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卷的目的,是想详述那些已被视作理所当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起源,从而填补历史健忘症所造成的空白。将要讨论的三种制度,即是刚才所提及的:
1.国家(the state)
2.法治(the rule of law)
3.负责制政府(accountable government)
成功的现代自由民主制,把这三种制度结合在稳定的平衡中。能取得这种平衡,本身就是现代政治的奇迹。能否结合,答案不是明显的。毕竟,国家功能是集中和行使权力,要求公民遵从法律,保护自己免遭他国的威胁。另一方面,法治和负责制政府又在限制国家权力,首先迫使国家依据公开和透明的规则来行使权力,再确保国家从属于民众愿望。
这些制度的首次出现是因为民众发现,可借此来保护他们和家人的利益。什么是自利,如何与人合作,都取决于使政治结社取得合法性的思想。因此自利和合法性,形成了政治秩序的基础。
三种制度中已存在一种,并不意味着其他两种也会出现。例如阿富汗,自2004年以来一直举行民主选举,但只拥有非常孱弱的国家,在其领土大部无法执法。相比之下,俄罗斯拥有强劲的国家,也举行民主选举,但其统治者觉得自己不受法治束缚。新加坡拥有强劲国家和英国殖民者遗留下的法治,但只提供缩了水的负责制政府。
这三种制度最初来自何方?是什么力量驱使它们诞生?又在何等条件下得到发展?建立的顺序如何?彼此间有何关系?如能弄清这些基本制度的出现,我们便可明白,阿富汗或索马里离当代丹麦究竟还有多远。
如不理解政治衰败的补充过程,就讲不清政治制度的发展。人类的制度很“黏糊”;这是指,它们长期延续,只有经受了重大的艰辛,方能得到变革。为满足某种条件而建立的制度,在该条件改变或消失时,常常得以苟延;未能妥善因应,便会引发政治衰败。这适用于旧式政治制度,也适用于集国家、法治、负责制政府于一身的现代自由民主制国家。不能保证,一个民主政体会继续向公民提供所允诺的;也不能保证,它在公民的眼中继续是合法的。
此外,人类袒护亲友的自然倾向—我称之为家族主义(patrimonialism)—如未遭遇强大抑制,会一再重现。组织起来的团体—经常是有钱有势的—久而久之,得以盘根错节,并开始向国家要求特权。尤其是在持久和平遇上财务或军事危机时,这些盘踞已久的家族团体更会扩展其优势,或阻挠国家采取妥善的因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