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税筹划是纳税人在现行税制条件下,通过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和合理安排涉税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纳税人是合理避税筹划的主体,他所具备的意识是合理避税筹划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
纳税人为减轻自身税负,获取经济利益,首先应该想到的是应用合理避税筹划,而不是采取其他非法的手段。我们认为,纳税人应该具备的合理避税筹划意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价格筹划意识
所谓价格筹划意识,就是要求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具有运用转让定价进行合理避税筹划的意识。转让定价是合理避税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特别是对于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生产产品的品种和数量都较多的企业来说,更是如此。一个微小价格的变动,都会引起企业利润很大的变动。转让定价虽然被列为税务局重点稽查的对象,但由于转让定价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隐蔽性,特别是在专利技术、商标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转让方面,具有更大的弹性空间。因此,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合理避税筹划,是纳税人应该而且必须具备的筹划意识之一。
二、优惠筹划意识
所谓优惠筹划意识,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具有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识。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一定的目的,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对于纳税人来说,应该积极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因为,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明文规定的,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运用税收优惠进行合理避税筹划,其成本是最小的,收益也是最大的。这种筹划既不会成为税务机关的稽查对象,又符合国家意图,还可以减轻自身税负,一举三得,何乐而不为呢?
三、漏洞筹划意识
所谓漏洞筹划意识,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具有找出税收中的漏洞并利用之的合理避税筹划意识。一个国家的税制,不管其如何先进、如何完善,总可以找出其中的漏洞。如税收立法上的漏洞、税收征管上的漏洞等。由于找出税收中的漏洞需要比较强的专业能力,所以在进行漏洞合理避税筹划时,应该有两个分析权衡的过程。其一是成本—收益分析;其二是风险—收益分析。
四、空白筹划意识
所谓空白筹划意识,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具有利用税法空白进行合理避税筹划的意识。税法空白是指依据税法总纲应该有而实际上没有的税法内容,其产生的原因是因为立法者的失误或技术研究水平不够。例如电子商务现在正如火如荼地在全国兴起,而有关这方面的税收法律却由于技术原因没有制定。因此,很多纳税人就利用国家税收立法在这方面的空白进行合理避税筹划。和利用税法漏洞进行筹划一样,在利用税法空白进行筹划时,要有两个分析权衡的过程。
五、弹性筹划意识
所谓弹性筹划意识,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具有利用税法弹性进行合理避税筹划的意识。弹性筹划是指利用税法构成要素中如税率、税额、优惠和惩罚性措施等存在一定的幅度而进行的合理避税筹划。例如,营业税中娱乐业的税率为5%~20%,纳税人便可以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税率纳税。当然,其前提是征得税务机关的同意。弹性筹划要坚持一个总原则和三项分原则。一个总原则是增加利润,降低损失;三项分原则是:税率、税额最小,优惠最大,惩罚最小。同时,弹性筹划要注意搞好和税务机关的关系。
六、规避筹划意识
所谓规避筹划意识,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具有利用税法中关于某些临界点的规定进行合理避税筹划的意识。临界点可分为税基临界点和优惠临界点两大类。例如,土地增值税中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利用20%这一临界点,将增值额控制在19%左右,从而规避应纳税额,当然,在进行避税筹划时,纳税人一定要注意收益—成本比较。如果仅为了规避一点税款,而把自己限制在很小的规模,那就得不偿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