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贯》里,况钟只是个监斩官,但他禁不住熊友兰、苏戍娟苦苦哀求,“人人都说你是爱民如子,包公再世,难道你也不分皂白,看小人冤死吗?”而且况钟又从两人的供词中发觉漏洞,决心向巡抚请命。
在《见都》一场中,况钟向周忱反复请求,他的理由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那律典上载着一款:凡死囚临刑叫冤者,再勘问陈奏”。也就是说,他作为监斩官,在死囚喊冤时,有权暂停行刑。而在原来的《双熊梦》剧本里,况钟也是以这条法令为理由向周忱力争,只是说的是“那《会典》上原载有一款”。
这里作者确实引用了《大明会典》的法律条文。由于清朝入关后,沿用的《大明律》里没有这条条文,死囚临刑喊冤一般并不能停止行刑、启动再审程序。后来在嘉庆十二年(1807年)又特意立法:“凡处决人犯,有临刑时呼冤者,奏闻覆鞫。如审明实有冤抑,立为申雪。将原审官参奏,照例惩治。如系妄行翻异、冀延显戮,除原犯斩罪仍即处斩外,如原犯绞罪者,亦改为斩罪,即行正法。”这里确定的程序是,在发生临刑喊冤的情况时,可以停止行刑,向皇帝报告请求复审。如果确实是冤案,原审法官全部要被处分;如果查明只是罪犯企图拖延生命,斩首的依然斩首,绞刑的加重为斩首,立即执行。
从今天的眼光来看,这项制度似乎非常具有人道精神。不过要记住的是,古代司法权力集中在皇帝一人之手,处死的命令来自于他,那么赦免的权力自然也来自于他。即便押上刑场,只要皇帝下令,仍然可以被赦免。罪犯喊冤,由皇帝指令复审,也是表现皇帝权力的显示。因此在极度加强了君主专制集权制度的明清时代,制定这样的法律是顺理成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