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孕妇的意外死亡 1

台湾综艺节目《全民大闷锅》里,政坛狠角“李敖”曾经说过一段颇有道理的话:香港是什么都可以做,除了法律不允许的;新加坡是什么都不能做……我们的法律确实是世界上最荒诞的东西,它约等于什么都不是,但是在某些时候却又约等于什么都是。权贵们蔑视它,草民们服从它——没有什么比这更荒诞的了。

我所理解的最好的法律应该是这样的:权威,平等,阻止恶,并不阻止善。但荒诞还是有的,这一点,在前几天发生的孕妇事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在那个孕妇因为所谓权责问题而冤死之后,她的母亲到医院哭诉:“你们医生知道不签字她就会死了,你们应该采取紧急措施救人要紧!”而身旁的医生则不停地强调:“这有法律约束。”并无奈地表示:“你给她解释不通,她不明白的。”这真是我见过的最无耻的回答,最荒谬的场景。试问,什么样的法律要约束医生最基本的医德,并默许一个孕妇两条人命在医院里凄凉地死去?什么样的法律会在宝马车下的农妇驾着筋斗云远去,却在医生需要治病救人的时候突然显灵?

混蛋逻辑的持有者们,在一个司法不独立的国家里振振有词:如果医生强行做手术,那就是触犯了法律,触犯了xx权xx权和xx权!他们在那里大呼小叫地要维护一个根本不存在的法律的纯洁性和权威性。他们搬出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家属或单位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如果所有的手术必须依从这样的条例,那么一个畜牲儿子想害死自个老爸真是再容易不过了——只要在老头病危昏迷要做手术的时候拒不签字就搞定。

这个事件的关键并不在于那个丈夫,他和患者是不是合法夫妻,他是不是神经病,这一点也不重要。如果把责任归咎于个人,那我们便毫无内疚可言——这个孕妇的死只不过是一起过失杀人,只不过是特例,只不过是一个愚蠢的丈夫不签字导致的,谁都没责任。医生没责任,他们只是照章办事;法律没责任,它需要保障某个人的签字权。患者的爹妈哭去吧,谁让那个男人不签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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