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市(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设
本文节选自2004年10月25日作者与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国资委座谈时的讲话、2004年10月25日在五部委形势报告会上的讲话内容。
按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省级都要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管理规范、上下协调、精简高效的中央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31个省(区、市)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已经建立并开始工作,国资监管组织体系已初步构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组建后还有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组建工作。
目前,市(地)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正在陆续建立。个别市(地)如果因为国有资产总量不大而不设立专门机构,要报经省里审批同意。市(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建与不建,现在还比较乱,有的设在财政部门,有的设在其他部门。但无论哪种形式,在组建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时,我认为核心是要遵循十六大确定的“三统一、三结合”原则,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看,一些地方政府的考虑是,国有资产较多的市(地)级政府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较少的不建,或与市(地)级财政局或经贸委合署办公。我们认为,市(地)级人民政府原则上都要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这与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要求是一致的,与国务院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精神也是一致的。从近些年地方国有资产变动的情况看,随着改革的深入,从我们调研的情况看,市(地)级人民政府所辖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有不少已经转作经营性用途。国有经济的比重会有所下降,但国有经济总量会继续增加。
从这些年各地发生的一些重大腐败案件来看,不少是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投资公司分别隶属于不同主管部门,难以进行严格监管造成的。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我们认为市(地)级人民政府有必要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