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程碑式的胜利(2)

我回绝了惠特克。我们要继续在欧洲的斗争。这也就意味着,反应停的报道要继续推迟,但是距离所有案子都尘埃落定的时日不远了。欧洲的案子远比披露悲剧的始末来得重要。如果我们败下阵来,不过是和上议院的裁决继续纠缠。然而我们一旦胜出,新闻自由将会迎来更大的解放。如此一来,任何类似的丑闻想要遮遮掩掩,都将是难上加难。

我们在两件事上都没有等太久。首先,总检察长践行了他的提议,只是没有经过我们。他请求首席大法官威杰里勋爵取消1972年由他颁布的禁令,这么做的目的无疑是向委员会示好。剩下的四个案子,威杰里只用了一个四分钟的听证会就结了案。1976年6月27日,我们刊登的一份6页报告以翔实和严谨的手法,纪实性地描述了案子的原委。这也是受害父母一直期盼的。其次,1977年5月18日,欧洲人权委员会以8票赞同、5票反对的结果,认定束缚我们言论自由的枷锁违反了公约的第10条:

在一个民主社会,如果任何形式的官方调查不能满足公众利益澄清某些重大事件的诉求,必须至少允许其通过其他途径表达出来。只有最恳切的理由才足以证明当局确实是出于公义阻止相关信息对事件的澄清,否则都应被视为对公众的欺骗。

在欧洲人权法庭的国际法官团面前,一场全面审判即将展开。1978年4月,御用大律师安东尼·莱斯特与安东尼·惠特克一道参加了口头辩论。一年之后,也就是1979年4月26日,我在斯特拉斯堡列席旁听,见证了“《星期日泰晤士报》事件”的结论宣读,这是我生命中最难忘的一天。

20名欧洲法庭的法官已经过了深思熟虑。他们环半圈而坐,都是些学富五车的人物。听完判决书的最后一句话后,表决开始。结果是9人反对,11人赞同:“违反公约第10条的情况属实。”反对的声音中,就有来自英国的法官杰拉尔德·菲茨莫里斯爵士。这就意味着上议院的禁令侵犯了我们言论自由的权利。另外,本着人权公约的精神,英国藐视法庭罪的法律不得不放宽限制。

1982年,一条议会法案对此重新定义,并且“尚在审理”的起点也发生了变化。传票不再是开始的标志,取而代之的是一起案件确定审理的时间。如果这则法律能早些确定,反应停的丑闻也不至于埋藏了如此之久。

这是欧洲法庭首次复审上议院的判决。一场险胜让我们发现,针对《星期日泰晤士报》的禁令不成比例。“总检察长是在弃帅保卒。”惠特克说,他指的是法庭对威杰里1976年撤销禁令的评论,“这种情况下撤销禁令,让人不禁要质问,当初颁布禁令真的有必要吗?”

欧洲法庭的裁决,非但越过了反应停案,更是否定了我们陈腐的藐视法庭罪法律。判决最吸引我的地方,是它并没有过多强调新闻的出版权力,而是把重心放在了个人获取可能影响到生活、自由和幸福的信息的权利上面。它赋予了我们一件抗衡当时英国众多审查制度的有力武器。

对个人权利的强硬态度,能够影响到很多方面。官僚主义、公司或工会的权力,以及根据普通法[2]做出的判决,正在将这个国家的自由生吞活剥。美国公民有《权利法案》的佑护,而我们的案件却没有这样的成文作参考。在英国,很多自由依赖于由法官意愿决定的普通法判例。有时,碰到丹宁这样的人,自由能得到坚定的捍卫;有时自由会被拒绝,经常受到恫吓,总是要面对立法机构的干涉。

我们取得胜利后,斯卡曼勋爵表示,把欧洲公约与我们自身法律相关联的做法无可置辩。这是英国法律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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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林肯律师学院、中殿律师学院、内殿律师学院并称英国著名的四大律师学院。

[2] 普通法是由拥有高级裁判权的王室法院依据古老的地方习惯或是理性、自然、公正、常理、公共政策等原则,遵循先例,在不同时期的判例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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