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从定量角度测量腐败存在难度,那么从定性角度描述腐败难度更大。一个基本问题是,我们在描述腐败时有两套数据可用,但这两套数据的质量都不尽如人意。一套是系统性的数据,从法律角度把腐败分为了贪污、贿赂和挪用公款三类。这套数据虽然具有系统性,但缺乏深刻性,因为关于犯罪性质、罪犯身份等方面的信息并不详细,因此,这套数据只能用来进行泛泛的描述。另外一套是关于个别案件的详细数据,这些数据包含了案件的罪犯身份、犯罪时间和犯罪方式等,但目前我们只能得到少量案件的数据,与案件总量比起来,这只是冰山一角,其原因并不是已公开案件的信息不全(实际上,凡是已公开的案件,在中文媒体上可以找到大量的相关数据),而是因为案件的公开数量与实际总量之间的差别太大。
此外,运用数据样本描述腐败是存在问题的,因为顾名思义,凡是数据样本,即便具有很强代表性的数据样本,也只是包含了被逮捕、揭发、起诉、公开报道的腐败官员的一部分。我们必须认识到,在很大程度上,中国政府会选择性地公开一些腐败案件,以达到教育其他官员的目的,或者为了展示其反腐决心,甚至是打击“大老虎”(指高级别官员)的决心。我们还必须认识到,无论是中国的国内媒体还是国际媒体,可能会重点关注一些吸引眼球包含丑闻的案件。因此,这些案件数据可能只包含少量案件,没有代表性,而且有可能只是级别较高、关注较多的大案、要案。由于国际媒体可能只关注最吸引眼球的案件,忽略了中文媒体上报道的普通案件,所以从国际媒体的报道中汇总得出的数据可能还没有中文媒体上的数据具有参考价值。
虽然这些数据不完善,但如果我们将宏观的系统数据与微观的案件数据结合起来分析就会发现,它们能揭示出一些非常值得关注的事实。为了便于比较,在分析改革时期的腐败演变历程之前,有必要把改革前与改革后这两个时期分开分析。我们能得到的数据是很有限的,目前还找不到全国性的数据。就省级数据而言,我们可以找到湖南省检察院审理的一些案件的分类信息,也可以找到辽宁、海南、四川、云南这几个省的省级法院审理的案件的分类信息。一般地讲,这些数据表明:在所处理的案件总量中,贪污案占大多数。湖南省检察院发布的数据是最完整的,覆盖的年份为1950~1966年。在这一时期,除1952年、1953年、1956年外,其他年份的贪污案均占据案件总量的80% 以上。而且在这段时间内没有关于贿赂案的报道。与检察院相比,法院的腐败案件数据有点儿难以处理,因为法院不会按照检察院的方式汇总案件数据。不过总体来看,不同来源的数据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比如,云南省法院的数据只包括了9 件贿赂案,而同期的贪污案多达6 041 件。在辽宁,1945~1955年,省级法院共审理了14 102 件贪污案和226 件贿赂案。1950~1969 年,四川省法院审理了30 288 件贪污案和96 件贿赂案,而且这些贿赂案均发生于1952年。
虽然总体数据表明掠夺性腐败在改革前期占据了主导地位,但进行个案研究后得出的数据展现了一个更加复杂的情况。这些有限的数据包含了“大跃进”运动之前的高级别腐败案件,它们表明,在中国共产党还在对中国经济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时,超过一半(55% )的案件涉及贪污、侵吞国家资产,只有勉强超过1/10(12% )的案件涉及贿赂(见表5–1)。官倒、投机和走私案件在案件总数中所占比重将近1/3(31%)。虽然大多数案件都涉及官员掠夺国家资产,但只有一小部分属于交易型腐败,这些数据表明腐败官员已经从事了数额巨大的商业经营活动并以此寻求私利。据说在投机案件中,涉案官员通常会勾结奸商、非法商人或者走私贩。换句话讲,这些官员同私营部门的商人相互勾结,在日益社会主义化的经济中投机倒把,在黑市上倒卖原为计划内使用的资产。在这一时期,很多遭到起诉的官员都被指控犯有出卖国家经济机密罪,在大多数情况下,犯有这个罪名就意味着他们把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倒卖给从事非法商业活动的人。但关于这些腐败官员如何同投机者和走私者相互勾结,目前还不清楚。事实上,他们的勾结很可能是建立在贿赂或回扣的基础上。如果真是如此,那么追求利润和交易型腐败之间的界限可能就会变得模糊甚至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