二,规定至今以后所有的死刑犯,即使有命令立即处决的,京城判死刑的必须五次覆奏。地方判的死刑要三次覆奏,并且写入法令之中。唐朝的死刑多次复核规定,就是因为张蕴古的案子而建立的。

唐太宗知错能改,十分可贵。更难得的是他没有停留于就事论事,或者追究个人责任,而是马上想到健全制度,亡羊补牢,这是他高于众多皇帝的地方。

唐太宗做的这一切,就是要身为表率,最高的权力也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运行,法必须大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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