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恶魔”(3)

为酬谢丹尼斯?C.霍夫曼为本人投资拍摄一部短片,本人同意在接下来的10年内为丹尼斯?C.霍夫曼导演一部长片。

本人将得到2.5万美元酬劳,加上扣除所有费用后的利润的5%提成。

本人将在接下来的10年内,在丹尼斯?C.霍夫曼选择的任意时间内,导演任意一部由丹尼斯?C.霍夫曼选择的剧本。本人将履行自己的义务,除非本人正处在其他项目之中,在这种情况下,本人会将丹尼斯?C.霍夫曼所选择的剧本作为接下来的首要项目。

尽管《安培林》在该年12月为斯皮尔伯格赢得了与环球签订的7年合约,但霍夫曼制作另一部电影的计划却始终没有实现。霍夫曼在1995年的诉讼中声称他在接下来的几年内都无法成功地让斯皮尔伯格投入一个拍摄项目。1975年6月,《大白鲨》成为最卖座的票房大片,这使得斯皮尔伯格变成了好莱坞最炙手可热的导演,霍夫曼催促斯皮尔伯格履行他们之间的协议。根据当时的诉讼,斯皮尔伯格在该年7月突然告诉霍夫曼这份协议根本无法执行。据说,斯皮尔伯格和他的律师布鲁斯?拉默声称他签署协议时只有20岁,因此,根据当时的加州法,作为一个未成年人,他不能签订合同。听信了斯皮尔伯格断言自己出生于1947年12月18日的说法,1977年1月3日,霍夫曼接受了斯皮尔伯格提供的买断所有《安培林》版权的3万美元,包括使用该电影的名字作为他的电影公司名称的权力。早在1975年6月,斯皮尔伯格便成立了一家名为安培林的公司。但由于某种原因,他在1984年成立的安培林娱乐没有加上英文名中的标点。

1994年,在得到一份斯皮尔伯格的出生证明复印件之后,霍夫曼重新要求斯皮尔伯格履行当年的合约。在跟斯皮尔伯格的律师谈话并无法达成和解之后,斯皮尔伯格于1995年10月24日率先在洛杉矶县高等法院起诉霍夫曼。但斯皮尔伯格的起诉中并没有特别涉及他的年龄问题,而是说霍夫曼要求斯皮尔伯格赔偿3300万美元,“理由是1977年斯皮尔伯格通过欺诈获得买断协议的这种似是而非的说法。斯皮尔伯格拒绝服从这种毫无根据的说法,他希望将这些搬到法院对簿公堂”。霍夫曼在第二天也提交了诉讼请求,指控斯皮尔伯格“欺诈”并且要求斯皮尔伯格赔偿其所欠长片可能产生的“几百万美元”的收益。尽管霍夫曼声称他曾给斯皮尔伯格提供过几部剧本,但斯皮尔伯格不仅均拒绝为其导演,还宣称当霍夫曼带着买断协议找他时,他“提出为霍夫曼提供一份在他接下来的电影中担任制作人的职位。霍夫曼拒绝了他的提议,并且表示他不想也没有能力担任制作人,他只要那3万美元”。

这个争议在媒体中引起了轩然大波,媒体都被斯皮尔伯格年龄的虚假说法愚弄了这么多年。甚至连《洛杉矶时报》也将这个年龄问题称为“案件中最纠缠不清的悬念”。但似乎该报社完全不记得1981年帕特丽夏?戈德斯通在自家报纸的版面中早已揭露过这件事情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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