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实用主义到法律虚无主义(2)

马国川:法律实用主义大致是从何时到何时?

江平:从建国后到“文革”前吧。法律实用主义也可以叫作法律工具主义,它有三大特点,一是法律不要有体系,立法也不要求完善、完备,有一些法律够用就可以了;二是法律也不要太复杂,条文不要过多,简要的内容就够了;三是法律不要太约束人,不要捆绑自己的手脚,法律只不过是行动准则的参考。

马国川:成为一种工具。

江平:而且是不太重要的工具。1951年到1956年我在苏联学法律,也是这样。但是苏联所采取的法律实用主义,也许比我们高明一点儿。苏联还是很注意法律建设的。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的第一天,列宁就颁布了两个法律《土地法令》和《和平法令》,但是沙俄原来的法律仍然留着,不像我们1949年完全彻底地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就连规范市民生活、婚姻家庭的《民法典》也废除了。苏联到1923年列宁亲自领导制定的《苏俄民法典》通过以后,才把原来旧沙俄的法律废除了,人家尽量避免让法律出现空白。而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法律体系,要构建一个什么法律体系,直到20世纪80年代甚至90年代才逐步提出来。

马国川:“反右”运动的时候,有一些法学家就是因为纯法律的理念被划为右派。

江平:著名法学家谢怀轼先生就是因为主张“一切都要有法律、一切都必须依照法律”而被划为“极右分子”。因为他的理念与当时流行的法律实用主义是格格不入的。法律实用主义的主张是,不一定需要法律,也不需要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可以说法律实用主义的思想现在仍然存在,一些学者就把法律实用主义当作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核心观点,认为法律就是国家的工具,而且应该是很得心应手的工具。

马国川:到了“文革”时期,连法律实用主义也不要了。

江平:法律实用主义可以向两个方面发展。发展得好,逐步总结经验,也可能逐渐走向健康的法治道路;但是,法律实用主义也可能走向另一个极端:法律虚无主义。很不幸的是,中国走向了法律虚无主义。“文革”中,不仅是什么法律都可以被打倒,宪法也可以被践踏,甚至“公检法”都可以被彻底砸烂,“最高指示+群众运动”就是一切行动的最高准则。当时有一句口号“只要是符合全中国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的利益,那就什么都可以干”。到底谁来裁定是不是符合中国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那当然只有最高领袖能够知道,最高领袖的话就是最高指示,“一句话顶一万句”嘛。群众运动更是天然地代表群众的最大利益,被看作最天然合法的,一切都崇拜群众运动。只要以人民的名义,以革命的名义,以国家的名义,什么事都可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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