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朝的五均六筦制度(1)

王莽行五均六筦之制。其“五均”一词,源出《乐语》一书,此书为河间献王所传。邓展洛释曰:“天子取诸侯之土,以立五均,则市无二价,四民常均,强者不得不困弱,富者不得要贫,则公家有余,恩及小民矣。”①所以五均有税地之义。因古人惟以农为正业,其他均视为奸利。

又以为人必靠土地才可生利,所以政府除了收取田租正税以外,另立五均之税。“五均”一名,又见于《周书大聚解》,其中说:“市有五均,早暮如一。送行逆来,振乏救穷。”

王莽依据上述古代经文之意义,订出征收工商之税,由五均官执行之。其法如下:

诸司市,常以四时仲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价,各自用为其市平。毋拘他所。众人买卖五谷布帛丝绵之物,周及民用而不雠(售)者,均官考检厥实,用其本贾(价)取之,无令折钱。万物昂贵,过平一钱,则以平价卖与民,其价低贱减平者,听民自相与市,以防贵庾者。日欲祭祀丧纪而为用者,钱府以所入工商之贡但赊之,祭祀无过旬民,丧纪无过三月。日或乏①绝,欲贷以治产业者,均授之,除其费,计所得受息,无过岁什一。

上述又略似武帝之均输制,但性质亦有所不同。因“五均”所掌管者,即是征工商税,其目的仍为工商界谋便利。如上述定物价,收滞货,平买卖均是。

至于有赊贷一项,寓振乏救穷之意,正好与征“田不耕”、“宅不种果蔬”、“民浮游无事”等项之立法用意,有相辅相成之效。因重利盘剥,亦为兼并一大事,故赊贷由官方经营,使高利贷者无所牟利。而政府即以工商税所得,作为赊贷之本金。以上即五均制之大概。正如太史公所说,中国农业社会,人民喜爱放纵,因中国向来有较多自由。今王莽推行上述诸法,要统制社会自由,便难免遭受失败。

王莽新朝尚有管制工商的六筦之令。于始建国二年下令推行。所谓六筦,含盐、铁、酒、名山大泽、钱布铜冶及五均赊贷六项。即盐、酒、铁、铸钱及五均赊贷均由国营,不准民间插手;同时名山大泽所产货物如矿产木材鱼获等产品均须征税。上述六事由政府管制,故称“六筦”。

其实此六筦政策,亦有复古之意,其议源自刘歆,周有泉府之官,已有赊贷之法②,王莽乃依其意而推行之。目的在防止豪强富民压迫贫弱,用意本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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