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收入:实现全面小康的制约(2)

收入水平较低,使得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水平也相应较低。1978—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的比值从2.68∶1扩大到2.82∶1,绝对额的差距从195.1元扩大到10766.3元。由于食品方面的支出刚性较强,农村居民家庭2012年的恩格尔系数比城镇高3.1个百分点。2012年,城镇居民平均每百户的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计算机、电话拥有数量分别为136.1台、98.5台、98.0台、87.0台、281.0台,而农村居民每百户则为116.9台、67.3台、67.2台、21.4台、240.0台。2012年,城镇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家用汽车21.5台,而农村仅有6.6台。除口粮外,农村居民人均蔬菜、食油、肉类、禽蛋类、水产品、酒类的消费水平还显著低于城镇居民。

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明确要求。截至2011年年底,农业户籍人口为88521万人,占总人口的65.7%。农民收入如不能得到切实较快的提高,到2020年城乡居民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收入分配差距缩小、扶贫对象大幅减少的目标就难以实现。采取强有力措施促进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较快提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硬任务。一方面,要按照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要求,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另一方面,要采取更有力的政策措施促进农民增收,保持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加快缩小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促进城乡共同繁荣,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要通过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业科技进步等途径,建立农民种粮和从事农业不吃亏的机制,增加农民家庭经营中来自农业的收入;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提高农民的工资性收入;要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大幅增加对“三农”的转移性支出,加大对农村贫困人口的转移支付力度,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增加农民的转移性收入;要切实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严格依法办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要加大扶贫开发投入,全面实施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加快提高贫困地区农民收入水平和改善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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