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变成了商业活动?(2)

此外,投机分子和牟取暴利者进行贿赂的贿金也可能是从行政规定的物价或人为的商品紧缺造成的利益中产生的。最后,资产剥离和国有资产的转让也意味着资源从国家转向市场,因此也可能是在逐利的动机下进行的。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数据,只观察那些主要罪名是受贿的案件的话会发现,其性质也主要是交易型腐败。与其他类型腐败的情况一样,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仍然是受贿案件频发的主要领域(占20%),紧随其后的是商业利益贿赂(占15%),走私、金融和投机占了19% 。就是说大部分的贿赂案件(54% )都与商业活动相关,除此之外也有非商业性质的贿赂交易。在纳入分析范围的贿赂案件中,约10% 是犯罪分子及犯罪团伙向官员行贿,此外“裙带关系”和贪赃枉法所占比重相当。

从时间上看,腐败数据的分布总体符合我说的腐败与改革共同演化的观点。举例来说,投机倒把和牟取暴利这两种形式的腐败在20 世纪80 年代最为普遍,因为当时的价格双轨制体系给予了官员们利用计划内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差价牟取私利的空间,但后来随着大部分商品的价格都由市场而非行政命令决定,这类腐败也逐渐消失了。同样,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中的腐败随着公共工程开支的增加及国家逐渐把土地的控制权转让给开发商而加剧。走私类腐败则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造成国内外商品价格差距的关税降低后迅速减少。而国家控制的逐渐放松则给非法活动和有组织犯罪可乘之机,与犯罪活动相关的腐败呈增长趋势。同样,政治控制的放松和党纪的弱化也给官员的任命和提拔创造了滋生腐败的条件,其结果就是文学作品中常提到的“裙带关系”随着改革的推进越发恶化。

总体来说,这些数据并不能清楚地证明交易型腐败取代了掠夺性腐败。这一点并不惊人。如前文所说,由于无法准确地衡量腐败率,我们只能使用不充分的数据,因此对现实的认识可能只是模糊的。尽管如此,这些数据仍足以显示随着经济改革的推进,这种掠夺性和交易型并存的腐败形态逐渐向以交易型腐败为主发展,特别是在20 世纪90 年代。以贪污和侵占公款为主要形式的掠夺性腐败在中国改革的第一个10 年里始终占有较高比重并持续加剧。但到了80 年代末和90 年代,腐败的增长则主要源于以贿赂和挪用公款为主要形式的交易型腐败。案件数据显示,新出现的贿赂和挪用公款案件中的部分案件与掠夺和敲诈勒索有关。

但自愿和被迫行贿之间的界线并不总是那么清晰,毕竟贿赂总是有着供给方(腐败官员)和需求方(私人利益)。有些情况下,企业主和公司化的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不得不行贿以避免官员的骚扰,或防止他们使用手中的权力妨碍企业的商业活动,但如果据此就推断企业一定是腐败的受害者那就错了。事实可能相反,商人很可能是自愿参与,甚至主动进行腐败交易;或如道格拉斯·比茨(Douglas Beets )所言,企业可能是腐败的受害者,可能是参与者,还可能是作恶者。行贿很可能是商人用以获取最大利益的手段。如果行贿能让一个高速公路承包商将合同价格抬高200 万美元的话,那么他也许很乐意用100 万美元贿赂合同管理人员,因为这样他仍然能从中获得100 万美元的利益。同理,一家船运公司也可能希望通过赠送给海关官员几瓶威士忌或几条昂贵的香烟的方式帮助他们比其他强劲的竞争者更快通关。就像施莱弗尔指出的,企业可能贿赂官员以获得税赋或关税减免,或影响政策和行政规定以获取利益甚至损害竞争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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