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2月,陆荣廷又下令颁布《广西临时约法》,全文如下:
广西临时约法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本约法在中华民国宪法未施行以前,为广西根本法,都督及全体官民共守之。
第二条广西依旧有土地为其境域,统属于中华民国,组织广西政府统辖之。
第三条广西政府以都督及其任命之政务司与议会、法院构成之。
第二章人民
第四条凡本国人居住于广西境者,皆为广西人民。
第五条人民一律平等。
第六条人民于法律范围内,得自由住居迁徙。
第七条人民于法律范围内得自由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
第八条人民得自由保有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审问、监禁、处罚。
第九条人民得自由保有家宅,非依法律所定,不得侵入搜索。
第十条人民于法律范围内得自由营业。
第十一条人民得自由保有财产。
第十二条人民得自由信教,但以不害安宁秩序,不背人民义务为限。
第十三条人民得自由通信,非依法律不得侵其秘密。
第十四条人民得依法律提起诉讼,请求审判。
第十五条人民得请愿于议会。
第十六条人民得诉愿于行政官厅。
第十七条人民具有法律所定资格,得任文武官吏及就其他公务。
第十八条人民依法律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第十九条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
第二十条人民依法律有当兵之义务。
第二十一条本章所定人民之权利,如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之必要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
第三章都督
第二十二条都督由人民公举,任期三年,续举得连任。但连任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三条都督代表广西政府,总揽政务。
第二十四条都督有提出法律案于议会及公布法律并执行之权。但对于议会议决之法律及其他事件不以为然时,须与政务部各部长连署于定期内提出理由书,付议会再议,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五条都督为保持公共安全及避其灾危,视为紧急必要,且在议会闭会中得与政务各部长全体连署发布可代法律之制令。但事后须提出于议会。若议会不承诺时,当公布以后,此制令失其效力。
第二十六条都督于法定议会开闭时期外,遇有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都督于议会开会时,得莅会或命委员到会发言。但不得加议决之数。
第二十八条都督统帅全省水、陆军队。
第二十九条都督制定文武官制、官规、官俸。但须得议会之同意。
第三十条都督依法律任免文武官吏。但任命政务司各司长及高等法院、典试院、法官惩戒院、审计院、行政审判院院长,须得议会之同意。
以上各长,若在议会闭会期中任命时,至下期开会,应求承诺。
第三十一条都督依法律给予勋章及其他荣典。
第三十二条都督依法律宣告戒严。
第三十三条都督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
第四章政务司
第三十四条政务司各司长,依都督之任命,执行政务,发布命令负其责任。
第三十五条政务司于其主管范围内与都督连署,得提出法律案于议会,并得到会或派员到会发言,但不得列入议决之数。
第三十六条政务司编制预算,募集公债及缔结本省公库负担之契约时,须汇呈都督提出议会经其决议。
第三十七条政务司于都督公布法律及其他有关政务之制令时,就其主管事务须自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