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过程(4)

这种特殊性使得文化产品性质和监管方式的复杂化程度提高:文化产品和服务往往是一种混合产品,基于消费者的自主选择,需要更大程度的市场化参与,以及更加灵活的监管方式。

最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文化产品除了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按照文化产品生产的特殊规律,划分出各种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种类,以及种种生产与提供的方式外,还要考虑到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发展阶段和特殊的制度条件,关注文化产品的意义内容的影响,以及基于意义内容的监管形式。我国目前对于文化产品“社会效益”的一再强调,以及对文化生产机构“始终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要求,就是表现出了对意义内容的影响的关注;对文化领域投融资的各种“准入”政策,则是表现出了国家对于负有宣传职责的文化机构的特殊监管考虑。

2 对我国文化事业单位的分类尝试

我国的文化体制改革已经进行了多年,2003年以来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也已经基本结束,摸索了大量成功经验,也面临一些需要解决和调整的新问题。根据以上的分类方法,并总结我国改革的成功经验,我们形成了以下基本分类框架。

首先,按照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将文化事业单位分为“事业”和“产业”两种性质的机构,前者主要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是非营利性的;后者主要提供私人文化产品和服务,是营利性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提出将文化事业单位分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两种类型,就是明确了这两种机构的不同性质。

其次,按照精神文化产品生产的特殊规律,以及国际上公共管理的新经验,在“营利”和“非营利”两种性质的机构中,再区分出各种中间类型,以及“生产”和“提供”的不同结合方式。将政府发展文化的部分职责分散给民间,在政府、民间力量、文化机构之间建立起多样化的合作关系。

最后,根据我国特殊的制度环境的要求,确定一批在内容上具有宣传属性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设计特殊的监管制度。比如说,对于那些产业特征明显,但是内容传播方面具有特殊职能和使命的机构,实行特定的准入制度,或实行特殊的“事业体制”。

有了以上基本分类框架,我们就可以根据文化领域的具体条件,对不同类型机构做出划分。

首先,基于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可以有两种分法。

一种是,根据“效率”的原则,将“原创”与“复制”看作区分文化事业单位“营利”和“非营利”性质的第一类根据,将那些与保护、整理、研究文化遗产,以及从事文化艺术内容原创有关的机构(在国外,被称为“国家文化机构”,National Cultural Institution)首先确立为非营利机构,以区别于一般的营利性企业。这些机构包括:文物及民族民俗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一部分作为“国粹”象征的演出团体。

另一种是,根据“公平”的原则,将有利于提高生活品质、改善地方文化生态环境、提升公众文化品位、有利于公众平等分享文化资源等原则作为区分“营利”和“非营利”性质的第二类依据,将文化部归口管理的文化馆、群艺馆、文化站等机构作为事业单位继续保留和发展,将全国总工会和青年团系统的工人俱乐部、青年宫等文化机构作为非营利文化机构,予以大力支持。目前所强调的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特别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这一原则基础之上的。

凡是未列入上述机构的都应该是产业机构,或者是“营利机构”。应该指出,现代广播传媒曾经因为频道资源稀缺而在内容传播上具有“公共性”,需要由政府干预经营(以英国BBC和美国FCC为典型),由于现代广告业和数字化信息技术的出现,广播内容公共性大打折扣,频道资源天然垄断性质也已经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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