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国改革走势(3)

第四,关于实现价格市场化。《决定》要求,“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具体来说,要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关于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决定》要求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要“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第六,关于反对垄断和实施竞争政策。《决定》明确“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要求“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对“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按照这一要求,现行的《反垄断法》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定显然需要进行修订,还需要设立强有力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授权法院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纠正不当行为的权力。要改变目前行政诉讼中只有具体行政行为可诉的规定,将可诉性扩大到违犯上位法规定的行政法规。

第七,关于划分政府的职能边界。《决定》在明确政府职能的基础上,要求“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量,推动资源配置根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

第八,关于建设法治国家。《决定》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强调“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第九,关于改进市场监管。《决定》要求,“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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