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求助条例》公布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77号国务院令,公布《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三十五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条例规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条例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条例规定,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条例规定,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原载《法制日报》20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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