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打拐”的几个小忧虑

著名学者于建嵘先生,曾参与发起“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这是一个在新浪微博发起的网友自愿参加的活动,主要是因为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微博这种传播形式的便利与有效,纷纷把失踪孩子的资料发到上面,然后媒体报道了一条新闻,说是有6个孩子已经被解救成功。

很不幸的是,在这条语焉不详的新闻当中,只有一个孩子是有真名实姓、被解救成功的。遗憾的是,那确实是个被拐卖的儿童,但并非是被拐卖了去乞讨,而是被某个没有孩子的人家收养,据说养母对他很好。另外一个案例就有些尴尬了,确实是孩子的父亲因为家境窘迫带孩子出来乞讨的,被警察强制验了DNA不说,也没人对其有所歉疚。其他几个案例基本上只有数字而没有给出实际的事迹。

当然,这并非是说学者专家、社会活动家以及所有的好善人士发起的活动不好,而是在这种状态下,有些问题有可能因为目标的正义而被忽视,最终侵害到一些不该受到伤害的人。

我国的《刑法》并未认定乞讨是犯罪行为,甚至并未认定少年儿童乞讨是犯罪行为,只是认定组织未成年人乞讨是犯罪行为。这个规定虽然与其他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有冲突与脱节的地方,但在司法领域当中还算是有争议的事情。

而此事实际上却是有可商榷处。

说起来乞讨的权利应该是每个人都具有的,哪怕是以此为业。但儿童乞讨确实在很多现代化国家中被视为不可接受的行为。这是因为在一个现代化国家中,儿童并非是父母的产品,而是国家以后的纳税人。在这个意义上,国家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要代替父母的职责,如果父母不能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没有抚养能力的话。

但在很多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并未如此完善,贸然剥夺少年儿童乞讨的权利是不是妥当就确实值得商榷了。督促政府在社会福利上加大投入当然是治本之道,要求政府把更多的资源向弱势人群倾斜更是斩草除根的做法,但那些都不是一日之功。在解救被拐卖而被迫乞讨的儿童时,是否伤及了确实困难而不得不出外乞讨的少年儿童,并且在弄错之后也并无解决之道,这个确实是要考虑的问题。

这并非是求全责备之举,而是在进行一个社会力量动员的时候必须思考的问题。社会的正义感通过网络这种途径形成合力,毫无疑问是一种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进步,这证明我们的社会已经借助技术工具开始了某种程度的自组织与管理。各地公安机构从当初的报警没人理,到现在主动联系出警,已经让人觉得一种良好的互动环境正在形成。但也正是如此,在每次行动时多进行考虑,使得负面效应降低到最低点就更为重要。

注重公民权利的社会不是一朝一夕能够成型的,而是要在大目标为善、小细节着眼的思考下才能成长。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