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社会会好吗》[宽恕]没有和解就没有未来(9)

刑事和解

与废除死刑相关的另一个议题是刑事和解。传统的所谓刑事和解的范围仅仅限定于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公诉案件在中国是不允许和解的。传统刑事诉讼往往是强调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和对犯罪人的定罪量刑,对被害人的考虑很少甚至不加考虑。在精神补偿方面,一般只是通过对犯罪的刑事处罚来满足被害人的报应情感,而对其他精神损害是顾及不到的,也没有办法恢复;在物质补偿方面,传统的刑事诉讼更是显得无能为力。虽然刑法规定犯罪人对于被害人受到的经济损失要给予补偿,但被害人获得赔偿主要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又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先刑后民”、赔偿范围不全面、程序不具体、执行难保证等不足,加上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在被害人中除了极少数人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到部分损害赔偿外,大多数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不到应有赔偿。这些年有个变化是,刑事和解包括死刑案的刑事和解开始在一些地方得到实践。比如在2006年,河南一位男子因为恋爱遭女友母亲反对而将女友杀死,事后得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没有被处以死刑。

当然,将重刑犯纳入刑事和解中本身也有很多争议,今日中国,日益严重的贫富分化也会使重刑犯的刑事和解能力分化。比如说,一个富人杀死一个穷人的孩子,富人的孩子可以下跪求饶,同时拿100万来和解,但是穷人的孩子杀死富人的孩子,他除了下跪,可能没有其他谈判能力了。

刑事和解制度确定了一个原则,即以被害人方意愿为中心。简单说,刑事和解本身便是站在被害人角度来考虑问题。一是为了实现对被害人的补偿;二是和解为被害人所接受。回到药家鑫案,张妙被杀,家人是不是接受和解,关键在于她丈夫,而不在于法官的调解,或者民众对正义的追求。现在的问题是,那些自称追求正义的人,是否真的站到了受害者一方考虑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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