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003: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误区003: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也要视同销售

政策依据:

1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上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税[2013]106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上的相关规定。

2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上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如下: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上述6种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误区解读: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从视同销售范围来看,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只涉及货物和应税服务,不涉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涵盖了货物和劳务;从视同销售的内涵来看,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仅强调货物的用途还要考虑货物的来源,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无关。具体分析如下:

(1)将加工修理修配等增值税应税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

由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仅涉及货物,不涉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故将加工修理修配等增值税应税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在增值税上不视同销售,仅将无偿提供加工、修理劳务所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但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将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分支机构等。

企业将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及集体福利部门使用等,这些行为在企业内部使用,不具有销售性质,货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只是资产的实物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这些方面,如果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如果货物是外购的,则不视同销售,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

企业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用于对外捐赠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处理。

【例1-1】红星服装厂将自己生产的一批衣服1 000件通过县民政部门向四川雅安地震灾区捐赠,市场价每套200元,产品成本150元。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184 000

贷:库存商品1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000

从上例可以看出对外捐赠的货物:

①会计上按成本转账;

②增值税上则视同销售按市场价计算销项税额,其中外购的商品一般情况下按照外购价计算销项税额,同时需要提醒的是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③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200 000元,视同销售成本150 000元,视同销售所得额50 000元。

(4)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如果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如果货物是外购的,则不视同销售,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5)将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对外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所以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以货物对外投资和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是一样的。

在增值税上,以货物对外投资与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都要以其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而不论该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均应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

(6)将货物用于偿债、利润分配等方面。

企业将货物用于偿债及利润分配,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用于偿债和作为给股东分配利润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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