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审判之前,他们在法庭的一个角落里碰头。驳回关于种族歧视的指控?他朋友两眼上翻。法官和警察一直在重复着这一流程,他们有很多共同利益。如果琼斯夫人打输了——不可能,但也不绝对,他的朋友如是说——她会丢了驾照,被处以罚款,甚至还会面临最长6个月的监禁。除上述惩罚外,琼斯夫人还必须经受审判和作证带来的焦虑感。
西蒙的朋友与公诉人进行了协商,琼斯夫人将进入无罪申诉辩护(被告不认罪但放弃申辩)。她将得到 6个月的缓刑,但因她是初犯,所以犯罪记录可以在一年后封存。西蒙感到困扰不已:“控辩交易将剥夺她洗去不白之冤的机会。琼斯夫人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她珍视自己的尊严,对近来受到的侮辱愤愤不平,寄厚望于辩护。”西蒙把控辩交易方案提供给琼斯夫人及其牧师,那位牧师是赶来声援她的,并出庭做她的品格证人。他们讨论了约 10分钟,最后向西蒙征询建议:“你是专家,这也是我们向律师寻求帮助的原因。”
我坚持说,这个决定得由琼斯夫人自己做,我不能告诉她应该怎么做。我摆明了利害关系。但是,我最后才提到不利的方面,我说的最后一句话是:“如果你接受了他们的条件,可能没有任何实际的不利后果,但在总体上是不公正的。”对此,琼斯夫人和她的牧师起初看起来拿不定主意,但我最后那句话打动了他们。他们一致表示:“我们要的是正义。”
“不要任何交易,”西蒙告诉他的朋友,“她要正义。 ”
“我来跟她谈谈。”他的朋友说。他的朋友领着琼斯夫人和牧师重温了一遍同样的利弊比较,但他最后谈的却是接受审判的不利之处,并详尽地描述了可能入狱一事,而且他没说“总体上是不公正的”之类的话。他说完之后,琼斯夫人就改变了主意,决定接受控辩交易。
最终,用琼斯夫人自己的话说,她得到了所要的。但西蒙在代表客户利益方面是否成功呢?西蒙现在是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也是一位著名的法学教授,让他自己回答则是:不成功。他和他的朋友都没有运用解决此类案件核心问题所需要的实践智慧——找出什么是客户的真正利益。
从课堂的角度来看,决定客户利益看似很简单,但前提是我们仅遵循现代伦理学的基本原则:每个个体都应该自由地选择最佳之事。尊重他人就意味着尊重他人作为理性之人决定自己利益的能力。缺少了这种尊重,则有家长主义之嫌,甚至背上操纵他人的“罪名”。职业道德准则将这一点视作客户的“自主权”。律师为客户服务,要成为他们的拥护者,要为他们的利益着想。至于拥护什么,选择权在客户那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