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学术独立的十年计划(2)

我提议的十年计划,当然不是只顾到那五个十个大学,而不要那其余的大学和学院了。说得详细一点,我提议:

(一)政府应该下大决心,在十年之内,不再添设大学或独立学院。

(二)本年宪法生效之后,政府必须严格实行宪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教育文化科学之经费,在中央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二十五,在市县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三十五。”全国人民与人民团体应该随时监督各级政府严格执行。

(三)政府应该有一个高等教育的十年计划,分两期施行。

(四)在第一个五年里,挑选五个大学,用最大的力量培植他们,特别发展他们的研究所,使他们能在已有的基础之上,在短期间内,发展成为现代学术的重要中心。

(五)在第二个五年里,继续培植前期五个大学之外,再挑选五个大学,用同样的大力量培植他们,特别发展他们的研究所,使他们在短期内发展成为现代学术的重要中心。

(六)在这十年里,对于其余的四十多个国立大学和独立学院,政府应该充分增加他们的经费,扩充他们的设备,使他们有继续整顿发展的机会,使他们成为各地最好的大学。对于有成绩的私立大学和独立学院,政府也应该继续民国二十二年以来补助私立学校的政策,给他们适当的补助费,使他们能继续发展。

(七)在选择每一期的五个大学之中,私立的学校与国立的学校应该有同样被挑选的机会,选择的标准应该注重人才、设备、研究成绩。

(八)这个十年计划应该包括整个大学教育制度的革新,也应该包括“大学”的观念的根本改换。近来所争的几个学院以上才可称大学,简直是无谓之争。今后中国的大学教育应该朝着研究院的方向去发展,凡能训练研究工作的人才的,凡有教授与研究生做独立的科学研究的,才是真正的大学。凡只能完成四年本科教育的,尽管有十院七八十系,都不算是将来的最高学府。从这个新的“大学”观念出发,现行的大学制度应该及早彻底修正,多多减除行政衙门的干涉,多多增加学术机关的自由与责任。例如现行的《学位授予法》,其中博士学位的规定最足以阻碍大学研究所的发展。这部分的法令公布了十六年,至今不能实行,政府应该早日接受去年中央研究院评议会的建议,“博士候选人之平时研究工作及博士论文,均应由政府核准设立研究所五年以上并经特许收受博士候选人之大学或独立学院自行审查考试,审核考试合格者,由该校院授予博士学位。”今日为了要提倡独立的科学研究,为了要提高各大学研究所的尊严,为了要减少出洋镀金的社会心理,都不可不修正《学位授予法》,让国内有资格的大学自己担负授予博士学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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