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新模式(11)

监管体系不同

从事互联网金融或者金融互联网业务的机构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自然是拥有正式牌照的金融机构,第二类是拥有开展某些金融业务的相关许可(准入)的非金融机构(一定意义上的“准金融机构”),第三类则是没有取得任何金融牌照或正式许可(准入)的互联网公司、创业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相比较而言,金融互联网模式的监管基本上可以更多地纳入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框架内,由现在的“一行三会”来主导;而互联网金融则相对复杂,其创新性更突出,许多又是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联盟等方式间接参与金融业务,既有类似阿里巴巴这样的互联网巨头,又有许多形形色色的“小树”、“小草”,那么谁来监管?怎么监管?如何维持既支持创新又规范发展之间的平衡?

我们相信,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监管机构将会逐步建立并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无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互联网模式,都需要更多的开放、包容以及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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