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为莎士比亚可能但未必把法律分为新旧,而是用法律这一总体概念来象征反人道精神。他不止一次表明这种观点,如《哈姆雷特》里,他提到“被鄙弃的爱情所感受的苦楚,法律的拖延”。法律同仁爱是两个对立物。鲍西娅叫夏洛克割肉,要他请一位外科医生来治伤,不要让安东尼奥死了。夏洛克回答说,契约上没有写明这一款。鲍西娅说:“契约上是没有说明,但那又怎么样呢?为了仁慈,你应当作这么一件好事嘛。”最后,按律科罚了夏洛克,很严,安东尼奥出来说情,保留了夏洛克一部分财产,责成他死后传给女儿、女婿,并要求他皈依基督教,而基督正是仁慈的化身。
又如对夏洛克这个人物的分析。我们往往只谈莎士比亚批判他的一面,还引用了马克思的话来证明莎士比亚刻画这个人物的成功。我们说夏洛克不仅象莫利哀笔下的阿巴公是一个守财奴,而他还有报仇心重和刻毒的特点。但我们往往避免或少谈莎士比亚同情夏洛克的一面,而夏洛克为自己辩护的那一段话:“难道犹太人没有眼睛吗?……你们用刀剑刺我们,我们不是也会出血的吗?……要是你们欺侮了我们,我们难道不会复仇吗?……”真是振振有词,是剧中一段绝妙的文字。我们有时把这段文字解释为莎士比亚对受歧视的少数民族的同情。我想同情是对的。但不一定是因为夏洛克是少数民族。莎士比亚站在当时还处在被压迫的资产阶级的立场上,同情被压迫的人,不管什么民族,所以与其说他同情受歧视的少数民族,毋宁说他的同情更为广泛。就《威尼斯商人》全剧来说,莎士比亚鼓吹的就是仁爱原则。
夏洛克性格的矛盾牵涉到所谓的典型性问题。既然他是个反面人物,为什么作者又对他表示同情?这岂不有损于典型性?这个问题值得讨论,我只想指出一点,即莎士比亚剧本中这类矛盾的性格比比皆是。拿一个著名的例子福尔斯塔夫来说,早在十八世纪末,摩尔根就发现,用理性来衡量,福尔斯塔夫当然是个懦夫,是个可鄙的反面人物,是个流氓;但从感觉、感情或印象出发,则发现他很可爱、很机智幽默、兴高采烈、存心也不坏。摩尔根认为这是莎士比亚的手法。摩尔根看出了人物的矛盾,但未作出正确的答复。其实,矛盾是现象,实质是统一的,都统一于莎士比亚的思想或世界观。福尔斯塔夫有典型的一面,也有不典型的一面。用高度严格的典型性要求莎士比亚笔下的人物恐怕是办不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