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财产权的信心动摇不得

在北京崇文区辖内的前门地区,私房户们近日收到一份令他们左右为难的宣传材料。

落款为“崇文区‘一号工程’指挥部宣传动员组”的这份材料,称前门历史文化保护区修缮整治后,私房户必须按规定承担道路、胡同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费用;保留下的私房院将按国家相关标准对其进行修缮,费用自理;私有住房不得擅自出租,凡出租者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批;居民区内将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居民需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等等。

材料最后说:“我们劝您一定要仔细考虑,是搬迁,还是留下,您全家一定要合计合计,慎重选择。还是那句话,早搬迁,早受益。”

私房户们这下犯了难:这是让我们走还是留呢?不过,能够争取到这样一份宣传材料已属不易。早些时候,保护区内的私房户们,包括那些独门独院、质量尚佳的保护院落的产权人,就有遭遇强制搬迁的情形,后者的名义是“保护历史名城,再现古都风貌”。

这般状况实难与国务院去年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精神相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正是私房户们的期待:“明确房屋产权,鼓励居民按保护规划实施自我改造更新,成为房屋修缮保护的主体。”

经社会各界呼吁,北京市领导作出指示,要求在保护古都风貌中,对私房、公房不同房产,要运用不同政策方法加以解决。这之后,私房户们接到了这份宣传材料,仍感不安,因为意思在上面明摆着:“还是那句话,早搬迁,早受益。”

宣传材料罗列了私房户们未来需要负担的一系列费用,可具体是多少?依据的法律法规何在?产权人的权利何在?未予明示。

宣传材料列出的一些费用并非无中生有。比如《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就有“政府投入和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合理负担相结合”的表述,可为什么“合理负担”及“相结合”的精神不在宣传材料中写出来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所有人须依法出租房屋也是众所皆知。可为什么宣传材料却表述为“不得擅自出租”、“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批”呢?

四合院地区是否需要或怎样进行物业管理是一个新课题,《物业管理条例》明示物业管理是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活动,这是业主——包括留存下来的私房户们的——权利,岂是工程指挥部即可规定的事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只有以房屋产权人对其合法财产的权利和信心为基石,他们才会自觉地成为房屋修缮保护的主体。在中国城镇房屋私有率已超过80%的今天,这样的权利和信心更是动摇不得。

200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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