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这个概念被长期污名化,原因之一大约是很多人将权利看做任性的代名词。但这恰恰将普遍人权的伦理基础理解反了:普遍人权保护的不仅仅是“我”的自由,而且是作为“我”的他人的自由——在这种价值观里,社会由无数个尊严对等的“我”组成,而不是由一个身处顶点的“我”、数个身处中层的“你”、以及无数身处底层的“他”组成,也只有将社会理解成无数个尊严对等的“我”,普遍人权才变得必要和珍贵。换言之,人权观念的伦理基础不是任性,而是博爱。
当然博爱的起点是自爱。自爱加上同理心,才成为博爱。对国家和社会的未来,我常常显得比周围很多人乐观,这种乐观与其说来源于情感的需要,倒不如说来源于对逻辑的认同。一个为“大鸣大放大字报”唱赞歌的学者,在遭遇网络语言暴力攻击后,也会愤慨和痛苦;另一个隐晦肯定毛氏“大民主”的学者,在一场涉及自己学术诚信的辩论中,却愤恨痛斥为什么有些媒体的信息一边倒……这些人对抽象的普遍权利颇有微辞,却在自己具体的个体权利被侵害时表现得愤愤不平——我觉得,这种“愤愤不平”就是我保持隐隐乐观的理由。心理学“认知冲突”理论认为,追求逻辑一致性几乎是人类的本能,类似于饿了想吃饭,渴了想喝水,有汽车冲过来时想躲闪一样。所以只要一个人肯定自己的权利,根据逻辑一致性,尊重他人权利就具有“引力”。换言之,普遍权利观念之所以有力量,不仅仅因为它美好,更因为它是一种均衡。据说人人内心都有一个希特勒,要我说,人人内心还都有一个康德。
当然,走向均衡的道路未必通畅。有人说,中国过去一百年的悲剧是,任何一点进步都要以付出最大的代价为成本。本来两点可以一线走完,结果中国人过去一百年愣是在两点之间走出了一团乱麻。简单的事情被搞复杂,大约就是因为太多人只有自己亲自倒霉一场,才能体会到权利的可贵,好比一些孩子非要亲自被烫一次,才知道不能随便玩火,别人被烫时的痛苦却不能唤起他们的同理与同情心。数亿人只有通过被烫才明白火的危险,进步的代价能不大吗?这样说来,笨可能确实是一种人品。甚至还有不少人被烫了也未必明白火的危险,这种人据说叫做“斯德哥尔摩综合征患者”——碰到这样的人,笨就连人品都不是了,它就是一种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