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30日 [1999]赔他字第5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青法委赔字第6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一、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所叙述的事实,杨文增没有犯罪行为,不存在情节显著轻微的问题,一审判决不应适用原《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依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一、二审判决后,重新启动赔偿程序。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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