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顿:一个史家的信仰与智慧(2)

但是平心而论,阿克顿并非不知史实距道德说教相去甚远。他虽认为“满怀理想之士前仆后继,提醒人们小心僭主和暴君,不断宣扬神法高悬于邪恶的统治者之上”,多半会让我们想起儒家尤其是孟学;他虽称自由的启示包含在神的教诲之中,但是与科塞所说那些神游于形而上世界的“理念人”(the men of ideas)相反,他并不认为它的实现完全是来自先验的力量,而且取决于“进步文明的各种条件的汇合和共同作用”。他十分清楚,“金钱、土地或人数取得优势,从而破坏权力平衡的做法,充斥于全部历史之中”。他不时表现出对历史经验的明识,常使我们不能像有人所言,称他“在细节上全错了,其信仰却是正确的”。因此诟病其文为史以载道的做法,也多少失去了凭据。

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阿克顿在史学中传达信仰的做法?也许说他不过像个普通基督徒一样,“永远怀着感激生活”,把我们在生活中已得到或可能得到的,而不是根本无法实现的幸福,都归于上帝的恩赐,才是更为恰当的评语。他在谈述英国宪政发展时一段布道式的话语,或可视为这一点的佐证:“(英国人民)令人自豪的特质令人瞩目,离不开我们的历史的背景。……无论外国神学家的教权精神,还是法国神学家特有的君主制偏好,都未在英国神学院的作者身上留下痕迹。源自那个衰落帝国的罗马法,变成了专制权力共同的支柱,却被排除在英国之外。教会法受到限制,而且这个国家从不接受宗教法庭,也没有完全接受酷刑,而欧陆王权却借此制造了许多恐怖。后来,我们的绅士阶层保持了其他国家所没有的地方自治的办法。教派的分立导致宗教宽容。混乱的普通法教导人们,他们最好的卫士就是法官的独立与一致。”正是英国历史中这些已然的事实,才使他能够“一直用双眼紧盯着上帝之光照亮的空间”,坚信“引领我们的上帝之光仍未熄灭,使我们遥遥领先于其他自由国家的因缘仍未穷尽”。

因此,阿克顿的信仰,实是一种不脱离经验与制度嬗变的信仰,既如“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类言论,我们不该把它完全当作一种出自形而上人性论的断语,倒不如说是一种来自经验的概然性知识,而且这完全谈不上是他自己的创见,只能算是他对西方古老的政治思想传统的一个回应。它不但是基督教原罪说在政治学中的逻辑延伸,甚至前基督教世界的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也早就说过:“把权威赋予人等于引狼入室,因为欲望具有兽性,纵然最优秀者,一旦大权在握,总倾向于被欲望的激情所腐蚀。……法律是排除了激情的理性,因而它比个人更可取。”阿克顿的言论虽充满了一个信仰者的执着,但阿克顿所以为阿克顿的感人之处,还来自于他从史实中总结出的警言。

阿克顿的史论中最可引起今人所注意之处,是他无论何时谈到的“权力”,并无特定的人称属性,而是泛指的。不管是信仰者的权力,王公贵族的权力,人民的权力,代表人民的、代表金钱的权力,或自称代表自然法、“进步力量”、正义与和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权力,总之不管什么权力,只要它以暴力为后盾(这是必然的),只要它失去制衡,成为“绝对的权力”,都会倾向于(把“tend to”译为“导致”,语势上未免太过强硬了一些)残暴、腐败和不义。

只有这样的权力观,才有可能为我们观察20 世纪残暴政治提供依据。人们才能从中汲取教益的识见。在他看来,政治生活中最可怕的局面,莫过于“道德与宗教不分,政治与道德不分;在宗教、道德、政治诸方面,只有一个立法者和一个权威”。在他的全部著作中,始终贯穿着一个我们春秋笔法的本土史学中不得见的基本立场,即人间所能享有的无论宗教自由还是世俗自由,皆是权力平衡的产物。在论及古典时代的文明没落的原因时,他说:“个人、家庭、团体和属地(这些当然都是保持权力平衡所必需的社会要素)是如此卑俗,以至于统治权力可以把它们用于自己的目的。共同体支配着公民,一如主子支配着奴隶。由于忽视私人利益,忽视人民的道德生活及其进步,希腊和罗马都丧失了维系国家繁荣的关键因素。”他从这种现象中,读出了“侵害今日政治社会的种种谬误——共产主义,功利主义,对专制与权威、不法与自由的混淆”的源头。对于这些谬误的主义与混淆的观念,一百多年后的我们,肯定要比阿克顿有更切肤的感受。因此当我们看到阿克顿说,“只要某个单一的明确目标成为国家的最高目的,无论该目标是某个阶级的优势地位、国家的安全或权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还是对一个抽象观念的支持,此时国家走向专制就是不可避免的了”,我们不知是该佩服他的远见卓识,还是该为我们后人的愚妄而扼腕痛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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