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政府就积极采取措施,试图扭转或控制差距的扩大。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具有预言性地出现在70年代初,他认为经济正义的概念要求政府用补贴或者其他手段进行干预,尽可能提高最低工资率。几年之后,众议院的威尔伯·米尔斯(Wilbur Mills)领头并通过了1975年的《所得税抵扣法案》。该法案规定某个年度的低收入者将获得未来的税收抵扣,700美元可能变成1 000美元。这个措施恰逢其时,因为最低收入者的工资从70年代后期开始下滑,并延续到90年代早期。1985年的里根减税法案对该法案进行了修正,比之前更加照顾有未成年子女的工作家庭,其性质由此变得更类似于儿童抚养补贴,而非工作补贴。但不管怎样,这方面的年度支出从未接近国内生产总值的1%。
这些缩小收入差距的措施的主要目的并不是增加收入从而鼓励人们通过继续工作改善自己的生活——斯密所说的“自助”,而是向低收入者提供经济帮助,不管他们是否参加工作。来自税收抵扣的微薄收入远远比不上低收入者从其他补贴项目中获得的好处,包括食品券、医疗补助计划、低收入者住房项目、未成年子女的母亲补助、残疾人福利以及其他较小的项目。与低收入者所能得到的工资相比,从这些项目中获得的收入加起来更可观。经合组织的数据显示,美国的“社会性转移支付”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从1960年的7.26%提高到1970年的10.21%,并于70年代飙升到15.03%,几乎与英国的水平相当,然后在80年代进一步提高到21.36%,远远超过英国。随着生产率增长减速的延续,社会福利依然呈现扩大趋势。美国人口调查局的数据表明,获得某种形式的政府福利的家庭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从1983年的29%,直线提高到2011年的48%。当低端劳动力的工资收入增长停滞时,非工作性质的收入大幅增加:
最底层的10%的群体在1990年的收入仅为150亿美元,人均约1 200美元,而整体经济中的劳动力的平均收入在当年约为2.5万美元……这点儿收入(1 200美元)怎么维持生计呢?在很大程度上,这是因为大规模的福利支出,尤其是(但不限于)在岗员工和潜在员工有资格获得的福利……当年,针对在职员工的各项福利,如医疗补助计划、食品券、住房福利和补充收入保障计划的总公共支出高达1 500亿美元。从现有的补助项目中获得的收入,远远超过最底层的10%的群体的工资收入。我们这里有一个对其依赖度的测算:他们的工资收入在全部收入(现金和实物收入)中只占一小部分。然而,取消福利制度并不会增强他们的独立性……他们还是会依赖,只不过依赖对象会转移到亲属和慈善机构。
这样一来,工作被严重贬值。愿意从事全职工作乃至任何一种工作的低收入者越来越少。
政策制定者在最近几十年采取了另一种应对措施,即对收入最低的40%的群体(几乎是总人口的一半)接近于取消税收。选择工作的人(多数是工资较高的人)面临的税率也几乎低于西方其他国家:非常名不副实的所得税、零住房税收以及零联邦增值税等。于是,美国政府为收入较低的一半人口负担了巨额的财政赤字,使人们的税后工资、财富和消费基本上保持在相对收入没有下降的水平。然而,这些政策对于鼓励低收入者重新融入社会、增强他们因为贡献而获得收入的自立精神毫无裨益。以前,美国收入较低的那一半人口虽然不能为政府提供税收,也不能影响政府,但至少还有自己的事业和工作,但如今他们没有自己的事业,对政府事务有了发言权却依然不负担任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