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1999年9月23日科工爆字[1999]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行政归口管理部门、国防科工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使用部门及大型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总参兵种部:

  民用爆破器材是特殊商品,国家实行严格的专控管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强化合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民用爆破器材买卖活动的特点和管理工作实际,在对原“民用爆破器材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93—0107)修订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7),现予以发布。

  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文本一式七联,第一联审批机关存,第二联供应单位存,第三联发货单位存,第四联发货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存,第五联收货单位存,第六联订货单位存,第七联收货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存。

  本合同文本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买卖双方签订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必须使用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文本。

附: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GF-1999-0107

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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