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篇:“建立法治、推进民主和实行宪政”(1)

马国川:不管是经济性垄断,还是行政性垄断,都与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有关。大量事实说明,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密不可分。然而,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来说,政治体制改革更加滞后于实际的要求。这已经成为国民关注的焦点话题。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如果没有政治体制改革,不但经济体制改革难以深入,而且诸多社会矛盾也无法解决。那么,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中国需要做些什么?

吴敬琏:首先应该明确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中国要建立什么样的政治体制?我认为,这里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建立法治、推进民主和实行宪政。

法治(the rule of law),即法的统治,是一种源于古代、到近代才逐步完备起来的治理理念和治理制度安排。它最基本的内容有以下三点:(1)法律是决定对人进行惩罚的唯一依据;(2)没有人能凌驾于法律之上;(3)法庭的决定是维护个人权利的最后防线。它和中国人通常所说的法制或者古代法家所说的“任法而治”(rule by law)有根本的区别。中国传统社会的统治者不过把法律作为自己意志的体现和统治臣民的工具,而现代社会的法治是以体现公认基本正义为依据的法律的统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历史上,法治和民主二者的进程是有先有后的。以英国为例,1215年的《大宪章》开始了法治的进程,而1688年的“光荣革命”才是建立民主制度的开端。但是更重要的是,二者相互依存,确立民主制度才是实行法治的根本保障。

马国川:不过,民主制度也有两种基本的类型:一种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雅各宾专政时期实行的“激进的人民民主”或“直接民主”制。另一种是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后逐步完备起来的宪政民主制。“文化大革命”实行的就是雅各宾式的民主。

吴敬琏:中国所要选择的民主,只能是宪政民主。我们知道,宪法是一个国家权力配置的基本章程,而宪政的要义在于,要求每一个行使权力的主体都要受到一定的制约,不允许任何至高无上、不受约束的权力主体存在。因此,和名义上主权归于大众,而实际上主权归于少数“克里斯玛”(有个人魅力的领袖人物)的所谓“激进的人民民主制”不同,宪政民主要求权力制衡,因而比较容易防止个别人篡夺公共权力,保证主权在民真正得到实现。

马国川:法治、民主和宪政之间是紧密联系,甚至是相互界定的。然而,它们的建立和完善,又不可能一蹴而就。从中国现实出发,从哪里入手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才是最可行的路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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