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海盗(3)

还有一件事将原伊斯兰教徒与新伊斯兰教徒区分开来。

“原伊斯兰教徒”是名副其实的“伊斯兰战士”,负有参加战斗扩大“伊斯兰之家”的职责,也拥有把战斗胜利所获得的土地、财产和人员归为己有的权利。说白了,他们可以参与战利品的分配。

而“新伊斯兰教徒”没有资格参加扩大“伊斯兰之家”的战斗,也不能参与战利品的分配。伊斯兰战士大约是想让这些“新伊斯兰教徒”从事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然而,被伊斯兰化的北非居民是罗马帝国时代就不擅长这些工作的摩尔人和柏柏尔人。他们再也不想默不作声地旁观眼前海盗业的收益了。正好,这段时期大部分伊斯兰战士都集中于征服西班牙的征战之中。

在严酷环境中生存的民族不会繁殖兴旺,往往人口较少。我想,出身于阿拉伯半岛的原生阿拉伯人的悲哀就在于人口稀少。“右手执着宝剑,左手擎着《古兰经》”的做法也许和战士阶层人数减少的风险不无关系。

最后妥协的似乎是原伊斯兰教徒,也许他们注意到从事海盗业适合于原伊斯兰教徒和新伊斯兰教徒的共生共荣。

不论是做什么事业,只有在全体参加者认为能够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时才会成功,才会长久。利害一致方能成功,成功方能长久持续。对北非的伊斯兰世界而言,海盗行为这种“幸运之例”,既可以给原伊斯兰教徒带来完成圣战的满足感,又能给在宗教地位上不及他们的新伊斯兰教徒带来迅速到手的财富。

到了公元725年,海盗行为再度开始。这时,即使是打着圣战旗号出海的海盗,也都不再从阿拉伯人充满推广伊斯兰教义之心建设的凯鲁万出发了。由原伊斯兰教徒的地方长官亲自率领的海盗行为也逐渐少见。此后的出发港都是面向地中海的港口城市,多数都是自古以来以海港城市而闻名的港口。较之于离海岸线50公里的内陆地区的凯鲁万,一出家门就是大海的港口城市对出海更为有利。人们从这点可以想象,此后海盗行为的直接承担者已经从原伊斯兰教徒转为新伊斯兰教徒了。虽然不清楚始于何时,海盗出海的利益分配也按下面的方法确定下来。

收益的五分之一上缴地方长官,剩余的五分之四由船主、船长和船员分配。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