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族”这个词语的使用非常随便。在现代社会,定义贵族的标准相当势利,所依据的就是拥有财富的多少。而在美国成立之初,贵族这个词语体现了社会阶层的明确划分。历史学家伯纳德·贝林( Bernard Bailyn)曾称,在美国独立战争之前,美国人认为“一个健康的社会就是存在等级制度的社会,贫富、贵贱和强弱的区别都是自然现象”。也许最重要的一点在于,“每个人都认为优越的地位是社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财富、智慧和权力等优势群体的特征对所有人都有一种自然的吸引力,因而政治领导权自然而然地落在了社会领袖的手中。”这在纽约尤其明显。那些天生的领导者都来自于一系列关系密切的家族,其威望都靠继承所得。在吉本斯北迁的时候,当时的贵族包括利文斯顿家族( Livingstons)、范伦斯勒家族( Van Rensselaers)、斯凯勒家族( Schuylers)、比克曼家族( Beekmans)、杰伊家族( Jays)、贝亚德家族( Bayards)、莫里斯家族( Morrises)等其他家族。这些贵族家庭在 100年前就已经形成,而且都是内部通婚,以保证家族的代代繁衍。
贵族们的地位大都建立在一定类型的财富基础之上。纽约的贵族们都是典型的地主阶级,在哈得孙河沿岸拥有庞大的庄园,里面居住着大量的佃农
(在土地充裕的美国,佃农是一个罕见的群体)。例如菲利普·斯凯勒( Philip Schuyler)拥有 2 430万平方米的土地,而范伦斯勒家族统治着一个由荷兰人在 17世纪修建的庞大庄园。他们与手下人的关系就是一种直接的依赖与顺从关系。历史学家马丁·勃鲁盖尔( Martin Bruegel)是一位来自英国的观察家,他对此深感诧异:“直到 1818年,这些庄园主对其佃农和邻居们仍然拥有巨大的影响力。”这些庄园主对土地拥有所有权,因而最初被人们称为“绅士”。贵族们不用为了生计而工作,所以有时间来接受教育,提高自己。令人瞩目的是,他们完全接受甚至拥护美国独立战争:他们认为自己是这个纯洁、杰出的共和国中优雅、无私的领导阶层。
纽约州 1777年的宪法要求选举人必须拥有房地产,这也用法律肯定了阶层文化。在不同的投票选举中,对财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要求:一种是针对州众议员的选举,还有一种是针对更高级别的州参议员和州长的选举。据勃鲁盖尔称,这也为“社会搭建了三层平台”。1790年,每 10个成年白人中有 4人不能参加任何类型的投票选举;在一些地方,只有 1/4的人可以参加众议员的选举投票, 1/5的人可以参加州长的选举投票。
正是在这种环境下,决斗开始活跃起来。在贵族统治的顺从文化中,个人及其地位是融为一体、密不可分的。领导者必须维护个人的威信,在生活的方方面面维持自己的声誉,如果有必要,就会通过决斗的方式解决。在货币流通有限且正式机构缺乏的经济中,交易高度依赖个人信誉,而且通常是通过期票进行,所以决斗也就成了一种通行的方式。要想自己的期票在市场上流通,而且不打折扣或很少打折扣,信誉是根本。正因此,贵族们不能接受任何诽谤行为,不能容忍自己的威信被玷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