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纲领》的制定与协商民主

在国家正式制度层面上讨论协商民主案例,一个不能绕过去的话题就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近年来,政协一方面非常自觉地把自己所从事的政治协商工作与协商民主建立起直接的关联,另一方面也在大力加强对于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并力图以理论指导和改善实践。这一趋势在协商民主被写进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报告之后更是获得了空前的合法性基础和推动力。当然,与此同时,也不断有人指出,政协所谓的协商民主与西方的协商民主完全不是一回事,切不可将两者混为一谈。我们并不赞成这种把政协的民主协商与舶来的协商民主截然两分甚至截然对立起来的做法。事实上,我们认为,从政协自身的历史传统看,它迄今为止所完成过的最重要的成就——1949年的《共同纲领》,其制定过程本身就体现出很多值得重视的协商民主要素;从政协的当代发展来看,从广东开始并已普及全国十几个省市的《政治协商规程》的出台,将为政协按照协商民主理论的一些基本原则的要求提升自身的协商和审议水平,在中国的政治舞台上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奠定有利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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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奠基性文件。它凝聚了当时社会各方面关于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新中国和怎样建设新中国的共识,为这个刚刚从战火中浴血重生、百废待兴的国家规划了基本格局和发展方向。

《共同纲领》的制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迄今为止所完成的最为重要的成就之一,同时也为政协自身确立了一种具有部分协商民主要素的工作模式,说明协商民主即使在立宪层次的政治过程中也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共和国已经走过风雨六十年,抚今追昔,可以看出,凝聚了开国先贤智慧的《共同纲领》不但是符合当时的国情实际的,而且对我们今天的改革和发展之路仍然不乏启发意义。这也说明,在具有协商民主精神的工作方法能真正发挥作用的时候,它不但有利于在不同意见中形成共识、团结人心,而且有利于达成更好的决策,更好地解决问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是在旧政权已轰然倒台、新政权尚未正式建立,甚至解放战争也还没有全面结束的复杂情况下召开的。新中国成立之后历届政治协商会议和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条件都不能与之相比。我们今天开“两会”审议代表们提出的议案,甚至讨论宪法修正案,是在国家总体框架已经确定,并且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形势下对一些具体的制度和政策问题进行协商和决定,可以长期准备,从容不迫,反复讨论,对于暂时不能达成一定共识的重要问题还可以暂不下结论,作进一步研究。但是第一届政协是要为即将诞生的共和国确立“建国大宪章”,而且当时大环境复杂多变,时间紧迫,所以关于《共同纲领》的协商与共识的达成不可能指望在短短十天的正式会议中实现,而必须在会议召开之前就已基本完成。因此,对于《共同纲领》的制定更具有实质性意义的过程并不是在十天的政协会议上,而是在此前三个多月的政协筹备会阶段,也包括在筹备会之前《共同纲领》首次起稿的酝酿和准备阶段。对于《共同纲领》的制定来说,前面的这两个阶段都可以说是政协会议在时间轴上向前的合理延伸,它们所体现的那种协商民主的精神与后来的政协会议是一脉相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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