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亮人权之灯(2001年5—9月)(1)

我在手册备忘录上记录下要修改或制定的法案,并且时不时看一下,以提醒自己。这些都是过去数十年间我一直想做的事。民主主义需要法律和制度来保障,那些在民主化过程中牺牲的人们的名誉也必须得到恢复,要为他们消除遗恨。即使在执政党势力小、在野党势力大的政治环境中,我也没有放弃过。只要有机会,我就会敦促各部长官,在接见政党和市民团体人士的时候,我也无数次地讨论过这些问题。

要解决的问题不是一两件,如给予民主化运动正当的评价及补偿,查清济州岛“4·3”事件的真相并恢复牺牲者的名誉,查明军事政权下不明死亡的真相,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废除《国家保安法》,修订《选举法》等。

在手册备忘录的最上方,写着“国家人权委员会法”(人权法)。我和国民政府正是通过这个法案向世界宣布韩国是人权国家。但是直到2001年5月,人权法才开始进入制定过程。虽然在野党的反对也是原因之一,但是政府部门和市民团体间意见的分歧才是最主要的原因。

1993年召开的联合国世界人权会议敦促各国设立国家人权机构。在竞选总统期间,我曾向国民许诺设立人权委员会。1998年6月,我在美国纽约获得由国际人权协会颁发的“今年的人权奖”时,通过获奖感言向国际社会承诺会制定人权法和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

我原以为内阁会理解总统的初衷,至少在这个问题上不会有太多的反对,并可以迅速加以推进,但事实并非如此。他们认为国家人权机构的设立将会影响到他们的权力和地位,因此法务部和检察部门在法律制定上较为消极,并找出各种理由拖延时间。而民间团体达成统一意见的过程也同样经历了很多波折。刚完成单一法案,委员长和常任委员又在法律地位和权限问题上与有关部门产生了摩擦。

在我的催促下,政府部门和民间团体经过不断的磨合,终于达成一致并拿出了方案。查看方案后,我觉得人权委员会作为“在各种不同的国家权力下可保障独立地位的国家机构”毫不逊色。虽然该方案的出台过程很痛苦,但结局还算是完美的。2001年5月制定了《国家人权委员会法》,同年11月设立了国家人权委员会。委员会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和指挥,可独立处理人权法中规定的业务。人权委员会是捍卫每一个人的人权和实现人的尊严与价值的独立性机构。人权委员会为提高国民人权做了很多实质性的工作,例如,对人权情况进行实际调查、救助各种侵权行为、进行人权教育等等。

2001年5月,在青瓦台举行了成立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公开签字仪式。我在签署成立文件后发表了这样的讲话:“今天是我国在民主历史上具有特别意义的一天。我们一直向往着民主国家,建立人权民主国家是通过国民的牺牲、奉献取得的结果,是一步步实现的。国民政府成立后,我国被世界各国及众多人权团体认可为民主人权国家,但我国的人权问题仍然存在着一些漏洞,有需要我们继续发展的部分。我们的人权法与联合国等国际机构的条例相比毫不逊色,我们要利用好这项法案,要做到名副其实地捍卫人权,发挥国家人权委员会作为最有用、最有价值的机构的职能。”

我任命金昌国律师为人权委员会委员长。人权委员会举办了很多活动,成为保护人权的守望者。人权委员会在庆北青松监护所展开了第一次现场调查。人权委员会屡次提出应正视政府侵害人权的案例,并督促政府有关机构做出修正。有很多控诉很尖锐,甚至让我觉得难堪,但我从未反感。人权委员会做出的第一个决定是在2004年,它提出“就因是残疾人而淘汰其担当保健所所长职务的资格是不对的,应对此做出修正”,而政府也接受了这个决定。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