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欧盟武器出口行为规范》不规范
按照欧盟自己的计划,欧盟解除对华军售禁令后,将以加强和修订后的《欧盟武器出口行为规范》予以替代。这个规范并非具体针对对华军售,而是针对所有欧盟成员国对外武器出口。
目前的《欧盟武器出口行为规范》于1998年6月8日正式生效,该规范要求欧盟成员国在给武器出口发执照时要考虑8个标准:尊重国际承诺;武器出口目的地国要尊重人权;武器出口目的地国的国内形势;保持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对欧盟其他成员国以及盟友、友好国家的国家安全的影响;武器出口目的地国与国际社会的关系,特别是对恐怖主义的态度、结盟情况和是否尊重国际法;出口武器设备有没有被改变用途或被转口给第三国;武器出口是否对武器出口目的地国的可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简单地说,欧盟出口的武器不能用于内部镇压、侵犯人权,也不能用于侵略他国或造成地区紧张。
但是,这个规范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加上太原则化,各成员国根据自己的国内法有不同解释,最终标准五花八门。该规范要求,如果某一欧盟成员国否决了某一单武器出口,有义务知会别的成员国。但这一点并未落到实处。另外,按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必须就武器出口提交年度报告,但一些成员国只提供宏观的一些数字,流于形式。
由于这个行为规范的松散性质,当对华军售解禁问题一提上欧盟的议事日程,欧盟内部就会为如何加强这个规范争吵不休。但观察家认为,讨论的总体方向是让这个行为规范的一些声明式条文具体化,具可操作性。另外,是对各种出口武器的类别进行严格定义,对武器出口执照的发放要极其严格和透明。然而,修订后的行为规范仍然没有法律约束力,欧盟成员国只能靠“政治承诺”来自觉遵守这个行为规范。实际上,一些欧盟成员国自己制订的关于武器出口的国内法比这个行为规范更为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